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4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部署要求,保障农民住房安全,提高农民住房质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3号)要求,结合泾源县抗震设防为8度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防灾减灾、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群众自愿,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应改尽改,坚持确保质量、突出特色、积极稳妥,从2020年开始,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现居住房屋为唯一住房的农房进行改造,提升农村房屋建筑安全性和宜居性,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改造方式
按照农户自建、政府统建等形式,采取以下方式改造建设。
(一)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但符合加固改造条件,或有保护价值的,按照抗震宜居农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固改造。
(二)原址翻建。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或房屋生命周期达到一定年限、加固改造不经济、没有保护价值的,可在原址就地翻建。
(三)异地迁建。对规划调整合并或需优化布局的村庄,以及在地震断裂带、滞洪泄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其他不适合建房区域,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按照集镇、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要求,可就近在本村本乡或其他乡村异地选址新建。
(四)房屋置换。对有以旧换新、由远挪近等需求的,可购置城镇或保留村庄内经鉴定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空置楼房、农宅、校舍、村部房屋等进行改造,降低改造建设成本,避免资源资金浪费。
三、建设标准
(一)结构安全。严格落实上下圈梁、构造柱、三七墙等8度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勘察选址、结构设计、选材用材、地基处理、主体构造、部件连接、竣工验收等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二)风貌乡土。维护原有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田园风光,传承创新红砖、红瓦、挑檐等不同地域传统农房建筑色彩形态样式,融合利用乡土材料、新型材料和传统工艺手法、现代建造技术,设计建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房屋。
(三)功能适用。推行厨房、客厅、卧室独立设置房屋布局,配套建设室内水冲式厕所,完善人畜分离、庭院经济发展、储物停车附属用房、简易多样围墙大门等院落实用功能,配套水、电、路、通讯、网络、绿化亮化、垃圾污水治理等设施。
(四)成本经济。坚持就地取材、就近选材,充分利用当地材料,优先选用本地建筑工匠,鼓励群众自身参与、互相帮工。建筑面积与家庭人口生产生活需要相匹配,高度原则上为一层,最多不能超过两层,最大限度节约建房支出。
(五)绿色环保。推广保温隔热等新型环保墙体、屋面材料和技术,推广多腔塑料型材、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等门窗,推广被动式太阳能暖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方式,推广节水、节电、清洁采暖供热等新技术新产品,建设节能、降耗、无污染绿色建筑。(www.xing528.com)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对象。按照农房抗震性能评估鉴定标准,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农房逐村逐户实地进行调查、评估、鉴定、核实,与危房改造政策衔接,对已实施危房改造及移民搬迁的新建房屋,具备上下圈梁、构造柱、三七墙等8度抗震设防要求,建立了改造档案的,或未实施危房改造,房屋鉴定为A级B级、且具有相应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有鉴定档案的,可将改造档案或鉴定档案同时作为“一户一档”农户住房档案,不在重复进行调查评估。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以户口为准,每户只对住人主房进行全面调查和抗震性能评估,并支持实施改造,辅助用房按要求调查载明相关信息。对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张榜公示,统一编号,建立台账,载入档案,在抗震宜居农房信息管理系统(APP)中精确定位、标注、录入现状图和评估鉴定改造信息,作为改造基本依据。调查评估工作要在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二)统筹规划。要结合村庄布局调整优化、“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合并、整治改善”五类村庄,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确定抗震宜居农房改造方式、建设选址、建造标准、推进时序、资金补助等事宜,迁建房屋优先向规划中心村、保留一般村集中。
(三)动员申报。要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农户宣传解读政策,发动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农户积极改造建设,引导农户按照规划自愿申请、签订协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同意,逐级申报、公示,制定年度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灾害易发多发地区、拟“搬迁合并类”村庄和整村推进村庄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各乡(镇)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复审、自治区派驻技术指导组实地查验后,报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条件审查。贯彻农村“一户一宅”基本住房制度,一院一户主要看住人主房是否达到抗震设防标准;一院两户及以上且常住、另外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户口分别对其住人的主房进行调查评估、认定支持;一院一户多代多人、没有分户和另批宅基地且常住的,如住人主房人均面积不足13平方米,经农户申请、按规定程序评议审核审批后,可按两户对住人主房进行调查评估、认定支持;对于早些年享受政策实施了危房改造、移民搬迁,但因当时建房标准低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现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也可在认真调查评估基础上严格把关、予以支持。对其他特殊情况,需支持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的,可由农户申请,逐级评议审核批准并报固原市住建局和自治区住建厅备案同意后予以支持。
申报列入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政策支持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抗震设防烈度在8度及以上地区、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二是具有本地农村户籍的农户;三是现住房是唯一住房。以下情形不列入支持范围:一是另有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自有住房的;二是近年来享受政策实施了危房改造或移民搬迁,且住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以及今后新增“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计划实施移民搬迁,拟按相应政策申请支持的;三是已享受城镇棚户区改造等中央资金支持政策的;四是国有土地上住房;五是突击分户、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六是近期规划撤并村庄内在原址加固改造翻建房屋、不执行法定规划安排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七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补助条件的。
(五)组织实施。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任务,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各乡(镇)组织本辖区行政村、农户按规定程序、适当方式、相关标准要求等进行改造建设,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下派督导组指导下,在选址、设计、用材、工程组织、建筑施工、工匠培训等方面全程指导服务,并在抗震宜居农房信息管理系统(APP)中录入改造动态信息和形象图片,确保进度、质量、安全达到预期效果。
(六)验收销号。改造建设工程竣工后,要指导农户及建筑工匠、施工单位或统建单位履行各方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行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书》。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逐村逐户进行备案复查,自治区技术指导组进行核查,验收合格通过农户“社保卡”一卡通账户全额兑现补助资金,并在改造台账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APP)中进行销号。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自治区派驻改造建设工作技术指导组的指导下,加强现场监督指导。各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强化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开展改造建设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按照加固改造每户1.2万元,原址翻建、异地迁建、房屋置换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含中央补助资金)与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农房调查及抗震性能评估鉴定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要统筹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对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村庄点基础设施给予配套支持,并研究出台金融信贷、社会捐助等政策,拓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筹资渠道。要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动员农户积极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相互帮工改造建设。
(三)严格用地管理。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管理规定,加固改造、原址翻建房屋严格控制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不足标准和确需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禁止未批先建、违规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行为。异地迁建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建设用地指标置换,迁入地尽量利用既有宅基地、村庄居住区内空地及其他空闲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规划和法定程序调整、报批。房屋置换的,连同宅基地一同置换。迁出地农户搬迁后,原有宅基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再利用,原危旧房屋、院落拆除清理,并组织验收,做到县内宅基地总量“占补平衡”。
(四)加强监管考核。要严肃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同步跟进监督检查。
(五)深入宣传培训。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有关政策、标准、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基层干部、工作人员、农村工匠等人员培训,及时总结、宣传改造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和推广一批先进典型、样板工程,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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