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人类学家维克多·特纳认为,象征符号是仪式的最小组成单位,在传统上都代表除了本身之外的另一件事物。它还有着更深远的意义,这就是我们说的象征。[19]盟誓是行动者在他们的即时性环境中,遵循某些仪式符号来表达象征意义,浓缩性是其基本特点。盟誓本身是一种动作,相对于盟誓所表现的事物而言,它有着可被感知的简单形式,也即它具有表现被表现事物的能力。仪式因为承载一定的意义才存在。藏族盟誓作为一种仪式,是“符号的聚合体”。如“发誓结盟,同喝血酒,同吃生肉”的仪式,表达的符号象征十分丰富:血液代表生命,同吃一种食物意味着共同体命运的联结。盟誓的象征符号在藏族盟誓的神判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藏族盟誓(神判方面)包括起誓和神裁两种,起誓与发誓、赌咒基本一样,是对自我设置报应后果,也被称为“纯粹的发誓”;神裁主要有煮油抓石、煮泥抓石等,是在穷尽其他证明方法、裁判者无法达至确信时启动神的意志而为裁判的最后司法手段。藏族盟誓可以说是“调查性的、判断性的,甚至是惩罚性的法律行为与神圣的、神话的、神秘的,甚至‘超自然’的宗教活动并存交融”[20]。
吐蕃第一部成文法《法律二十条》第4条规定,“谎言者割舌或发誓”,第20条规定,“若果是非难明,当对神祇发誓”。神祇在发誓符号的“所指”当中意味正义与神明威严,敢于起誓者在誓言的“能指”与“所指”间达至统一,实现了正义,可免除较重的处罚;不敢起誓者自然因为无法在“能指”与“所指”间达成统一,不符合该类符号服务于仪式的目的,因而需要接受较重的处罚。受《法律二十条》影响,吐蕃“三律”进一步规定了以起誓来解决纠纷的内容。如《狩猎伤人赔偿律》规定:“受害人无论身亡与否,放箭人发誓非因挟仇而有意杀害,由担保12人,连同本人13人共同起誓,如情况属实,其处置与《对仇敌之律例》同,不必以命相抵。”[21]这一刑法规定以起誓作为重要环节,区别了故意与过失情节。如若怠于起誓即以故意情节处以制裁,反之敢于起誓者以过失情节来论处。相同的例子还见于《亡失马匹纠纷之诉状》,据载一使者在驿站丢失马匹,司法机关责令驿丞“汝等起一清白之誓,敢起誓就照价赔偿,不敢起誓,依法制裁”。[22]以上法律的规定中,起誓的动作是一种符号,需要我们用情感去剥离出人为附加于它的深层含义。盟誓的社会背景在这一时期主要指向政权与教权的统一。这种仪式被明文写进法律中,说明它承载着人们对社会正义与神明信仰的某种情感的一致性。在向超自然对象——神祇的交流过程中,象征符号的操作者在“虚拟的世界”中,既是该种符号象征的表达者和传达者,又是符号意义的接收者和解释者。(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