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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卷化理论在实践中的迷思与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卷化在本书中也应被限制使用,主要的面向即是“混混”作为制度性力量参与到村治管理,一是成为制度权力掌握者,二是成为村治强制力量,三是成为纠纷调解裁判者。这样可能就符合了制度本身精细化以求不降低效果,而丧失正当性的内卷化理论。

内卷化理论在实践中的迷思与优化策略

乡村治理内卷化是本书在成书之际,添附于博士论文最后作为余论,其在结构上是作为乡村“混混”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来说的,但这部分也形成了很大的争议,争议最早可以从黄宗智使用该理论描述中国农业的发展开始,而内卷化(involution)这个词含有“退化、回旋”的含义,最早使用于戈登威泽描述文化艺术模式没有创造的精致化,文化艺术在达到特定的结构特征固定化形态,创造的源泉枯竭,取而代之的是形式的不断精细化发展(第275页)。在上几者的使用中已可见各家用法的不同,运用于法学研究中,吴英姿教授在《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12]中所采用的内卷化理论是戈登威泽式的,提出诉讼标的理论在内部不断地精细化而过于繁复甚至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的层面上则又不被青睐。笔者认为,内卷化理论是一个开放的理论框架,对于其适用,只要一个制度内部的主要方面建构完成,制度继续发展就有内卷化的可能;可以设想在制度的内部完善上,一旦结构性的工程业已完成,则接下来的工作就很容易导致精细化,华而不实、无效率的精细化就很可能被认为是内卷化。

作者是如何完成内卷化概括的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治理的大背景是资源下乡,但由于乡村“混混”的存在及其对乡村治理的介入,基层治理呈现出内卷化趋势”,因为“混混”占有控制了下乡资源,农民产生不公平感,“资源下乡的增加不但没有增进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反而削弱了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层政府陷入了乡村治理的内卷化”(第276页)。同时,“混混”主要在基层政府面对“钉子户”(群体含有三种取向:维权、商谈、无理)的无力而代为出动,实行暴力法则处理全部问题,虽达到治理目标,基层政府反而因此丧失政治正义。“这种资源投入不断增长,而基层政府合法性却不断降低的状况,就是乡村治理内卷化。”(第281页)但是接着说到:“目前的乡村治理内卷化所造成的后果,比取消农业税之前的基层政权内卷化更加糟糕。取消农业税之前,虽然基层政权内卷化,从农民那里提取的资源,有一部分在乡村干部身上消耗掉了,但国家提取农业税费的任务基本可以完成。”这里出现了两个内卷化,农业税之前的内卷化没有明确,而因制度的目标已经改变,内卷化也可能随之变化。(www.xing528.com)

内卷化在本书中也应被限制使用,主要的面向即是“混混”作为制度性力量参与到村治管理,一是成为制度权力掌握者,二是成为村治强制力量,三是成为纠纷调解裁判者。这样可能就符合了制度本身精细化以求不降低效果,而丧失正当性的内卷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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