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戏曲脚本和音乐进行大规模整理和改订的清政府将戏曲演出视为与社会教化和地方秩序风俗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加以对待。那些经过整理修订的戏曲脚本等成为宣传朝廷提倡的价值观的工具。与此相反,被视为违背朝廷的价值观,蛊惑人心和危害当地的良风美俗,扰乱地区秩序的戏曲剧目等成为政府严厉取缔的对象。在这里难以全面系统地整理清朝政府禁止所谓不良戏曲的过程,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时期的几个事例,来考察有关地方城市与首都的戏曲演出的内容和范围、演出的时间和地点、观众的性别等清朝的政策和规定。
A.戏曲演出的种类和剧目内容
根据《史料旬刊》第22期公开的清朝政府官方资料,乾隆四十六年(1781),江西巡抚郝硕奉皇帝之命,派员调查了一部分地方的戏曲演出活动,他在向皇帝报告的奏折中有比较详细的描述:“经其清查,江西昆腔甚少,民间演唱有高腔、梆子腔、乱弹等项名目,其高腔又名弋阳腔。……查江右所有高腔等班,其词曲悉皆发言俗语,俚鄙无文,大半乡愚随口演唱,任意更改。……惟九江、广信、饶州、南安等府界连江苏、广东、福建、浙江,如前项石牌腔、秦腔、楚腔,时来时去,臣饬令各该府,时刻留心,遇有到境戏班,传集开谕,务使一体遵禁改正”〔10〕。江西各地流行的戏曲主要是“高腔”(弋阳腔)“乱弹腔”“梆子腔”,其中的念白,唱词的具体内容因演出地的场景等被随意更改,并不稳定。而一些交通发达或者省际交界处,戏曲音乐等受其他地域戏曲的影响很大。
从乾隆末期至嘉庆初期(1790—1798),在江南和两淮地域盛行“乱弹腔”“梆子腔”“秦腔”。嘉庆三年(1798),皇帝基于早在乾隆五十年(1785)朝廷大臣们讨论过的结果颁布诏谕:“乃近日倡有乱弹、梆子,弦索,秦腔等戏,声音既属淫靡,其所扮演者,非狭邪牒亵,即怪诞悖乱之事,与风俗人心,殊有关系。此等腔调,虽起自秦、皖,而各处辗转流传,竞相仿效。即苏州、扬州,向习昆腔,近有厌旧喜新。皆以乱弹等腔为新奇可喜,转将素习昆腔抛弃,流风日下,不可不严行禁止。嗣后,除昆、弋两腔仍照旧准其演唱外,其乱弹、梆子、弦索、秦腔等戏,概不准再行。所有京城地方,着交和珅严查饬禁,并着传谕江苏、安徽巡抚,苏州织造,两淮盐政一体严行查禁。如再有仍前唱演者,惟该巡抚,盐政,织造是问。钦此”〔11〕。要求地方行政系统对“乱弹腔”“梆子腔”,即不被朝廷意识形态认可的地方戏曲采取管控措施,除“昆曲”“弋阳腔”以外,禁止其他事关不良风俗与人心的地方戏曲的演出。
总之,在清朝统治者那里,“昆曲”“弋阳腔”属于“雅正之声”,他们相信这些戏曲的演出对人心和习俗会带来良好影响。因此,“弋阳腔”等能被清政府认可,并获得经常在各地演出以及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当时在扬州、苏州等地流行的“昆曲”和“弋阳腔”以外的诸地方戏曲,尽管受到观众的青睐,却被清政府当作淫靡、不正之声,对社会的公序良俗带来不良影响的媒体而加以禁止,不仅在以扬州和苏州为中心的江南地区,而且在北京的演出也被禁止。
清朝政府针对盛行于江苏地方的戏曲演出活动采取措施,特别颁布地方行政命令,根据《勉益斋续存稿》卷十六、训俗条约(道光二十年二月)记载:“一应崑徽戏班,只许演唱忠孝节义故事,如有将《水浒传》《金瓶梅》《来福山歌》等项奸盗之齣在园演唱者,地方官立将班头并开戏园之人,严拿治罪,仍追行头变价充公”〔12〕。从这种严厉措施可以窥视清朝统治者对待戏曲演出的态度,其实清政府并不禁止所有的声腔戏剧,而是在区分内容的基础上,依据其对社会传播效应的直接或者潜在的影响采取不同的措施。被认为属诲淫诲盗的《水浒传》《金瓶梅》《来福山歌》自然不能公然登台,遗祸无穷了。
