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前代,宋代印章印制更为完备。整体上来看,宋代的印制,是承接于唐代的。但在细化程度上,又要比唐代深刻得多。
隋唐时,官署印已经完全取代了官职印,到宋代,官署印的地位可以说完全确立。虽然还能见到以官职形式出现的官印,如“(元丰)四年诏三省印,银铸金涂,‘给事中印’为门下外省之印,‘舍人印’为中书外省之印”。[5]但这些印在使用程序上也完全是依照官署印的制度来进行的。
北宋中叶后,宋代在继承了隋唐以来对官署印的管理方法外,已经完全构成了自己的体系,并且对后世影响深远。
虎翼右弟(第)三军弟(第)五指挥弟(第)五都记,边款有“少府监铸”
镇南军节度使之印,边款有“文思院”
北宋初立,就设置了专门的铸印机构——少府监和文思院。《宋史·职官志》[6]载:“凡车辇、饬器、印记之造,则少府监、文思院隶焉。”这一规定还在不断细化中,“凡进御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工巧之事,分隶文思院,后苑造作所,本监但掌造门戟、神衣、族节,郊庙诸坛祭玉、法物,铸牌印朱记……”
最初,文思院隶属于少府监,是其下属五院之一,铸造印记是由少府监直接负责,并不归文思院。但到了高宗“绍兴三年(1133),诏少府监并归文思院”[7]之后,两个机构就正式分离,文思院继少府监成为国家专门的铸印机构。
从现有的实物看,至少是在真宗咸平年后所铸官印的背款上,基本上都刻有“少府监铸”。南宋官印上则大多刻有“文思院铸”款。这或是少府监、文思院作为铸印机构最直接的证据。
此外,少府监、文思院在直接涉及官印的铸造外,还负责制定官印的形制。《宋史·职官志》载:“元丰官制行,始置监、少监、垂、主簿各一人。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监为之贰,承参领之。凡乘舆服御、宝册、符印、族节、度量权衡之制,舆夫祭祀、朝会展采备物,皆率其属以供焉。”这其中所言符印等物之“制”具体到官印上来,指的就是官印的形制。
开州司寇院新铸朱记
在元丰改制前,少府监就一直担负着这项职能。北宋时曾有少府监的篆文官王文盛于仁宗景祐三年(1036)两次上书,议定官印的形制。在第二次上书时他说:“旧例亲王、中书印各方二寸一分,枢密、宣徽、三司、尚书省、开封府方二寸,节度使寸九分,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寸八分半,防御、团练使、转运州、县印,寸八分。凡印,各上下七分,皆阔寸六分,虽各有差降,而无令式以纪其数。”[8]仁宗肯定了他的建议,“绍从其言,著于令”。[9]这当是少府监负责制定宋代官印形制最为明确的记载。在南宋,少府监这一职能被文思院承袭。
伴随皇权在宋代的进一步加强,其在印章上也有体现。宋代的印章被明确地分成了三级,皇帝所用印章称“宝”,各级军事、行政机构印称“印”,其属吏及诸军将校印称“记”“朱记”。
这种明确的划分是之前没有的情况。在唐代,内府印章与官署印有所区隔的情况已经出现,但没有这么严格的划分,可以说是有不同层级关系,但依旧在一个体系之内,而宋代则成为了有明显区隔的两个体系。
在唐以前,玺、印并称,两者区别较小。一般来说,归属于皇权的印章多用“玺”而一般的印章多用“印”,但这并非绝对现象,只能说是一种约定俗成。在唐代,“玺”被改称为“宝”,共有八宝:“神宝”“受命宝”“皇帝行宝”“皇帝之宝”“皇帝信宝”“天子行宝”“天子之宝”“天子信宝”。
前文已述,宋代在很多制度上因袭唐朝,但更为复杂。在“宝制”上同样如是。宋代的“宝”数目庞大,较之前代数量增加了很多。
