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学中,偏差行为和越轨行为是一个概念,差所对应的正,越所对应的轨,并不是一个普世的规范,而是个人化的判断。比如说,一个孩子在考试中忘记单词拼写于是当场求助于字典,这时候,有的老师觉得他的行为就是作弊,是偏差行为或是越轨行为,但是有的老师也认为他能通过查询而获得信息并且正确运用,是正常的。
同时,我们还须具备这样的认识,即偏差行为是比违法犯罪行为意义更为广大的概念,犯罪行为必然是偏差行为,而偏差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考察在本书中的“混混”状态,第四章第一节“江湖复兴与越轨行为”中,“混混”的行径都是犯罪行为,从“顽孩子”转为“混混”也可见一斑。在核心的区分上,笔者认为“混混”和犯罪分子应有所区分,或者说“混混”不是刑法所说的“常习犯”,他们游离于社会的合法与非法、合道德性与非道德之间,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概括“混混”的独特气质。
偏差行为也可以作为一种解释“混混”产生机制的理论来源,越轨社会学中将之分为实证主义和建构主义,实证主义建立在偏差行为绝对真实以及客观可研究上,同时认为个人意志之外的某种外力决定越轨,由实证主义发张的“失范—压力”理论认为,下层社会成员偏差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社会鼓励他们追求更高的成功目标,却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手段[11]。而下层成员无法获得中产阶级的地位后就会产生挫败感,这些年轻人就只能采取偏差行为的手段达到目的。这种理论模式下较为契合对“混混”的解释,农民出身的乡村“混混”在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面前难以抵御,而向“钱”看的价值观也让他们奋不顾身,尤其在第一代“混混”身上,由于他们成为了多余的劳动力,没有其他的工作,或是没有一种社会机会给予他们跻身于更高社会地位的途径,于是他们无聊了(第57~71页),他们之后的“混混”也面临相同的难题,由此行为偏差也就成为可能。(www.xing528.com)
当然,我们不应该满足于这种社会学上的解释,书中提到一个消遣休闲文化的否定(第266页),即作为剥削阶级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予以否定,而“混混”中的年轻人即使闲于农事,但他们无法获得一种消遣式的文化享受。就消遣式文化的主体来说,和凡勃伦所说的有闲阶级并无差别,他们都在享受着不劳动所带来的幸福感,并在社会中取得相应的正当性,而乡村“混混”的生长机制实际上却受制于物质条件,以美国在上世纪形成的广大中产阶级层为例,阶层形成同时也形成相应的中产阶级文化、电影文化、消费文化,生活质量逐步提高,文化和文化群体得到了良好的匹配,于是新阶层就逐渐对社会生活如鱼得水。但乡村“混混”的生成首先是受制于物质生产,当时仅是超过温饱线,而远没有达到发展个人素养、实现个人价值的程度,又因个人劳动机会的缺失、国家供给的不足,也就彻底使得文化缺位出现,在没有文化生活支撑的单调物质生活里,群体行为失范即可以被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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