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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学校劳动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必须作出正确的解答,并在此基础上重建学校劳动关系。这正是教育体制深化改革的结果,也是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与渐趋完善的表现。总之,教师在教育劳动关系中具有学校主人和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并由此决定教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特殊地位。

正确认识学校劳动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

劳动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结成的经济关系。在我国公立学校范围,则表现为作为教育劳动力使用者的学校与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教师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学校与教师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权益等。如上所述,教育领域的劳动关系出现了新情况:教职工作为公立学校主人的同时,又是自己的信托法人所聘用的工资劳动者,进而成为学校法人代表的管理对象。对此,必须作出正确的解答,并在此基础上重建学校劳动关系。

1.必须突破传统的学校劳动关系的旧观念,纠正对教师主人翁身份和地位的教条化理解。第一,要认识到教师的劳动或工作权利并不等同于教师终身就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教师的工作权利,往往被理解为对教师工作的统包统配,终身“铁饭碗”被视为教师职业制度的特征;政事不分政校不分的传统教育人事制度的实行,则从实践上确认了教师的终身就业;由于教师经济收入的长期低下,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几度大量流失,而采取的一些稳定师资队伍的措施,也进一步强化了对教师就业的消极保护。随着《教育法》、《教师法》的颁布施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逐步推行,教师的就业从政府的统包统配转由学校依法自主聘用、自主管理,以聘任制形式的劳动合同制代替过去的单一固定工制,并允许学校依法辞退教师。这正是教育体制深化改革的结果,也是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与渐趋完善的表现。第二,要认识到教师的学校主人翁地位不等于可以超脱学校管理。在现代社会严格有序的教育体系中,严格的教育管理是必须的。在教育领域,管理者与管理对象在学校只是分工不同,是协作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因此,教师作为管理的对象并未丧失其学校主人身份。第三,要认识到强调教师的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不等于放弃制度约束。过去由于缺乏学校劳动关系的制度约束,以致缺乏教育劳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教师的权益和义务难以落实。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完善,应将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与义务同学校规章制度统一起来,并在教师聘用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

2.必须重新认识学校在劳动关系中应有的地位。第一,学校是教职工集体利益的主体。学校是实施教育劳动的组织,现代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层次分明、组织有序、分工细化的依法依章进行的集体劳动,教师的个体劳动只有融合在学校集体劳动过程中,承担学校总体劳动的一部分,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才能实现其劳动的价值,并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中,以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目标而施行的各项活动及其措施,就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同学校紧紧连在一起。就此而言,学校是教师集体利益的代表。第二,学校是依法自主用人的主体。面对教育劳动力(教师人才)市场,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总体任务的承担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拥有学校的人事权财经权、指挥权和决策权等办学自主权,而人事权,主要是支配教育劳动力的权力又是关键。学校被赋予办学自主权后,理应成为自主用人的主体。学校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必要与教师以聘用合同制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协调学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作为教职工集体利益的代表,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从而取得支配教育劳动力的权力,这既保障了教师个人的劳动权益,又兼顾了学校集体利益。(www.xing528.com)

3.必须重新认识教职工的劳动关系中所具有的身份和所处的地位。第一,在公立学校,教职工仍然是学校教育劳动资料的所有者,这一身份决定教师是学校的真正主人。从宏观上看,教职工同全民一样,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决定了教师是公立学校的主人和平等地享有国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权。这些收益权以对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用事业的享有而表现出来。从微观上看,作为公立学校国有资产的直接支配者和使用者,教师将学校的劳动资产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与自己的劳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直接结合起来,具体地体现了学校主人的身份和地位。并进一步由此决定教师在学校所处的主人翁地位。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教师是教育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自主择业的主体。劳动力的所有权,决定劳动者具有对劳动力的使用、收益、处置权。教师在与学校的双向选择中,接受了学校的聘用,即让渡了劳动力的使用权,并相应获得了收益;同时也体现了劳动力的处置权,实现了自主择业。正是这种身份决定教师在学校中,已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学校,成为学校所聘用的劳动力,在学校人事管理中处于管理对象的地位。在进入学校教育岗位后,教师必须按照现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服从校长的指挥,在聘用合同期间,教师必须遵循学校规章制度。当然教师与学校决非像私有制下的劳动关系。在公共教育领域,校长与教职工,从所有权范。围来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就学校内部不同角色而言,具有身份差异而已。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都是政府或学校聘用的对象,都有被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的可能。总之,教师在教育劳动关系中具有学校主人和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并由此决定教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特殊地位。

由于作为法人实体的学校是教职工集体利益的主体,教职工又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和学校教育劳动资料的直接主人,这二者相互统一,充分体现了公立学校劳动关系的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劳动协作关系。同时,又由于学校是自主用人的主体,学校集体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性,教师又是教育劳动力所有者的特性,决定学校和教师之间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关系,这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与教师的一般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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