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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与原住民教育相关的国际条约详解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缔结和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包含有关原住民教育的条款。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这些条款对加拿大原住民教育具有法律效力,且其中相当多的条款内容已经通过加拿大国内法的形式得到体现和贯彻实施。同时,加拿大也是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方。

加拿大与原住民教育相关的国际条约详解

加拿大缔结和签署的国际条约中包含有关原住民教育的条款。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这些条款对加拿大原住民教育具有法律效力,且其中相当多的条款内容已经通过加拿大国内法的形式得到体现和贯彻实施。

2010年10月,加拿大签署《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简称《宣言》),加入支持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的国家行列,再次承诺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加拿大和全球原住民权利。该《宣言》规定了原住民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承认原住民在文化、身份、语言就业健康、教育方面的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呼吁维护和加强原住民文化认同;原住民有权保持、保护和发展自己的文化遗产、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认可和保护此类权利的执行,强调在保持其自身需要和抱负的情况下追求发展。

同时,加拿大也是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方。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公约缔约国应遵循联合国宪章以全体人类天赋尊严与平等的原则为基础的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鉴于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平等,人人有权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无分轩轾,尤其不因种族、肤色或民族而分轩轾;鉴于人人在法律上悉属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以防止任何歧视及任何煽动歧视的行为。

公约第1条第1款对“种族歧视”进行了界定,即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www.xing528.com)

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于情况需要时在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采取特别具体措施确保属于各国的若干种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发展与保护,以确保此等团体与个人完全并同等享受人权及基本自由,此等措施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绝不得产生在不同种族团体间保持不平等或隔别行使权利的后果。

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依本公约第2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在本条(辰)款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享受教育与训练的权利及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1]

加拿大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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