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所述,以乡土为研究对象的学术成果是可以一脉相承的,那么《乡村江湖》是如何展开《新乡土中国》的具体图景的呢?贺雪峰笔下的《新乡土中国》并没有正面提及“混混”在乡村治理中的结构性地位,其书所使用的身份指称,部分就是“混混”,有两处值得注意。
第一处关于“大社员”的定义与形成:“所谓大社员,按荆门农民自己的说法,是指那些不是村干部却胜似村干部的村民。他们比一般村民有影响力,谓之大;不是在任村干部,谓之社员。”[5]另有一处写道:“‘大社员’这个词并不是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而是在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形成的。……村民中的一些人则凭借各自的能力获取了诸如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资源,他们因此成为村中说得起话,也敢于说话的精英。”[6]贺雪峰称之为乡村的“非体制精英”。
第二处出现于第二篇“村治格局”第二节“好人治村与恶人治村”、第十节“民事纠纷的调解”中,“恶人一定是强人,但与强人不同,恶人的私欲更重。恶人治村可以通过抑制村中一些有损公益的行为,为村庄创造收益。只是恶人往往乐于将自己为村庄创造的公益据为己有,有时候,他不仅不创造新的公共收益,而且为了个人私利,捞取本来不多的村中公益或损害公益”[7];以及“近年来,纠纷调解出现了两种匪夷所思的现象。第一种现象是“混混”介入纠纷调解,俨然成为一种矛盾化解的‘权威力量’。社会内生秩序的瓦解、基层组织的瘫痪以及司法系统的封闭,造成了民间纠纷无处化解的困境,最终人们只能通过最原始的个体化暴力进行‘私力救济’,这就为形成‘混混’的‘暴力市场’提供了温床”[8]。
第一处所说的“大社员”,并不全指本书的“混混”,可以说两者是呈交集的状态,而大社员一部分是由“混混”而来,从其如何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独占的攫取资源可以推知,可能之一是在先取得过体制身份而近水楼台(承包经营项目等),之二就是凭恃“混混行径”而取得特别资格,游离于体制内外而具有话语权,这正是“大混混”的特征。第二处说恶人治村和“混混”介入纠纷调解,实际上就是本书中所呈现出的“混混行动”,一者是在本村为非作歹,通过压制手段得到村治权力后自谋私益,可能在过程中也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的难题(通贯本书,“混混”所起正面作用一在于此,或一在于纠纷解决,当然后者并不为制度所认可,实则内卷);另一者就是外来“混混”成为了纠纷两方的潜在或外在的实力,潜在的可以威慑对方,使得其服软退步,外在的则直接发生身体接触而形成暴力干涉,使纠纷得以解决。
以上几处是《新乡土中国》中对《乡村江湖》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者在成文时还运用了《新乡土中国》里关于以不同地域对中国村庄进行划分的理论资源,也即南方宗族性团结型村庄、北方小亲族分裂型村庄和中部原子化的分散型村庄[9],其讨论中主要以两湖平原为主,但也兼顾了南方型、华北型、川西型[10]等几个类别的村庄。对于其核心讨论的两湖平原村庄,仍以原子化的分散特点作为论证基础。无论如何,本书研究涉猎都是在新乡土中国的宏大背景下展开的,问题的产生虽以作者所说缘起一次调研,但研究对象所处时空、研究所借助理论资源,都是源出“华中学派”的成果积淀。(www.xing528.com)
以学科界分研究的对象的传统来说,对象所处在整个研究世界的位置十分重要,这关系到研究者所作研究的投入和行文的安排。而本书采用的方法是交代乡村“混混”的范围:“对于乡村‘混混’,我采取的是普通农民的看法,指那些在普通农民看来不务正业,以暴力或欺骗手段牟取利益,对农民构成心理强制,危害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乡村生活正常秩序的人群。”(第8页)同时作者还将乡村“混混”这一团体同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其他边缘人群——光棍、恶霸、盗匪、社会性盗匪、侠士、秘密会社、黑社会组织等进行区别,概括地说,光棍、恶霸、盗匪和社会性盗匪在农民视角下也是“混混”,而秘密会社具有政治诉求、黑社会组织与主流社会相对抗,及这两者更具隐秘性、组织性,惩罚更为严厉,相区别于“混混”,由是并不加以讨论。
书中所使用的“边缘团体”这一概念较好的启迪良多,书的序言就提到:“在一个巨变的时代,社会边缘群体往往最先感受到社会变迁,最先适应社会变迁。倘若边缘群体能够与敏感而富有理想的知识分子实现结盟,甚至还能进一步推动社会变迁。”(序言第4页)乡村“混混”从乡村,或就是从乡土中来,他们(第一代“混混”)更是从土地中来,因为人民公社的解体而释放的大量的劳动力,成为第一代“混混”的来源,他们刚刚得到自由却有力无处使,与还在土地上农耕的农民而言,他们就是边缘的一代;而第二代“混混”乃至之后的“混混”,我们论及他们的边缘性,都要基于其行动所展开,没有固定的职业,从事非法的勾当,行动不被主流价值观所认可的就是其边缘性的最好注脚。
笔者想以本书讨论对象所跨越的时间背景来看,中国自改革开放后,城乡的二元性(当然是以80年代为蓝本的)下城乡实际上有这么两批不同的边缘群体,乡村的就是无聊的“混混”登上舞台乃至之后第二代“混混”成为国家逐步退出村治以及资源分配的利益取得者;而城镇则有同时代的浙江私营企业主为另一批边缘群体,当时的浙江温州“八大王”尤为著名,其边缘于社会正统,八人中七人都因为私营企业与国家争利而遭到通缉,如此恰好可以略略地形构当时中国城乡边缘的全貌。
“边缘群体”的说法可能到了今天已经失效(无论乡村还是城市),因为在乡村“混混”的权力关系化网络、联盟格局下,“混混”成为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力量时,其已然成为某些地域的主流,以至于颠覆价值观,而出现了父亲将儿子直接送去“混”的事例来。由此,我们也可以说,整本书所写的乡村“混混”,正是其从边缘不起眼到舞台上占据一席之地的演化史,这是笔者分析本书的第一个视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