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誓如上文所述,是在一定的仪式之中进行的。通过仪式的举行,盟誓的内容得以确立。对于盟誓的参与者来说,仪式是使得盟誓得以在实践之中建构规范性与权威性的来源和手段。这意味着仪式在盟誓活动之中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不仅不是盟誓活动的附属品,而且对于建构盟誓的象征意义世界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盟誓之于法律仪式的建设具有如下启示。第一,重视法律仪式的独到价值。任何仪式都有其功能,这些功能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表现是不一样的。伯尔曼早就意识到法律仪式的重要性,并指出“法律的各项仪式(包括立法、执法、协商以及裁判的各种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在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有这种戏剧化,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为了彰显那种认为它们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知识理念,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更有甚者,如果没有这个戏剧化的过程,那些价值便无以存身,意义尽失。凭借它们在司法的、立法的和其他仪式中的符号化,司法正义的理想主要不是被当作某种功利性的东西,而是作为神圣之物,主要不是作为抽象的理念,而是人所共享的情感而得到实现:共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对公正审理的要求,对法律不一致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憎恶,以及对合法性的强烈诉求”[25]。许多功能主义人类学家,包括马林诺夫斯基、布朗等学者认为,人们常常通过仪式表达社会起源的神话,维持与再现社会的秩序。[26]由盟誓的仪式本质可以推之,法律仪式的建设必然可以发挥其独到的价值。通过对盟誓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仪式对于证成法律的正当性与权威性来说意义重大。但是在实践中法律仪式总是受到了相当的忽视。第二,法律仪式建设应当侧重于实践层面。盟誓在古代藏族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应有功能与作用,自然是从实践层面来讲的。法律来源于生活,是一种生活常识,它的仪式建设也要回归到生活实践当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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