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结构功能—仪式”学派关注仪式推动社会组织与社会团结方面的功能性,强调仪式的社会整合功能。涂尔干将世界划分为神圣与世俗两方面,宗教与仪式属于神圣事物的领域,实质上是社会关系在神圣领域中的集体性投射和表述。[16]仪式借助神灵信仰将个体的力量提升到强大的社会团体中,并成为社会团结的真正资源,客观上舒缓和解决了社会纠纷与争端。正如牛绿花教授所言,神灵信仰构成了无论盟誓的契约方面还是神判方面的基础前提,盟誓的社会功能在神圣宗教的统一体系中得以发挥出来。[17]但信仰的实质是社会的属性,是仪式塑造了强大的社会力量,建立起共同的认同感。《吐蕃大事记年》记录了140多次王廷盟会的内容,盟誓(契约方面)在这一时期是维系部落与部落、家族与家族、君长与臣下以及吐蕃与周边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旧唐书·吐蕃传》记载:“吐蕃……赞普与其臣下一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咒曰:‘尔等咸须同心戮力,共保我家,惟天神地袛,共知尔志。有负此盟,使尔身体屠裂,同于此牲。’”[18]不难发现,杀牲告天的仪式背后往往存在潜意识的因素,对神圣事物的敬畏迫使人们感到有一种道德义务去认真对待仪式的行为,从而在仪式中达成持久紧密的团结。如负盟约,仪式中动物的屠裂结果便将发生的自己身上,这实则为弗雷泽“交感巫术”的原理在起作用。
历史上吐蕃政权为达成部落与联盟体之间分合聚散、合纵连横的一个方法,就是借助仪式的展演。仪式是整合社会结构与秩序的实践过程,通过定期的展演来对社会团结和秩序进行生产和再生产。因此,“一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的会盟不可缺少。另一方面,仪式具有的惯例化使得盟誓一经形成,便构成对后期再次结盟和修盟的拘束力,是失范状态下重整秩序与团结的行动记忆。后来的会盟通过盟誓仪式,可以重申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达成对规则与秩序的定制。维克多·特纳把仪式表述为一种“社会戏剧”,认为社会并非在静态中实现结构的整合,而是在“过渡仪式”的展演中达至对社会结构的平衡与一体化。在古代,罪与非罪同今天一样,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结构,犯罪被认为是反社会的行为,具有反结构性质。为重塑和矫正社会秩序,犯罪者进入审判的“阈限期”,暂时处于模糊不定的社会位置。此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无疑是一个“过渡仪式”,犯罪人夹在两个不同状态中的时期——既有罪也无罪的两可之间,经过相应的仪式再以新的身份重新回到社会。对于上述的起誓例子而言,起誓即是微空间状态下的“阈限期”,经过起誓的仪式,该犯罪嫌疑人要么回到正常的社会状态,要么走入另一种被隔离和接受刑罚的新状态。在这里,起誓的仪式不能简单化约为法律权力的展演。因为法律行为者在“过渡仪式”中,体验和感受神圣与正义的情感与心理是真实的。但实际上,仪式展演通过激发个人情绪,反过来巩固和强化了仪式所要表述的社会结构。有趣的是,起誓这种仪式,在吐蕃时期通常也不自觉地勘定了另一对秩序领域的界限——公法与私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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