有关戏园中公演的剧目,地方官府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标准,确定剧目是否能够上演,针对观众性别与社会生活秩序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勉益斋续存稿》中涉及江南地方的高官的行政命令中,有“不准开设女茶馆”“男茶馆不准有妇女杂坐”“男茶馆中,……止准唱忠臣孝子,义夫节妇,劝人为善之曲,不准唱才子佳人,私奔苟合,以及豪强争斗,诱人为恶之曲,违者立拿治罪”等具体规定〔13〕。
不仅清代的行政系统如此,地方社会的精英们也参与到取缔与脚本内容相关的书籍到活动中。据《抚吴公牍》(卷十五、光绪三年刊)所载:“(江苏省)崇明县详奉饬查禁收买淫书,据董稟办议罚各情由,据详该县查禁淫词小说,收缴残缺西厢各书十七本,于五月初六日巳刻,当众目昭彰之际,眼同焚毁,以示微信而广劝化。”〔14〕这是地方士绅参与执行政府文化的一个侧面。
对作为戏曲内容的脚本以及书籍的出版和发行,朝廷也严密重视其对社会可能发生的影响,下令禁止出版普通百姓、小孩乃至妇女喜欢读看或听的传奇演义故事书籍的出版。道光十四年(1834)2月25日,皇帝御史对上奏“请申明例禁以培风俗”。强调社会风气与秩序的重要性,认为“自来民俗之淳漓,由于平时之渐染,国家型方训俗,必将孝弟忠信礼仪廉耻大为之防,方可正人心而维风俗”。他根据御史的报告,称“近来传奇演义等书,踵事翻新,词多俚鄙,其始不过市井之徒乐于观览,甚至儿童妇女莫不饫闻而习见之。以荡佚为风流,以强梁为雄杰,以佻薄为能事,以秽亵为常谈。复有假托诬妄,创为符呪禳厌等术。蠢愚无识,易为簧鼓,刑讼之日繁,奸盗之日炽,未必不由于此。嗣后各直省督抚及府尹等严饬地方官实力稽査,如有坊肆刊刻及租赁各铺,一切淫书小说务须捜取板书尽行销毀,庶几经正民兴,奇邪胥靖,朕实有厚望焉”。朝廷警惕社会上的一些商人刊刻不良书籍的理由其实很简单,在于考虑到这类读物会使人心变坏,扰乱良好的习俗。要培养良好的风俗风纪,就必须倡导“孝悌、忠信、礼仪、廉耻”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因此皇帝命令地方官员严禁所有淫秽小说的出版和发行,民间收藏的这类书籍也应该烧毁〔15〕。
B.对女性看戏与夜间戏曲演出的管理
对清朝统治者来说,扰乱社会风俗和人心,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男女性别界限的混乱问题。在传统的儒家道德价值观中,有关父子(女)与夫妻关系的规则通常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支柱看待。男女关系界线的混乱意味着婚姻和家庭的关系的崩溃。婚姻和家庭关系是传统的中国民间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秩序,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紊乱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与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因此,要控制社会秩序,首先必须严格管理好男女关系的界限,即所谓“男女之大防”。在儒家正统思想那里,管理的重点在于制定女性的基本生活守则,即三从——服从男性,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女的四大美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严格限制女性的社会活动,特别是在公众场合的活动。有关这一方面,清朝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其主要点如下。
首先,清政府为了改善民风民俗,严禁戏班有女演员登台表演,对违反规定者严厉处惩。
