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早在1843年就对此做过清晰阐述:
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各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起来。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国家本身的抽象只是现代才有,因为私人生活的抽象也只是现代才有。政治国家的抽象是现代的产物。[29]
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的关系通过法制表现出来,正像等级制度中和行帮制度中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一样——是通过同一种行为实现的。[30]
分工、阶级形成和财产私有化的不断推进所造成的进一步情况,便是截然不同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诞生,前者是个别的、私人的和特殊的利益的舞台,后者是一般的、公共的、普遍的事务之所在。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和国家恰好相辅相成,二者皆是以对方为预设的社会生活“领域”。我在前面评论过《德意志意识形态》在讨论分工时经常出现的历史模糊性。但它在讨论国家和市民社会这对事物时,总地来说情况并不如此。上面援引的话明明白白把“现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同“等级制度和行帮制度”亦即欧洲封建制对立起来。马克思在别处——我待会要比较细致地考察他的那些论述——进一步阐发了这种对立。而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一段话里,相当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历史分期:
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31](强调处为笔者所加)
我们必须由此得出结论:马克思所使用的特定意义上的“国家”也是如此。
这一点的意义举足轻重,因为它意味着马克思笔下的国家明显是个历史范畴,换言之,他这个概念并不等同于一切形式的政府(或统治阶级的统治方式),而是描述了一种明确的、有着历史特定性的社会形式,即尤其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的社会形式。这与马克思主义者的惯例大相径庭,因为马克思主义者笔下的“国家”这一术语所涵盖的对象通常要宽泛得多。[32]这可不是单纯的文本之争或语义之争。在资产阶级之前显然存在其他的统治阶级,他们明显运用了形形色色的政府机器进行统治。但他们并没有以马克思所特指的专门的国家形式来组织他们的权力。被理解为自成一格的“公共”领域的国家,是现代所特有的产物,它的对应物和预设是同样自成一格的、“私人的”、非政治性的“市民社会”。或可引用马克思1843年《论犹太人问题》里的一大段话来最好地阐明马克思此处的思考,他在这段话里对比了封建主义的情况和资本主义的情况:
封建主义……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它们以这种形式规定了单一的个体对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规定了他的政治关系,即他同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和相排斥的关系……因此,市民社会的生活机能和生活条件还是政治的,虽然指从封建意义上讲是政治的,就是说,这些机能和条件使个体同国家整体分隔开来,把他的同业公会对国家整体的特殊关系变成他自己对人民生活的普遍关系,使他的特定的市民活动和地位变成他的普遍的活动和地位。国家统一体,作为这种组织的结果,也像国家统一体的意识、意志和活动即普遍的国家权力一样,必然表现为一个同人民相脱离的统治者及其仆从的特殊事务。
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是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于是,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它把市民社会分割为简单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体,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体的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它把似乎是被分散、分解、溶化在封建社会各个死巷里的政治精神激发出来,把政治精神从这种分散状态中汇集起来,把它从与市民生活相混合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并把它构成为共同体、人民的普遍事务的领域,在观念上不依赖于市民社会的上述特殊要素。特定的生活活动和特定的生活地位降低到只具有个体意义。它们已经不再构成个体对国家整体的普遍关系。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他的普遍职能。
可是,国家的唯心主义的完成同时就是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的完成。摆脱政治桎梏同时也就是摆脱束缚市民社会利己精神的枷锁。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得到解放,甚至是从一种普遍内容的假象中得到解放。[33]
上面这段话尽管语言晦涩(而且带有黑格尔主义的余味),但值得我们悉心阅读。我们不妨用更加现代的措辞来转述马克思的意思。在封建制之下,个体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身为农奴、僧侣、封臣等等——合而为一。实际上,二者的区分在封建语境下将是一种时代错置。如下事实可资为证,即封建领主管辖其农奴,或者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法定特权。故而封建经济和封建政治在任何有意义的意义上都不是二分的。因此,当时的“政治”并不像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里那样是普遍事务的(理论性)领域,而是围绕着主权者的或多或少有局限的一群人即“政治国民”的特权。封建主义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但结果造成“普遍”事务被专门化为少数人的独占领域。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有所突破。一方面,国家(至少在观念上)被建构为普遍公共事务的场域,被直接理解为所有人的利益。个体变成政治体的公民,(还是或许仅在理论上)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另一方面,这事实上也是市民社会去政治化(depoliticisation)的过程,意思是(至少在形式上)个体的特殊物质状况并不承载着不同的政治或法律地位。所有人都同样是国家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国家的形成和市民社会的去政治化,是一件事的两面。
