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校教育根据本法,部长有权要求为印第安儿童设立、运行和维持学校。同上部长有权要求:年满6岁的印第安儿童入学就读;已满16岁,尚在学校就读的印第安青少年继续就读直至完成学业;(被取消)。免除入学第117条有如下情况的可以免除入学就读:因疾病和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不能入校就读并及时向校长报告的;在家庭或其他地方能够接受有效教育的。
和省或其他部门签订的协议
第114条 (1)根据本法,枢密院总督有权要求部长就印第安儿童教育同以下部门缔结协议,这些部门包括:
(a)各省政府;
(b)育空地区行政长官;
(c)西北领地行政长官;
(c.1)努纳武特地区行政长官;
(d)公立或独立学校董事会;
(e)(被取消)。
学校教育
(2)根据本法,部长有权要求为印第安儿童设立、运行和维持学校。
规定
第115条 部长有权
(a)制定学校校舍、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教学等相关标准;
(b)保障儿童从学校转入或转出;
(c)和(d)(被取消)。
入学
第116条 (1)凡是年满7周岁的儿童均有入学就读的义务。
同上(www.xing528.com)
(2)部长有权要求:
(a)年满6岁的印第安儿童入学就读;
(b)已满16岁,尚在学校就读的印第安青少年继续就读直至完成学业;
(c)(被取消)。
免除入学
第117条 有如下情况的可以免除入学就读:
(a)因疾病和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不能入校就读并及时向校长报告的;
(b)在家庭或其他地方能够接受有效教育的。
第118条(被取消)。
第119条(被取消)。
第120条(被取消)。
第121条(被取消)。
定义
第122条 对第114条至117条中相关名词的定义。
儿童:已满6周岁但未满16周岁,应根据部长的规定入学就读的印第安人。
学校:包括日间学校、技术学校和高中。
训导员:(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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