乾隆三十五年6月20日,吏部在向皇帝进呈处理行政官员以及具有名誉虚职官衔的地方士绅的条例时,引用江西省的提案内容:“民间妇女中,有一等秧歌脚堕民婆,及土妓流娼,女戏游唱之人,无论在京在外,该地方官务尽驱回籍。若有不肖之徒,将此等妇女容留在家者,有职人员革职,照律拟罪,其平时失察窝留此等妇女之地方官,照买良为娼不行查拿例,罚俸一年。”〔16〕对待戏曲演员的性别问题,朝廷特别在意,在相关处罚规定中,明确规定要对失察与违规者追究责任以及连带责任。
有关女演员登台演戏,聚集众多男女相聚戏台,并不区分男女界限一起看戏,尤其夜间,深夜看戏混杂喧嚣等现象,清代文献中的确有“乃敢彻夜连宵,搭台扮演。而无知愚民,亦竟成群结队,相聚而观,甚至男女混淆,喧哗拥挤”的相关记载。道光年间,江苏和湖北的地方官僚认为这种现象“大为人心与风俗之害”,非常警惕乡村社会这类事情的发生,并采取了严禁措施〔17〕。
图6-1 清末男女混杂观剧禁令
根据《岭西公牍汇存》卷四记载,同治十一年5月24日,广东高要县城“东门外阅江楼等处演唱夜戏”,成为地方社会秩序的一个问题。地方的知府和知县下令“永远不准演唱夜戏”。但是,对官府的命令,地方社会的一部分人视若罔闻,“仍近日访闻西门外衙公庙等处,复敢违禁,开唱夜戏”。地方知府对此震怒不已,再命知县颁示禁令,“一面饬差访拿,抗违为首之人,务获究惩,毋违切切”。采取严厉措施,惩治当事人〔18〕。
图6-2 清末福合园斗殴事件
据《四西斋決事》卷四“会稽治牍示、申禁夤夜演戏”记载,浙江的会稽县逢城乡庙会之际,地方相关人士悄悄准备戏班深夜演戏。据时任知县的报告,“照得城乡庙会,彻夜演戏。本县亲往密查,当场拿获赌徒及兄棍四名。……并将违禁夜演之新锦鳞班戏箱发封,伶人三名暂带,着交出该戏班头讯办在案”。知县采取相应措施,整治戏班深夜演出的不良风气,而且三番五次下令强调禁演深夜演戏。虽然考虑到了民间社会信仰活动的需求,允许戏班在半夜之前的演出,但对通宵演出严行禁止。“嗣后城乡演戏,概以夜间十一点钟为度,过时再演,悉照新锦鳞班办理。住持会首,并干究治,地保徇庇,定予重咎”〔19〕。除严厉处罚违反规定的戏班外,还要追究邀演主办方和当地社会士绅的连带责任。
各地方官府视有关女演员参与演出的活动以及聚集众人,让男女混同一起看戏,尤其是深夜演出等(图6-1)为扰乱社会风俗,是与群聚斗殴,嫖娼赌博等同样性质,破坏地方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因而对此严行禁止(图6-2、图6-3)。然而作为清朝首都的北京与地方的农村社会不同,这里的各种娱乐活动都在统治者的眼皮下,受到严格的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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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 剧场的恶性事件
以下,我们将对北京的戏曲演出活动状况进行整理。
清朝中期以来,随着北京戏院等娱乐设施的增加,以看戏为乐,享受娱乐生活乐趣的人也在不断地增加。看戏这类娱乐活动原本未受官方禁止,但是鸦片战争以后,受到紧张局势的影响,北京城内及时行乐的享受之风日益增长,奢侈消费越来越引人注目。深夜演戏,以及戏院中为女性增设专门座位就是其中的例子。对清朝政府而言,演戏或看戏,如果内容有劝善惩恶的作用,不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本不需要特别去禁止的。但是,如有靡靡之音以及武打的内容,只会导致人心涣散,诱使人们走向邪恶。咸丰二年(1852)正月11日,根据御史张炜的上奏,朝廷了解到“京师五城向有戏园戏庄歌舞升平。岁时宴集,原为例所不禁。惟相沿日久,兢尚奢华。……或添夜唱,或列女座,宴会饭馔,日侈一日,殊非崇俭黜奢之道。至所演各剧,原为劝善惩恶,俾知观感。若靡曼之音,斗很之技,长奸诲盗,流弊滋多,于风俗人心更有关系。现在国服将除、必应及早严禁”。对此,皇帝认识的事态的严重性,命令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先期刊示晓谕、届时认真査办。如仍蹈前项弊端、即将开设园庄之人严拿惩办、以振靡俗而除积习”。皇帝实际上接受了整顿北京娱乐市场的建议,下令禁止演戏等奢侈娱乐〔20〕。
