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认为:“不是思想决定于国家的本性,而是国家决定于现成的思想。”[7]在他看来,现代国家制度是观念性的意志产物,国家制度各环节必然表征观念本性,均可融解于抽象思辨的逻辑中。为能够从必然和自由的普遍联系中引申出国家制度,黑格尔试图架设一座从“机体的一般观念”通向“国家机体或政治制度的特定观念”的“桥梁”。在这座观念之桥的国家制度一端,黑格尔搬出“绝对的自我规定”的现实意志即王权,充当国家制度的现实化身。国家制度在现实的国家生活中变成了君王意志的呈现与表达。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关于国家制度的认识是浅薄之见。国家制度不是先验观念预设之下君王任意的产物,而是现实的人的类群体意志的普遍反映。黑格尔“架桥”的尝试只能是徒劳。马克思直言“这座桥梁永远也架设不起来”[8]。国家制度“本身具有与意识同步发展、与现实的人同步发展的规定和原则”[9]。马克思希求的理想国家制度是人民共同意识的凝练,是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10]。这种人民主体原则的国家制度构想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民是国家制度生成的逻辑起点。君主作为单一确定性不具有真理性,它不能详尽无遗地反映现实的人民诉求和呼声,甚至可能呈现与人民对立的趋向。马克思坚信,“现实的人——而且是人们组成国家——到处都重复表现为国家的本质”[11]。他将观念主体变成人民主体,将观念规约和超越现实的目的论逻辑变成人民主宰和批判非人的现存的价值论逻辑。国家是人民的最高社会实现形式,国家设制的过程中蕴藏着源自人民的创造力量。“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2]人民是国家制度的创造主体,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客体化存在,而非黑格尔迷信的单一性。
第二,人民是国家制度运作的价值指要。马克思赞同,国家职能和活动实现其价值必须“同运用和实现它们的个人发生关系”。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便是属社会的人民的工具表征。它们不单纯把你我联合起来,而是将单独活动的人们团结成人民,他们这种活动本身就是政治活动,正是人民具有这种政治职能,它的存在和活动方式是国家的职能和活动的范围。[13]这内在地规约着国家是社会属性的公共财产,国家职能运作和国家活动开展的要义是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主体价值。人民意志被奉为国家制度构设的圭臬,“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14]。(www.xing528.com)
第三,人民是君主主权的现实主宰。马克思反对将国家主权等同为君王意志的专属,他认为黑格尔是以“混乱”和“粗陋”的言辞为君主主权辩护。国家制度人格化的主权,并不等同于君主个人意志,而应内含全体人民意志。人民是国家主权的现实主体,国家主权是人民的主权。君主代为行使国家主权的职责,在根本上由人民赋予,象征着人民主权。马克思一语中的:“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15]黑格尔在《批判》中以卑躬屈膝的方式宣称,没有君主政体国家即不再是国家,而马克思则把重点放在国家机体与人民的关系上,并指出国家始终以人民为根据。[16]
马克思相信民主制才是国家制度本质的真实存在方式,他称之为“卓越超绝”状态。其内涵是人民意志的民主制是“好的类”,其他偏离人民本质的制度形式均是“坏的种”。马克思所言的民主是国家最先进的政治形式,在这里,人民即社会生活的真正主体,被看作有机整体,而非抽象和孤立的分散部分。对于马克思来说,政治国家实际上与人民本身是一致的。[17]即“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18]。固然马克思关于民主制的设想,尚是对未来社会的一种朦胧向往,但他充分开掘、赞扬民主制中人民意涵的做法,为在现实的国家制度构设中确立人民应有的主体地位,厚植了理论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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