宋太祖曾沿用后周“皇帝承天受命之宝”和“皇帝神宝”,又自制四枚印章,除玉质“大宋受命之宝”外,还有“天下合同之印”“御前之印”“书诏之印”,黄金、玉石各一套。这三枚金印在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并改为宝,别铸以金,旧六印皆毁之”[10]。尔后继位的宋太宗还制有两枚御宝分别为“承天受命之宝”“皇帝信宝”。以后每位皇帝即位、上尊号,都会刻制御宝:“诸帝嗣服,皆自为一宝,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宝’为文,凡上尊号,有司制玉宝,则以所上尊号为文。”[11]
根据既有资料简单统计,可以看到仅在北宋从真宗至徽宗就有如下一些宝印,宋真宗朝制四枚: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制“天下同文之宝”(金质);天禧元年(1017)制“五岳圣帝玉宝”“皇帝诏受乾符之宝”;乾兴元年(1022)制“受命宝”,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宝”。
宋仁宗明道元年(1032),禁中失火,玉宝被焚,当年九月,重新制宝。庆历八年(1048)制“皇帝钦崇国祀之宝”;皇祐五年(1053)制“镇国神宝”,据载其尺寸有一尺见方,可谓历代宝印尺寸之首。
宋徽宗时期共制有九宝,大观元年(1107)仿效唐制,制八宝,分别为“镇国宝”“受命宝”“皇帝之宝”“皇帝行宝”“皇帝信宝”“天子之宝”“天子行宝”、“天子信宝”。“镇国宝”印文为“承天福延万亿永无极”。“受命宝”印文为“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宝的用途分别为:“‘镇国宝’‘受命宝’不常用,唯封禅则用之,‘皇帝之宝’答邻国之书则用之,‘皇帝行宝’降御札则用之,‘皇帝信宝’赐邻国书及物则用之,‘天子之宝’答外夷国书则用之,‘天子行宝’封册则用之,‘天子信宝’举大兵则用之。”[12]政和七年(1117)制“定命宝”印文为“范围天地,幽赞神明,保合太和,万寿无疆”。其后诏以“九宝”为称,以“定命宝”为首,“合乾元用九之数”。[13]仅在北宋时期,所制御宝就超过了三十枚。(www.xing528.com)
南宋以降,大量内府印信、档案资料被金人夺去,此前大内所制印信,可谓十不存一,南宋初仅存“大宋受命之宝”和“定命宝”。几乎所有档案资料,都经历了一次重建。在宋高宗建炎年间“制金宝三:一曰‘皇帝钦崇国祀之宝’,祭祀词表用之;二曰‘天下合同之宝’,降付中书门下省用之;三日‘书诏之宝’发号施令用之”。[14]
从形制上来看,宋代无疑确定了影响后世的官印形制,自宋以后直到清末,官印形制几乎都没有什么变化。宋印的形制,是隋唐以来官印形制的定型和发展,它在纽式、款识、文字风格等方面出现的新形式与特点,标志这中国古代官印形制的完全成熟。
从制印材料而言,宋代选材更简单化,除皇帝御宝有用玉、金外,其他官印基本上为铜铸。在中国古代,玉有着非常特殊的文化地位。东汉初年的卫宏就曾说:“秦以前以金、玉、银为方寸玺,秦以来天子独称玺,又以玉,群下莫得用。”[15]所以自秦之后,以玉制玺成为帝王们的专利。宋代皇帝的御宝也是以玉质为主,金质的较少。皇太子之宝皆为金铸,只有真宗刘皇后和英宗高皇后曾垂帘听政,其“皇太后宝”和“太皇太后之宝”为玉质。“绍兴七年……礼官言国朝礼制,诸后谥宝,曾垂帘听政者则用玉,余则比用金”。[16]宋代一般官印的质料更为单一,虽未有唐代那样的明文规定,但却基本用铜。“宋因唐制,诸司皆用铜印”,[17]各级官署印章略有区别。级别较高的官署,如诸王及中书省、门下省、枢密院、宣徽院、三司、节度使、观察,使其印涂金,其余各级官印皆不涂金。