北京的郊区寺庙每年有春秋二季的定期祭祀活动,此时在庙内举行各种仪式活动,这些包含各种仪式的春秋二祭具有很长的历史,原本是被官府默认,不被禁止的。进入咸丰时期(1851—1861),一些被官府认为是“无赖之徒”者利用每年两次的祭祀活动,将男男女女聚集一起,演戏和看戏。根据当时御史伦恵的报告,“京西妙峰山庙宇,毎于夏秋二季,烧香人众,有无赖之徒,装演杂剧,名曰走会”,这种生物的“走会”引起了不少社会问题,所以相关行政部门请求朝廷严厉禁止。对此,皇帝认为“乡民春秋报赛,诣庙烧香,原为例所不禁。若如所奏、匪徒以走会为名,装演杂剧,以致男女混淆,于风化殊有关系”。涉及社会风俗与人心的问题,于是下令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五城兵马司的西北城各御史贴出公告示禁,对屡教不改者严厉惩办。由此可见朝廷与行政官员们将聚众演戏,特别是男女混杂聚集在一起看戏的活动视为有害于社会风俗与秩序的现象,是必须严厉禁止的〔21〕。
在北京市内有很多寺庙等宗教场所,对什么人进去进行宗教性活动,其管理虽然不太严格,但政府原本就禁止妇女进入寺庙和道观等场所进行集体性宗教活动。进入同治年间(1862—1874),由于相关禁令形同虚设,其执行和监督变得软弱无力,不仅妇女们大量进出宗教设施,而且宗教设施的相关人士为了吸引更多的人烧香拜神,寻找借口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搭台唱戏,收取门票。北京城内的一些官职人员的家属(女性)也多半前往凑热闹。同治八年,御史锡光对此现象不能容忍,上奏皇帝要求朝廷“严禁五城寺院演剧招揺妇女入庙,以端风化”,其理由为“寺院庵观不准妇女进内烧香,例禁綦严。近来奉行不力,以至京城地面,竟有寺院开场演戏,藉端敛钱,职官眷属亦多前往。城内隆福寺,护国寺开庙之期,妇女亦复结队游玩,实属有关风化”。朝廷认识到这样的现象扰乱良好的风俗习惯,其重要的部分在于聚众演戏,让男女混杂一起,有伤风化。接受御史的建议,皇帝下令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五城兵马司等机构联手贴出公告禁令,整顿城内与郊区的宗教活动,严禁宗教设施内搭台演戏戏,要求严惩与此相关的人员〔22〕。
进入光绪时期(1875—1908),女性的社会生活更加丰富,妇女出入社交场合变得司空见惯。当时的北京,有许多书店和书场(说书的专用会场)乃至饭店与酒店,男女相聚一起,参加专业说书人的听书会,女性们也经常参加这种含有听书的宴饮酬酢之中,一些毫无亲缘与血缘关系的男女聚在一起,宴饮谈笑,相互应酬,这在儒家文化传统价值观中被视为有伤风化的行为。光绪十一年御史文海在上奏中,针对这种现象,要求朝廷采取切实措施,打击“妇女听书宴会有伤风化”的现象,其理由“近年书馆、书场、饭铺、酒肆,竟有妇女听书宴会,任意游观”。皇帝接受御史的意见,认为“妇女入市游观,迭经降旨严禁。乃竟罔知忌殚,踵而加甚,实属不成事体”,下令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五城兵马司等机构联合贴出公告示禁,如果发生这类现象再发的情况,要求追究相关行政机构的责任。在当时,女性经常在公共场合抛头露面,肆无忌惮地举行超越亲缘与血缘关系范围的社交活动,违反了清政府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因此此类聚会和宴会再次遭到禁止〔23〕。
