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建立后评价制度。
《政府投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要求,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同时要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建立后评价制度。(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陕西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19〕156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详见图1(书后插页)。本章按照该流程,介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编、报、评、批”相关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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