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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界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不端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界定,但是未能形成统一的定义。⑤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从以上概念中可以分析出,学术不端的几种行为主要体现为:①抄袭和剽窃;②伪造和篡改;③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

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界定

学术不端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界定,但是未能形成统一的定义。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22位科学家组成的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和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在“伪造、篡改、抄袭”(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FFP)三者中。

我国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给出了7个方面的表现形式。①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②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③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④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⑤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⑥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审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⑦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3章对学术不端下了明确的定义:“学术不端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分析出,学术不端的几种行为主要体现为:①抄袭和剽窃;②伪造和篡改;③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对于这些行为的定义在2010年《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1.抄袭和剽窃

抄袭和剽窃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后简称《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实质内容窃为己有发表,其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9条第1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

一般地,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地公开发表。

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地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但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暗地进行的。

2.伪造和篡改(www.xing528.com)

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实验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实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

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实验材料、设备或实验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篡改是指科研人员在取得实验数据后,或急功近利,或为了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和某些已有的研究结果,对实验数据进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的行为。

3.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时,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约定期限可长可短,法定期限服从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投稿日”,而约定期限可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记稿件日”,法定期限的终点是“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日”。

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现象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审稿人未知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同时或相继报道。

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这里涉及两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一种是指将自己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另一种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后者是典型的剽窃、抄袭行为,在这里所说的重复发表仅指第一种行为主体。

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多投。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相关期刊编辑部做出说明。

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除了学术不端(是指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和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抄袭行为)以外,还包括学术失范(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有意或无意违反或偏离学术研究行为规则的现象)、学术腐败(是指在与学术有关的行为中利用权力、地位和金钱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等。三者都是违反基本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有时也被统称为“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研究必须具有踏踏实实、严谨规范的科学态度,学术不端与此背道而驰,属于伪学术,而伪学术是违背科学精神的,是不按照科学方法、不遵守科学规范的不求真、不诚信,却打着学术的名义逐取名利的行为。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优化学术环境,学术共同体及研究者应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揭露伪学术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引导科学工作者进行负责任的学术研究,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持守“真实性是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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