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的管理也一直是历朝历代比较重要的问题。隋唐之前,因为印章多为官职印,实际是归属官员个人管理为主。国家层面也并不太好监控。南北朝开始,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隋唐之际有所深化,但并未形成较为良好运行的规则和体系。对比隋唐之际,专门管理印章的人员在隋唐时期已经出现,但主要还是集中在印章的使用上,政府中并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即除了制造以外,印章的管理在隋唐两代还是比较粗放,只是开始有了管理的意识。而宋代在继承隋唐的管理制度后,将其进行了深化,将印章归于礼部进行管理。
宋代的礼部对官印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新印的颁发、废印的收缴和销毁。这一点在《宋史》中已经有了明确记载。《宋史·职官志》中说:“礼部掌国之礼乐、祭祀、朝会、宴飨、学校、贡举之政令。……若印记、图书、表疏之事,皆掌焉。”在某种程度上,礼部承担的这些职能有点类似于今天行政机构中的秘书处与后勤处的综合。除了职能描述外,史料中也有宋代礼部管理印章事例的记载:“神宗熙宁五年,诏内外官及黔洞官合赐牌印,并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这说明,礼部在宋代已经成为代表国家,给各级官员颁发印记的部门。
除了印章的颁发,典籍中也可以找到宋代礼部在印章回收等方面的记载。如宋敏求(1019—1079,字次道,北宋大臣。编著有《唐大诏令集》,地方志《长安志》,考订详备。笔记《春明退朝录》,多记掌故时事,又补有唐武宗以下《六世实录》。)就在其所著笔记《春明退朝录》[20]中载:“予治平初,同判尚书礼部,掌诸路纳到废印极多,率皆无用。”他在这一问题上,借鉴唐朝的办法,建议“今之废印,宜准故事碎之”。宋敏求所记录这些,为当时之事,不存疑问,通过这些记录,可以明确当时礼部对于废弃印章的回收管理。
对于回收后印章的处理,在宋神宗时,也有了明确记载:“(元丰)六年,旧制贡院专掌贡举,其印曰‘礼部贡举之印’,以废贡院,事归礼部,别铸‘礼部贡举之印’。”可见当时对于印章的管理已经比较严格。每一枚印章都有其来源出处前后归属。
因为宋代官印实际上存在两个体系,内府中的印章也有自己的一套管理办法。宋朝禁中专设“内符宝郎”和“外符宝郎”专门管理宝。“符宝郎四员,隶门下省,二员以中人充,掌宝于禁中。按唐八宝,车驾临幸,则符宝郎奉宝以从;大朝会,则奉宝以进,今‘镇国宝’‘受命宝’非常用之器,欲临幸则从六宝,朝会则陈八宝,皆夕纳”。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到,宋朝对于宝的管理,已经非常规范。
在《宋史·舆服志》还有这样一则记载,在神宗元丰六年(1083)十二月,“诏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残并赐随葬,不即随葬因而行用者,论如律”。这是史料中关于用官印随葬的记载。以官印随葬在汉代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隋唐之后几乎没有发现,同时考虑到隋唐之后印制的变化,这条史料的内容也让人充满疑惑。(www.xing528.com)
对比别的史料,可以发现这条诏令中的内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知是史书编撰者的错误还是这条诏令并没有实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今的考古发掘情况看,宋代官印多为当时战败者所遗弃,或为战胜者所缴获,其出土地多位于古代遗址或江河湖泊之中,在大量宋墓中仅发现几枚私印而已,至今尚未见到一枚官印。这一现象也可以作为否认宋代有赐官印随葬的一个佐证。
宋代不仅有严密的官印管理制度,在钤印时也有许多复杂的规定和惯例要遵循,这些规定过于复杂,有时甚至连内行人也搞不明白。
大中祥符五年(1012),真宗皇帝在阅览河西节度使、许州知州石普的奏状时就发现石普用的是许州观察使印,这让真宗皇帝非常疑惑。事后还是经过宰相王旦的解释,才弄清了其中的缘由。因为石普一人持有节度使、观察使和知许州三印。“节度使在本镇,兵仗则节度判官、掌书记、推官书状,用节度印;田赋则观察判官、支使、推官书状,用观察印;符刺属县,则本使判书,用州印……石普独书奏章,当用河西节度使印。”[21]
此外,若两个衙门共同办理一件事务,行文时只钤用级别较高官署的印章。“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院在中书之北,印有‘东院’‘西院’之文,共为一院,但行东院印。”[22]与此相类似的是宣徽院有南院、北院之分。“南院资望比北院颇优,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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