到了元丰年间,宋神宗改革官制,将原政事堂的职权分属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三省恢复了实际地位和职权。为显示三省与枢密院的特殊地位,“元丰四年,诏三省印,银铸金涂”。[18]沈括在《梦溪笔谈》[19]中也有大致相同的记述:“旧制中书、枢密院、三司使印并涂金。近制三省、枢密院印,用银为之,涂金。余皆铸铜而已。”从此直到南宋,三省和枢密院印皆用银铸。
与前代相较,宋代官印印面尺寸进一步加大,且官职越大,官印越大。而且对于每级官员所使用印章尺寸有明文规定:“宋制,天子之宝皆用玉,篆文,广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填以金,盘龙纽。系以晕锦大绶,赤小绶,连玉环……饰以红锦,金装,裹以红帛,加红罗泥夹帕,纳于小盝,盝以金装,内设金床,晕锦褥,饰以杂色玻璃、碧石、珊瑚、金精石、玛瑙,又盝二重,皆装以金,覆以红罗绣帕,载以腰舆及行马,并饰以金。”宋代皇帝御宝基本都遵循这一通制。
史料记载中,只发现了三处特例,其一是真宗所制“皇帝恭膺天命之宝”,因用于封禅,仅方一寸二分;二是皇祐五年(1053)所制“镇国神宝”;三为宋徽宗制“定命宝”,是八宝后所制的第九宝,故方九寸。真宗刘后和英宗高后,因其特殊地位其宝尺寸也与皇帝御宝相同。
《宋史·舆服志》中还详细记载了别的官员的用印尺寸:“后宝用金,方二寸四分……太子宝方二寸,厚五寸,诸王及中书门下印,方二寸一分,枢密院、宣徽院、三司、尚书省诸司印方二寸,节度使印方一寸九分,其余各机构官印均方一寸八分。最底层官员所使用的的朱记其制长一寸七分,广一寸六分。”从各地现存宋代官印实物看,至今尚未发现一方御宝及高级机构官印,所见均为中下级机构官印,如“平定县印”,边长5.5厘米,其大小与宋代一般机构官印的尺寸大体相当。
宋“平定县印”
从现在出土较多的宋代记与朱记实物测量,其边长大致在5至5.5厘米之间,与记载也基本吻合。
从隋唐时期开始,中国的官印纽式就基本固定。宋代帝王所用“宝”的纽式较多,皇帝御宝均为盘龙纽,只有徽宗所制“镇国宝”和“定命宝”为螭纽;刘、高二皇后所用宝也为龙纽,皇后和皇太子宝为龟纽。除此之外,其他各级官印均为长方纽,或称为撅纽、块纽等。
两汉直到南北朝时期,因为官印还需要随身佩戴,所以无论何种纽式,都有穿孔以系绶带便于随身佩带。隋唐时,虽然印章不再由官员随身佩戴,但印纽上的穿孔仍被保留了下来。直到宋代,穿孔才彻底消失。这也是宋代印纽的一个典型特征。
谈及宋代官印,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背款。宋初,官印背款仅刻“××年×月铸”,从宋真宗开始,背款上加刻了铸印机构的名称,即刻为“××年少府监铸”,南宋时又改为“××年文思院铸”。
“拱圣下七都虞侯朱记”,边款“端拱二年四月铸”
“保捷弟(第)一佰三弟(第)六指挥使朱记”,边款“庆历八年少府监铸”
“嘉兴府澉浦驻扎殿前司水军弟(第)一将印”,边款“嘉定十六年文思院铸”
印纽或印背上端还刻有一个“上”字,以防钤反。这是宋代官印背款的一般形式。
南宋初有一段印制混乱时期,一些机构越权铸印,有的还将自己的名称刻在了印背。但此为特例,不是此时印章制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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