有关戏曲演出与社会风俗间关联的问题正如前述,清朝政府一直以来对夜间演戏,聚众观看的现象深恶痛绝,采取措施禁止。但由于监督不力,北京外城的戏院往往瞒天过海,悄悄地进行夜间演戏,这自然会报告到朝廷。针对这一现象,清朝政府神经非常紧张,立即下令禁止夜间戏曲演出活动。清末的文献中,明确记载了皇帝下令军机大臣,要求对“外城戏园开演夜戏,著民政部即行禁止”〔24〕。
以上,就清代社会对女性看戏和城市夜间演戏的问题,整理分析了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方官府的政策、禁令以及措施。各地方官府和官员对女性看戏和地方社会夜间演戏的具体对策是不同的,但是,从朝廷的政策和官府的行政报告以及一些地方性的规则来看,至少有三个共通之处应该注意。
第一,戏曲演出和看戏是在一个相对狭窄的空间中形成的一个高密度人群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很多女性在这一场所的抛头露面会使人联想到这一狭窄空间中男女混杂的场面。而在人口密度较高的狭窄空间内男女不加区分地混在一起的场面,已经跨越了儒教传统价值观中的男女界限以及做法,存在扰乱良好社会习俗的风险。特别是男女混在一起深夜或通宵达旦看戏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尤为严重。清朝政府基于这种认识,严厉禁止妇女外出看戏,特别是深夜外出看戏。
第二,戏曲演出和看戏会将各色各样的人聚集在一个狭小的空间,这样容易为形成另一种娱乐——赌博提供方便。赌博是将所谓不良的人群聚集一起,会引发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导致犯罪行为的一种投机娱乐方式,赌博在清代社会的法令中是被严行禁止的。为了防止赌博及其相关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清政府统治者的逻辑,首先是禁止赌博这一场所的形成。与戏园茶馆相比,传统中国的市镇和乡村的戏曲演出一般都是在相对开放一点的空间中进行。看戏的场所都是临时性的,如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例如三天)成立,戏曲表演一旦结束,这一公共场所的意义也随即消失。从时间上而言,在被限定的戏曲表演、看戏的这一公共场所,召集的并不是一群特定的人,而是从各地聚集而来的、各种各样人的一个混杂难辨的集合体。这样的场所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存在,因为这种场合与时机(戏曲表演的组织者)并不具有特定的授权以及明确的维持治安的功能,所以这种公共场所基本上处于无秩序的状态。在如此流动无序的场所中,就存在发生诸如暴力、无秩序等治安和道德问题与纠纷的直接或者潜在的风险。正因为如此,所以聚众演戏的活动总是引起行政系统的特别注意。戏班为了回避当地社会发生赌博等治安问题所要负有的责任,总是在与邀演地签订戏曲演出合同时,将聚众赌博一事剔除在戏班责任之外〔25〕。
第三,戏曲演出被清朝政府视为一种公共性传播媒体。演员通过音乐、对话与念白,表情以及身体动作等表现手法传递给观众以情感、人物性格、故事以及价值观等等。传统中国社会的戏曲表演是信息传播的一种形式。戏曲表演在娱乐观众的同时,将戏剧的各种价值和道德观念传播给观众,影响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对政府而言,这种传播媒介的确有将社会秩序引导走向对政府有利的一面,同时也存在引导民众反对政府的直接或者潜在的风险。因此清朝政府采取了压制和打击那些败坏社会风气,助长滋生社会不良道德、价值观或者叛乱思想的传播。
