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结构功能—仪式”学派从社会—个人的关系视角分析了仪式具有的功能,没有仪式的展演,社会与个人间无法达至相互的关联性。法律的功能涵盖在仪式的功能中,仪式是法律最为本质的体现。第一,从社会层面讲,法律仪式整合个体心理认识,舒缓和解决社会争端,疏导社会冲突的规范化解决,并对共同的法律情感与秩序观念进行周期性的生产与再生产。社会结构功能强调现实制度的实用性满足与共时性意义,这与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社会控制手段的属性是不谋而合的。我们讲法律的“自治”,便是讲法律规范的自我满足性。法律的仪式展演是社会行为,参与主体来自国家方面与私人方面,也有社会团体方面,仪式过程是社会规范的调整器,经过仪式的过程法律的框架建构起来,社会行为的合法化目的得到实现。因为法律仪式本身设定了多方主体的参与机制,一如盟誓一样它是群体性的和社会性的。仪式参与者既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其承担者,只有当全体仪式行为者体现出主体性的地位时,他们才不会对法律的有效性质疑,因为“仪式有助于确认参与者心中的秩序”[27]。可见,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过程应当是不断创造社会整合的重要场所,这是盟誓对增进法律合法化的重要启示。第二,从个体层面讲,法律仪式深深地根植于个人的体验之中,帮助个体克服危机,减轻紧张与恐惧。盟誓与法律的“过渡仪式”不仅克服个体心理与情感的障碍问题,而且也是充满人性的有意义的活动。布林·莫利斯也认为,“人类当中的一种有秩序的生活,是依赖于一种社会成员们精神中的某种感情,这种感情控制了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所以仪式就显示出了具有一种特殊的社会作用。仪式可以调整、维持并一代又一代地遗传这种感情,社会的章法就是依赖于这种感情”[28]。盟誓是宗教仪式,法律是非宗教的世俗仪式,二者的共同点是都具有不可逆转性。法律仪式的创造性活动促使悬而未决的矛盾得以解决,在“阈限期”中实现特纳所称的融合,形成一种非结构的平等、无差别的社会联系。[29]盟誓对个体的关注是法律仪式对于促进个案正义的又一重要启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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