马克思当然要对他所谓的这种“单纯的政治解放”展开精心批判,对此我将伺机阐述。这里我想说的要点是:马克思在其19世纪40年代中期的作品里谈到国家时,一般是指如下极具历史特定性的现代国家,即一种阶级统治的特定社会形式,而非“政制”本身。换言之,国家的形成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固有方面。
顺便提一下,我们也能大致这样看待《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阶级概念。这里的情况还是,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都显然存在着阶级关系(意思是基于劳动剥削的社会关系)。但同样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在某种意义上却是第一个真正作为阶级进行统治的剥削集团。这里的阶级是与等级相对的,更为宽泛地说,是与一切立足于人身主奴关系的统治体系相对的。这里隐含地区分了单单或主要作为经济事物的阶级,以及立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相互交叠状况的社会团体。“纯经济的”关系只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而显露出来,而在历史上,资产阶级是首个立足于纯经济关系而非直接人身支配形式的统治阶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马克思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看法。例如,他主张:“既然他们正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进行统治”(而不是借助于封建制所特有的多层次人身化权威网络),资产阶级就需要在法律上将自身独立地表达出来。[34]但这里我们务必谨慎。马克思并没有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不立足于“实际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也没有说现代资产阶级不行使包括政治权力在内的“非经济权力”。这里的问题毋宁在于生产关系所采取的社会形式。这点很重要,可以延伸出一些东西。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并不表现为同政治等等方面的关系相分离的、散开的“纯经济”关系。要能做到这一点,恰需预设本文所探讨的历史过程。例如,马克思本人很清楚(让我们援引《资本论》里的论述):在封建制下,“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价值,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35]现代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学著作同样表明,在某些原始社会里,亲属关系如何发挥着生产关系的职能。[36]资产阶级社会的新颖之处在于,“经济”在历史上第一次表现为分立的领域,能够同“政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领域隔开,而且照此看来,资产阶级是第一个真正进行统治的“经济”阶级,因为“经济”阶级本身只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才登场。这使得国家和阶级在重要的意义上成为历史范畴,要是予以过度延伸,就有忽视资产阶级秩序特性的风险。
但这并不是要反驳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主张,即生产方式是任何社会形态的核心。我们这里只是需要避免把生产同“经济”混为一谈(后者在资产阶级条件下显露出来),避免把社会生产关系同“经济关系”混为一谈(后者内在于资产阶级社会),否则就是误导性的、时代错置的和非历史的。在大多数社会形态里,生产关系(即据以组织生产活动的社会关系)所容纳的东西,远远超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经济”关系所容纳的东西。而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观来说,“纯经济”关系之“摆脱”外面更宏大的包裹物,具有根本的意义。可以说,马克思主义过去因为上述混淆而出现不少误解。[37]
我再重申一遍。目前我们已经表明,对19世纪40年代中期的马克思而言,一个分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崛起同步出现。这反过来又是一个更宏大的分工过程的一方面,从另外的角度看,这个分工过程同时也是财产私有化的过程和资产阶级形成的过程。我们现在有必要更加细致地考察其中某些关联。我将从更深入地考察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着手。(www.xing528.com)
马克思正确地提出,市民社会的观念首次出现于18世纪。它源于法国,经过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特别是亚当·斯密)之手而发扬光大,并通过斯密影响到黑格尔。人们用它来对比现代的社会安排和被认为通行于封建制的奴役关系,这种做法在苏格兰人那里表现尤为明显。因此,市民社会的观念是具有强烈意识形态性质的概念,可以说关系到对于新兴资本主义社会秩序之道德基础的探究。这里涉及既往的乌托邦,即有关人性“自然状态”的观念。我们不妨从马克思对后者的评论入手。
无论斯密和李嘉图的既往乌托邦,抑或卢梭的“社会契约”(通过“契约”建立天生独立的自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其中的“孤立个人”在马克思看来,仅仅是资产阶级社会中实际出现的个人向想象的历史的投影。我们在这些乌托邦里见到的,
其实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做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
“孤立的个人”实际上是极其现代的产物,“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并且“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即家庭、氏族、公社。“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个人化是个历史过程。[38]
