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学的理论将仪式定性于文化的行为方面,区别于日常中随处可见的常态行为,其“具有的独特性使它与其他类型的行为区别开来。仪式是正式的,或者说是类型化的、重复的和刻板的”[7]。仪式多出现在诸如成年礼、婚礼、出征、审判、庆典和朝圣等特殊时期。仪式在行为发生的频率和目的方面都区别于日常的行为和目的。盟誓也是一种超常态的仪式行为。历史上,藏族盟誓(契约方面)往往在联盟、战事、婚姻的场合出现。比如《旧唐书·吐蕃传》记载“吐蕃……赞普与其臣下一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8]又如《格萨尔王传》中,晁同和霍尔白帐王“发誓结盟,同喝血酒,同吃生肉”。[9]“阿达拉毛请魔神为证,发了誓。格萨尔也请岭神为证发了誓。”[10]可见,盟誓作为一种仪式是定期举行的,只有在特定时期内,为着战事、婚姻等目的缘故,盟誓才有可能出现。“神话—仪式”学派从进化论的观点指出,仪式先于神话与宗教,神话是为解释仪式和自然逐渐产生的。“就早期人而言,并非观念引发行为,而是行为引发观念。”[11]神话产生以后才与仪式互相解说、互相指涉,呈现复杂的关系。
盟誓之所以是超常态的仪式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盟誓将某类姿态行为“仪式化”,用以表达特别的意义。如《格萨尔王传》中,晁同和霍尔白帐王“发誓结盟,同喝血酒,同吃生肉”,这一行为中双方的行为是共同借以言说告白和杀牲歃血的动作演绎来完成结盟的目的。藏族历史中的盟誓都伴随对某一行为固态化的重复表演,并且具备一定的行为程式。《旧唐书·吐蕃传》记载:“四年正月,诏张镒与尚赞盟于清水……将盟,镒与结赞约……初约汉以牛,蕃以马,镒耻与之盟,将杀其礼……结赞亦出盟文,不加于坎,但埋牲而已。盟毕……焚香为誓。誓毕,复升坛饮酒……先盟二日,命有司告太庙……”[12]以该盟为例,双方先后按以下程式进行:读誓—刑牲歃血—埋牲—焚香—告庙。另外,如同今天的司法程序,盟誓的神判方面也是有其公认的程式。[13]有史可查,唐蕃间至少前后结成8次会盟,每次会盟的过程都伴随特别的“仪式化”过程,这些行为已超出日常的实质性目的,变成交流的手段与表演行为。第二,盟誓的超常态行为还表现在情态方面,即盟誓表演者的情绪与情感方面表现为超常的状态。如《吐蕃赞普传记》记载了赞普王与氏族之间的盟誓誓词。韦氏一族在松赞干布第二次盟誓以后,如此回应道:“对于悉补野赞普墀松赞父子宗绝不变心,永远永远……绝不挑拨离间;绝不嫉妒憎怒……永不忘渝,此誓。”[14]从韦氏信誓旦旦的誓词中可以揣测,盟誓中的情绪有别于一般的情绪,是由盟誓的情境来主导的。第三,盟誓者的超常心态也是仪式行为的一个重要体现,其往往隐藏在神圣观念的背后,是盟誓者内心世界的真实写照。如果改造涂尔干的话,即“无论是谁,只要他真正参与了盟誓行为,就会很清楚盟誓给他带来的神圣,内心的和平、安宁和热烈等等印象”。这种心理定式在藏族盟誓(神判方面)中最为常见。如若两造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告慰神灵来裁断,无论结果如何,都从内心深处深深信服,并借以各种安慰话语来说服自己。由此我们说,盟誓的超常仪式在姿态、情态、心态[15]三方面迥别于日常生活的状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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