一是优化村级的制度设计。结合村务监督的概念,其主体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一定范围内的村民对村务财务、重大事项决议决策以及村级“三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社会个体是相对独立的存在,社会关系中最具有利害性的是经济关系,所以间接民主下的村民之间也存在利益博弈。在利益驱动下,一系列的制度是村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以实现其利益上的最大化。结合农村地区民主监督的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可以吸纳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制度的积极成分,增加可操作、可推广的内容,并对复杂制度加以简化,实现由形式化的制度治理到简约化的制度治理的质变,有力地加快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二是推动权力全程被制约。“实现政治稳定的关键,是能否动员农村民众在承认现存政治体系而并非反对它的条件下参与政治。”[2]在村务监督未实施前,农村地区的自治程度较低、自治水平有限,村民未能达到全程监督,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愿、行动与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差距。村务监督的出现使得村务的执行权力以及村务的监督权力不再是集于同一组织,这在很大程度上治愈了村治机体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难监”的症结。换而言之,在村务监督实施后,村级的各项权能被厘清,村级的各种权力被制衡;“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也被规范化,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被常态化。(www.xing528.com)
三是完善村级的组织结构。传统的村级权力平台以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主,村级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二元分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载体,虽然是被监督的对象,但仍为监督权力的享有者,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有形无实”的民主监督。在“制度治村”的历史紧迫感推动下,为寻找新的监督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运而生。此时,在村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三权分立”的村级权力配置最终实现。可以说,现有的村级组织结构中,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的分工细化、权责明确,书写出从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的基层社会治理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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