不过,这里有个悖论,即个人孤立化的出现。因为“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可惜马克思在此不够耐心,我所引证的这段手稿(即185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没有继续讨论这个问题。不过,他在早期和晚期的其他作品里,按照相似的思路讨论问题。作为该悖论之基础的正是分工。分工把人们个别化,而资本主义的分工形式通过粉碎之前人类共同体形态所特有的一切地方化和人格化纽带,在个人化方面高歌猛进。但与日俱增的分工和个人专门化同时也强化了人的相互依存。对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的分工形式通过世界市场最终在全球层面实现这一点。个人日益分化的同时,也在另一个意义上变得更具社会性。该悖论及其道德后果,成为从斯密到涂尔干的种种欧洲社会理论挥之不去的主题。
但马克思彻底扭转了上述分析路向。因为他主张,也正是分工导致资产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连结形式”对其参与者而言成为外在的东西,个人在其中未能认清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要么把这些相互关系当作工具,当作服务于私人目的的“单纯手段”,要么按照准自然主义的立场视其为“外部的必然性”。这正是马克思在早期作品里作为异化来分析、在《资本论》里作为拜物教来分析的现象。在马克思看来,正是在社会关系同个人相疏离的基础上,这些个人在市民社会里表现为孤立的单子。按他的说法,社会关系的“物化”和个别孤立主体的“抽象”是同一过程的两方面。他此处的分析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假如并不早于此书的话)到《资本论》显然一以贯之。
我将从《资本论》着手,因为它的特点是把上述现象实实在在地固定于商品生产所具有的特定社会分工形式(从而澄清了前面提到的某些模糊之处)。马克思写道:“在眼下我们所考察的社会形态中,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是单纯原子式的。从而,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采取了不受他们控制和不以他们有意识的个人活动为转移的物的形式。”“分工使他们成为独立的私人生产者,同时又使社会生产过程以及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的关系不受他们自己支配。”结果导致“整整一系列不受当事人控制的社会联系随同经济增长而发展起来了”。[39]《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描述同样生动,认为“在现代,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尖锐最普遍的形式”:
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个人似乎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然而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受到物的暴力的统治。[40]
在马克思的后期作品里,物的暴力表达了他在描述资本主义生产之无政府状态时的相似情绪。物的暴力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都意味着资产阶级社会里的人无法控制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分工使人们的经济关系同人相异化,这不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说的,而是在真真切切的意义上说的,即人们无论作为个体抑或作为集体,都不控制经济关系。按照立足于自发分工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人们的经济活动最终受制于“市场规律”。“规律”一词恰如其分,便于人们像理解自然规律那样理解市场规律,即理解为给定的行动处境(亦即马克思笔下的“关系和偶然”),或者充其量理解为人们为私利目的而加以利用的“手段”(就像资本主义企业都在做的那样)。在这个意义上,资产阶级社会里的分工确实把“经济”构建为一个独立领域,不仅独立于政治(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经济的独立性严格限定了政治的可能性),而且独立于任何社会控制。这种异化转而支持着“自由自在的”孤立个人的幻象,因为他们的社会联系以及相互依存的形式对他们来说隐而不显,成为他们无数“私人”活动的不可预见、意料之外、很大程度上神秘莫测的结果。《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样总结了实际情况:
生产力表现为一种完全不依赖于各个人并与他们分离的东西,表现为与各个人同时存在的特殊世界,其原因是,各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因此,一方面是生产力的总和,生产力好像具有一种物的形式,并且对个人本身来说它们已经不再是个人的力量,而是私有制的力量……另一方面是同这些生产力相对立的大多数个人,这些生产力是和他们分离的,因此这些个人丧失了一切现实的生活内容,成了抽象的个人,然而正因为这样,他们才有可能作为个人彼此发生联系。[41]
对马克思来说,支撑着现代国家的正是这个市民社会,原子化的个人在其中直面他们自己的社会产物(首先是他们的经济关系),后者表现为他们无从控制的异己的客观性。假如个别劳动没有自发地划分,而是直接归属于更大范围共同体的劳动,那么“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便服从直接的社会控制,试图强加共同利益的分立的中介力量便成为多余。借助于“经济”活动本身据以得到施展的多种形式,共同利益获得直接保障。马克思把国家看作“虚幻的共同体”,看作“共同体的替代物”,当人们的物质关系形式对共同利益的直接保障——通过那些关系本身来保障——构成阻碍时,国家试图间接保障共同利益。正是“市民社会”之内的自发社会分工,殃及共同利益获得直接保障的可能性,从而使国家成为必要的东西。因为:
随着分工的发展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42]
前述市民社会中的异化于是导致与之相伴而生的国家这种异化现象。因为在市民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状况无力保障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唯有以国家这种同人们的日常“私人”存在相分离、并同他们的个人“私”利相对立的异化形式得到伸张。简言之,独立的“经济”意味着独立的政治,意味着个人的存在势必二重化为私性的市民存在和公共性的公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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