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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资产阶级关系下的国家机构运作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这一点往往被认为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控制着国家机器。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资产阶级的个体彼此间首先作为竞争者而发生联系。这使国家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占有一种既核心又边缘的诡异地位。然而,一旦资产阶级的霸权得以确立,形势便出现变化。针对来自下层的挑战,资产阶级需要捍卫自己的存在条件,必要时甚至通过暴力的形式。资产阶级还因为另一个理由而需要国家,这个理由同它自身的分裂

探析资产阶级关系下的国家机构运作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独立的国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本质特征而非偶然特征,它因为奠定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那种分工而成为必要。在进一步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当马克思说国家是独立事物的时候,他到底是什么意思,因为许多探讨都取决于这一点。对马克思而言,现代国家在如下特定意义上具有独立性,即它以(例如)封建制中所未见的方式,表现为资产阶级社会里的可以识别的分立领域。现代国家的表现尤其有别于那构成了资产阶级经济的个体间“私人”交往场域。不过,我们需要把这种意义上的国家独立性,同我们或许设想的另两种可能意义上的国家独立性截然区别开。

第一,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体制中的国家是真正自主的存在体,拥有自力更生的历史,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广大生产方式的历史。前面的全部论述都表明,在马克思看来,唯有资本主义的特定分工(换言之,一套社会生产关系)才催生了国家,而且实际上,我们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找到如下事情的若干例证,即马克思斩钉截铁地否认国家、法律等的历史独立于生产史。[43]国家与经济的区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区分;马克思的思考明明白白体现在马克思说市民社会将自身组织成国家的那些话里。须谨记我先前的观点,即我们不能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指从最广义上来看,人们保障自己生存资料的办法,以及这样做时的根本社会关系——化约为在资本主义体制下表现为分立领域的“经济”。在资本主义分工之下,“分立的”国家就像雇佣关系那样,对生产活动的开展方式具有根本意义。我曾在别处以论战的口吻表达这一观点,当时我说:“在这个意义上,(独立的)国家是一种根本上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一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44]

第二,马克思并不认为国家的独立性是指国家真的“凌驾于”市民社会中的划分,成为国家所自诩的“普遍利益”的中立调停者和仲裁者。特别是,马克思肯定不否认现代国家是一种阶级国家,是专由资产阶级采纳的集体组织形式。《德意志意识形态》在这方面说得铿锵有力:

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45]

《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有那么一两段话提到,国家或许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相对独立于阶级。[46]但除此之外,上述主张不承认任何例外。只要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的,国家便是资产阶级的。

而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这一点往往被认为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控制着国家机器。确实,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通常(尽管并非一成不变,也并非直截了当)控制着国家机器,这也是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的一部分论点。但马克思还提到远比这更加根本的事情,若不了解此事,我们便无从确切理解他的政治学。相比于控制与否这种偶然情况,马克思在国家和资产阶级之间建立的联系更加内在也更加根本。他所表达的意思是,他笔下的国家本身是一种内在固有的资产阶级社会关系形式。即便资产阶级并不控制国家——无论这出于何种原因,例如,强大的贵族存留下来或者其他某个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情况依然如此。他笔下的国家形式本身归根结底是一种资产阶级形式,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终所依靠的那种分工的索引和根本面向。只要国家作为普遍利益的伸张手段而存在,人们之间的物质关系便不是那种人们据以直接控制自己集体命运的物质关系。否则,独立的国家要么不可能,要么不必要。或许有人把这当作烦心的空谈,但这就是马克思的结论;并且这个结论硬生生地从本文迄今关于国家之物质基础的整个分析推导出来。

现在我们需要更加详细地考察国家和资产者之间的这种关联。资产者扎根于资本主义分工,故而是一个成员彼此间有特定隔阂的阶级。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资产阶级的个体彼此间首先作为竞争者而发生联系。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的不同“派系”(工业家、金融家等等)在利益上或许有着系统的分歧。马克思关于19世纪英法政治的经验分析的一大要义,便是认清这一点。但影响国家形式的根本要点在于,对马克思来说,资产阶级仅在持有对抗其他阶级的共同利益时才结成共同体;这共同利益限于维系资产阶级成员得以自由公平竞争的条件。这使国家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占有一种既核心又边缘的诡异地位。(www.xing528.com)

国家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有着根本意义,对它的维系同样有着根本意义,因为市场是不自足的。“政治经济学的永恒规律”在其中自由发挥作用的那些初始条件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并常常是血腥的斗争过程。如前所述,须将生产资料建立为“私有财产”。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各个人“摆脱”人身主奴关系——曾经的统治阶级根据这种人身主奴关系而拥有其社会力量——的过程。国家的形成和国家的活动是该过程的基本要素。从否定的角度看,若要“财产”和个人能以其现代的简单面目出场,就必须通过立法剔除许多东西。从肯定的角度看,须确立财产权和契约自由。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8部分一定程度上叙述了这段历程。但我们在此同样应该注意到,他在讨论有关枯枝捡拾行为之法律定性变动的早期论文里(1842年)便引入了这个话题:新提议的林木盗窃法既把枯枝确立为地主的私有财产,也将农民往日捡拾枯枝的惯常权利入罪。[47]马克思后来说起同“物质利益”的这次遭遇,认为它是形成自己智识发展和政治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48]

