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所记载的内容在所有地方文献中是最为齐全的。地方志著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内容还将不断地充实和发展,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它必须反映社会现实,因而所记内容也就必然经常在变。作为方志编修,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上届修志中,由于习惯用经济部类、政治部类、文化部类等形式来确定和设置篇目,而不是从社会需要出现,从而无形中限制了许多应当记载的内容反而无法设置篇目。于是许多地方出于无奈,便想方设法,设立“专记”、“特记”来予以记载。如《嘉善县志》为了记载该县一个生产队在1958年到1960年由于当时所吹“五风”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饿死人的调查,这个调查又是毛泽东同志的秘书田家英亲自带领中央调查组所作,这个内容自然很重要,却又无类可归,于是他们就将明清时期嘉善赋税之重等内容合在一道设立“专记”。《上海县志》、《静安区志》、《镇江市志》等也都用过“特记”、“专记”等形式,而所记的内容确实都是无类可归,为了把这些内容记载下来,这些同志真是煞费苦心,这种敬业精神令人敬佩!但是这种无法记载的局面总不能一直继续下去吧。大家都知道,篇目是人设计出来的,我们为什么要用自己设计的篇目来束缚自己的手脚呢?那些内容有许多已经足够成篇,为什么不能作为一个正式篇目加以记载而非用“专记”、“特记”等形式呢?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乃是唯物论的重要观点之一,既然已经有了足够的内容,为什么不能再设置相关篇目呢?我们向来主张,篇目设置必须从现实出发,有多少内容,就应当设置多少篇目,这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应当看到,我们今天所修的志书,有许多内容、许多篇目都是旧方志所没有的,为什么这些内容都能作为正式篇目,而“特记”、“专记”中的这些内容就不能作为正式篇目呢?什么“温州模式”、什么“机构改革”、什么“综合经济管理”等等,从前听都未听说过,还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的吗?如今不是都作为正式篇目写入志书中吗?我看不能老是用形式来奴役、束缚自己了,内容够成篇的就独立成篇,而那些内容很少又无类可归,并且又确实很有价值的,当然就可以用“杂记”或“杂述”来收容,不少新修志书已经这样做了。我们也希望方志理论工作者不要再为修志同志制订许多清规戒律,诸如有人在评论新方志时,居然强调专业志篇与篇之间字数要做到平衡,这个要求我认为绝对不可取。这个要求既不现实,又违背方志记事的优良传统,自古以来,方志记事的特点就是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三言两语,照样立卷设节,没有那么多清规戒律,这也正是方志的生命力强的重要因素之一,并因此而为我们留下了许多珍贵的资料,这是学者们所共知的事。学术界普遍批评新方志水分太多,恐怕这也是因素之一,为了照顾篇幅,套话、空话充数,篇幅自然就长了。方志记事是叙而不论,每件事记完了事,不发议论,不讲规律,这就是方志记事的本色。关于这点,胡乔木同志讲话中已经有了明确指出,我们必须贯彻执行。
还有一点建议,今后修志慎用“附录”,凡是能够入志者,都应当作为正式篇目。关于这一点,我在《对当前方志学界若干问题的看法》一文中已作过专门论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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