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人类学的视角看,法律在本质上是仪式,是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由一系列符号群构成。法律的生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演化的过程,从自生自发的规则渐变为完整的规范体系。正如上文谈到的,“就早期人而言,并非观念引发行为,而是行为引发观念”[30]。神话产生以后才与仪式互相解说、互相指涉,呈现复杂的关系。法律本身承载的神话也就是它的意义象征,譬如公平、正义、程序的理念。这些意义并不是一开始就设定好的,而是仪式的行为引发的对特定认知与情感的人为建构,特定社会的法律承载特定的意义世界。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与神圣性[31],让公民切实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认为,以上所谈法律之精神意义作为上层理念的抽象世界,需要借助特定的物质性符号来传递。物质化的符号世界具备能指的功能,以可被感知的简单形式承载抽象意义之所指。法律的精神世界何以建构?盟誓给出的启示是,通过法律仪式自然生成其精神意义。新时期的法律仪式建设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在法律程式上,加强法律活动及其运作的规范形式。主要是加强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立法科学化水平,使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推进符合法律规定,增强对于诉讼活动的程序意识。“法律像宗教一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失去生命力。”[32]因为法律本身就是超常态的仪式行为,仪式化程度越高,程序的独立价值就越能得到充分体现,法律的功能也就越完善。第二,完善法律符号体系的建设,增强法律符号的公共认同感。法律的精神意义存在于物质形态的表象中,通过象征的“知识系统”来释放符号。当前,加强法律的符号建设是法治国家的应有题义,需要实现法律符号的生活化、大众化,让国家充满法律的符号象征。这些符号的标记有法官服饰、法律道具、证人宣誓、司法徽标、法庭场景布置、裁判文书等。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法律仪式的符号建设应当最大程度实现处境化。因为符号体系的建立是文化的产物,例如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假发,显然在本土中国文化里没有对应的精神认识。我国法律仪式的符号象征,应立足于历史文化资源的充分挖掘,从文化与历史的记忆中建构完整的法律象征符号体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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