在这个阶段,处于上升过程的资产者能够把自己的斗争表现为从封建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中得到普遍解放,而且马克思也承认这在很大程度上属实。然而,一旦资产阶级的霸权得以确立,形势便出现变化。针对来自下层的挑战,资产阶级需要捍卫自己的存在条件,必要时甚至通过暴力的形式。主要的敌对者不再是贵族,而是工人阶级。如《德意志意识形态》所言,这个时候“以竞争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它的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它的整个物质基础,不能容许公民间除了竞争以外还有任何其他的斗争”。[49]资产阶级仍然需要国家来提供一套制度框架,以保障资产阶级经济的私人交易能够顺畅开展。资产阶级还因为另一个理由而需要国家,这个理由同它自身的分裂倾向有关。对资产者来说,国家也是一种根本的自我规制形式,换言之,是一种据以伸张本阶级共同利益来对抗个体成员的形式。这里我们便回到马克思有关资产者特别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的话题。资产者的共性正是他们共享的生产条件。国家这种形式,强制达成各个资产者在生产条件上的平等。这种规制的典型形式就是法律,所有人都(在观念上)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所有人都(在形式上)是平等的,法律(在理论上)独立于个人的任意。“资产者必须在法律中为自己提供一般表达,这正是因为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50]法律是最适于“市民社会”的规制形式,“市民社会”由相互竞争的孤立个人构成,社会力量在其中取决于财产所有权而非直接的人身主奴关系。我要再次强调,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形式,我绝没有暗示法律就其内容而言不是阶级的法律。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断然是阶级的法律。

于是,马克思认为资产者“被迫结合成‘我们’、法人、国家,以便保证他们的共同利益”,这既是由于也为了对抗他们作为一个阶级的普遍分裂倾向。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对资产阶级社会属于重中之重的东西,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可能性条件之一;并且马克思接着说,由于分工的需要,他们转而被迫“把由此获得的集体权力赋予少数人”。[51]这就为职业国家官僚的发展(马克思在1842年的那一系列文章里也谈到这个问题)打下了基础——职业国家官僚的发展可能与资本主义的特殊利益发生冲突,也促成了前面论及的国家“独立性”幻象。但资产阶级国家在什么意义上占有边缘地位呢?这是个重要问题,对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社会中之政治限度的批判具有核心意义。

资产阶级国家的悖论在于,资产者之所以需要国家,恰是为了保障他们能够在市民社会中自由行事,只受到最低限度的社会控制。资产者的共同利益就在于,他们能够作为相互竞争的独立个人行事。以法律为缩影的社会制约,因此以令资产者能够继续开展平等竞争的必要性为限。这意味着尽管在一个层面上需要国家来确立和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与此同时,在另一个层面上,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都被消除”。[52]正是这个悖论解释了马克思表述中存在的某些前后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他在同一个文本中既写道“政治和道德是资产者不能不要的”,也写道“资产阶级的发家致富丝毫也不决定于政治”。[53]这些是不同层面上的论点。悖论的关键亦即核心在于,正是国家之创建所捍卫的那种社会秩序,立足于把国家(抑或任何其他的社会控制机构)从“经济”领域的日常交往中排除出去。换言之,资产阶级国家维系着一种社会形态,后者的生产力不由自己做主而受制于市场。资产者所要求的国家形式因此是一种古典的“非干预主义”国家:这不是指国家无所作为,而是指国家活动以允许资产阶级个体不受干预地开展各自业务的必要性为限。用马克思的话来讲,“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的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54]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资产者给自己的国家很多钱,并让全国向国家付钱,以便他们能少付钱而无危险”。[55]

这种由市场所联系起来的自律主体的市民社会景观,内嵌于国家所施行的最低限度的必要法律规制框架,为资产阶级道德话语和政治话语的核心价值提供了物质根据。自由被理解为不存在法律之内的限制。权利被理解为普遍持有的东西,且平等赋予每个人。平等被理解为不论个人地位是高是低,法律面前和政治体之内皆平等。民主被理解为所有人都有权在立法机构获得代表。上述价值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形式上的、普遍的和抽象的,它们指涉个人本身,不考虑各个人在实际物质状况或社会状况方面的差异。在马克思看来,它们恰恰假定了资产阶级社会特有的“孤立个人”。这不是要把它们一笔勾销。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价值在资产阶级之外,在十七八世纪欧洲的语境中依然有其吸引力。实际上,资产阶级思想中那种激进的反极权主义、反国家主义思路,以及它对人类个体价值和自律性的捍卫,如今仍然对20世纪社会主义往往采取的国家主义和反个人的形式(在“东方”和“西方”皆如此),(恰如其分地)构成强有力的道德批判。马克思并不鄙夷这种他所谓的“纯政治”解放。但他认为,更充分的、“真正的人的解放”有可能在共产主义实现。这也是本文考察马克思国家观的最后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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