进入中华民国时期,政府一般没有设置关于禁止戏曲演出的条例。但是考虑城市的生活节奏与扰民问题,对于深夜或者通宵达旦的戏曲表演活动还是设定了限制,城市中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允许到晚上十一点收场。此外,民国时期并没有如清朝一样禁止女性看戏,但是正如第四章中已经指出的,为了防止男女同坐看戏的混乱场面,要求戏院等专用娱乐场所设定女性专用座位以及妇女专用的看戏空间。
图6-4 满洲官僚——京剧票友
C.关于满人与宦官看戏的规定
以满族为中心的清朝政权建立以来,其对全国广大地区的统治是依靠军事力量来维持的。但是经历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清朝进入了安定的繁荣时期。此时的满族,特别是八旗军队及其子弟在相对和平的年代,没有经常性的战争与频繁的空间调动,但他们因受到不能从事官与军以外职业禁令的影响,和平时期整日无所事事,逐渐沉溺于声色犬马的游乐之中,成为当时社会上最具有经济实力,同时具有旺盛消费欲望的最大消费群体。他们的行为与动向时刻在朝廷以及专门的管理机构的监视中,以皇帝为中心的满族统治集团为了维持政权的稳定,确保满族强大军事力量的同时,也作为管理满族人的重要一环,清朝政府对满族人以及为宫廷服务的宦官们的娱乐行为,尤其是看戏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以八旗为社会组织编成形式的满族人沉溺于游乐的现象,在进入繁荣的乾隆时期开始显著化,进入外城的戏园和酒馆玩乐的八旗当差人数量不断增加,满族人无所事事,沉溺于声色犬马的纨绔游乐形象凸显出来(图6-4)。满族人的这种生活姿态不仅损害了满族人的形象,而且由于八旗中经常发生各种引发社会问题的事件,同时打击政府的威信,让皇帝与朝廷大伤脑筋。
乾隆二十七年(1762),朝廷大臣向皇帝上奏报告满族人奢豪游乐的状况,其中与看戏有关者为“前门外戏园、酒馆倍多于前,八旗当差人等前往游宴者,亦复不少”。皇帝对此大为光火,下令将违反规定的八旗官员及其子弟严惩不贷,“嗣后交八旗大臣、步兵统领衙门不时稽查,遇有此等违禁之人,一经拿获,官员参处,兵丁责革。仍令都察院、五城、顺天府各衙门出示晓谕,实贴各戏园、酒馆,禁止旗人出入”〔26〕。希望以此整顿八旗内部风气,防止八旗的堕落。
然而,对禁令熟视无睹,或者避开耳目偷偷玩乐的满族人的看戏等娱乐行为,一直困扰着清朝政府。乾隆二十九年(1764)、三十九年(1774)、四十一年(1776),朝廷接连几次对满族人进出戏园等游乐场所以及看戏进行进行了警告,严惩违反禁令者,并且严厉惩罚这些违禁游乐的满洲人所属组织的行政长官,以及有连带责任的关系人〔27〕。
清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解决满族八旗无所事事,整天游乐之弊,但是屡禁不止,满族八旗照常游荡看戏娱乐,禁令与相关措施没有收到很好的成效。道光时期,甚至高高在上的皇室成员也直接开设茶馆,在此聚众赌博,此外还有贵族成员亲临茶馆,登台表演戏曲的现象。事件被发觉后,皇帝下令严厉惩处,以儆效尤〔28〕。
不仅满洲人,还有服务于皇帝和宫廷的宦官太监,除经常出入戏园茶馆等游乐场所看戏以外,在北京的内城和外城开设多处店铺,并偷偷组建戏班,在茶馆等场所进行戏曲表演。据同治时期的御史袁承业掌握的情况,“近闻太监在京城内外开列多铺,并蓄养胜春奎戏班,公然于园庄各处演戏”。皇帝对此非常震怒,“我朝纪纲严肃,从不准太监任意妄为。若如所奏各节,实属大干禁令”。命令内务府大臣、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兵马司衙门严行查办。皇帝还下令不仅重惩如此胆大包天的太监本人,而且连主管大臣和事务官僚也一并惩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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