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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分工与阶级形成:优化思考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因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同分工和私有财产紧密相关。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在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之间画等号,是马克思主义者之中司空见惯的做法。按照《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视角,劳动划分同与之相伴的产品划分相比更加根本,马克思本人是这样表述的: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

私有财产、分工与阶级形成:优化思考

到《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为止的马克思“早期作品”,是恰当的入手点,也是本文的主要关注点。当然,自从这一系列作品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发表以来,人们一直在它们是否属于“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争论不休。我在此当然不想介入这场争执。在1843—1846年的作品里,马克思提出了对整个资产阶级文明的全景式批判的种种要素。许多情况下,他对这些立场的发展,先于他形成任何可被合理视为前后一致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我们要考察的某些东西无论如何显然是“前马克思主义的”。

言归正传,我感兴趣的那些立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里有最充分的阐述,该书的历史唯物主义性质几乎不容否认。没有足够证据显示马克思后来实际上放弃了那些立场。我曾在别的地方提出[10],我们只有认为马克思1864年以后的社会主义政治学涉及对19世纪40年代那些洞见的回归(和深化),才能恰当地理解这套社会主义政治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1870年或1880年的马克思会赞成他自己在19世纪40年代写下的所有东西。他的观点是有所发展的。我的意思是说,就他关于政治和国家的思考而言,其观点的发展是在直到1846年依然原封不动的框架之内进行的。在上述更加重要的意义上说,我们理应把本文考察的东西视为在精髓上属于“马克思主义”的东西。

《德意志意识形态》主张:“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须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11]因而,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同分工和私有财产紧密相关。二者都是马克思19世纪40年代作品里根本但又困难的概念。在讨论国家本身之前,有必要谈谈这两个概念。

“财产”这个概念在马克思那里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其乍看之下给人留下的印象。这个词的日常意涵(实际也是极为现代的意涵),指涉人(或法人之类的群体)和物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所有权赋予了使用和滥用该物的权利、放弃该物的权利和毁损该物的权利。这样一来,财产可以表现为一个极其简单的概念,某种近乎自然而然的东西,它是对我们不难想见人们总是要同周围对象形成的那种关系的法律形式化表达。黑格尔就是这样看到地产的,而通过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里如何抨击黑格尔,我们可以便利地切入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迥异)理解:

土地的自由私有权——一种十分现代的产物——据黑格尔说,不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而是人作为人格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对一切物的绝对占有权”……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错了,就把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完全特定的、属于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律观念看作绝对的东西。[12]

总而言之,黑格尔把包含在我们现代财产观念中的法律形式“不是看作历史的范畴,而是看作永恒的范畴”。[13]

马克思此处的意思是这样的。“财产”是一种社会制度。对物(或人)的“权利”仅仅存在于社会之中,而且这些“权利”会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在日常财产观念中所当然认定的那些权利种类,从历史上看其实是极其现代的东西。例如,哪个封建领主对“他的”土地拥有的使用处置“自由”,也不可能同黑格尔假定的现代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一样。史学家布洛赫(Marx Bloch)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他主张:在封建社会里,

“所有权”一词当用于地产时差不多一直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此时几乎所有的土地和为数众多的人们,都负载着性质不同但显然同等重要的多重义务。其中哪一个都不意味着属于罗马法上所有权概念的那种固定的专有排他性。佃户——照例是从父到子——耕种土地和收获作物;佃户向直接领主缴纳佃租,而在某些情况下,直接领主可以收回对土地的占有;这位领主的领主,如此上推直至整个封建秩序,多少人彼此都有同样的正当理由说:“那是我的地!”以上描述甚至还是打了折扣的。因为封建秩序的分支既有纵向的延伸,也有横向的延伸,而且我们还要考虑到农村公社的存在,通常一旦庄稼收割完毕,农村公社便恢复使用全部耕地;我们还要考虑佃户的家族,不经过其家族的同意,财产便不得转让;我们还要考虑领主及其继承者的家族。[14]

财产的私有化——即马克思所谓“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15],从而整个现代的简单财产能够表现为一种无中介的排他性个别占有关系——是一个绵延许多世纪的复杂发展过程。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里扼要表达了上述一般论点: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6](www.xing528.com)

他在19世纪40年代的其他文本里也有类似表述。[17]《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面的相关提法是:“不同的[社会]形式同时也是劳动组织的形式,从而也是所有制的形式。”[18]一言以蔽之,财产“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19]

这就引出马克思所说支撑着国家形成(state formation)的第二样东西,即分工。因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这段时间的其他著作里,正是把生产关系概念化(conceptualise)为分工形式。在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之间画等号,是马克思主义者之中司空见惯的做法。但上述分析的全部要义在于,把它们首先理解为人类活动的形式。按照《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视角,劳动划分同与之相伴的产品划分相比更加根本,马克思本人是这样表述的:

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20]

马克思据此很快得出一个结论,即分工和私有财产实际上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21]他详细阐述道:

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这种诚然还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但就是这种所有制也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学家所下的定义,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22]

不过,关于马克思对分工本身的理解,以及分工在他19世纪40年代中期论述社会发展时起到的作用,我这里还得多说几句。分工在一定意义上讲是马克思这一阶段思想的核心概念。按照《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看法,先前的社会发展乃是不断展开的分工的故事。但或许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分工的这种核心概念角色,马克思这些作品里的分工概念在许多方面都不令人满意。他的分工概念比较泛泛,有时不够精确,因此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它到底所指何物。例如,马克思此时没有像《资本论》那样细致区分车间分工和社会分工。更一般地说,那些对应着不同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社会分工形式,马克思极少系统地尝试予以界分。马克思用这同一个概念指一系列现象,而没有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些现象包括(该清单并不打算穷尽一切):(1)极其宽泛的历史划分,例如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划分、城市和乡村的划分、工业和农业的划分;(2)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结构性划分,主要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划分;(3)商品生产内部表现为单个生产企业的社会分工;(4)个人的职业专门化,以及在这个范围内,工艺分解为一系列细节操作。这意味着《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诸多论断的确切历史所指往往还不清楚。它的画布铺得太开了(而恩格斯在大约40年后重新翻出这部手稿时,酸溜溜地说起当年自己和马克思对经济史的把握多么肤浅[23])。但尽管如此,马克思思想的宏观框架还是相当清晰的。

首先,它反复表明分工对这个阶段的马克思来说有着多么根本的意义。我们已经看到,分工是比财产更基本的范畴,因为正是分工所构成的活动形式和社会关系,为财产概念所表达的法律权利提供了基础,而不是相反。这也意味着分工是比阶级更根本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者有时把阶级关系理解为好像是(现代日常意义上的)单纯财产关系;实际上,至于按照《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看法,正是分工支撑着阶级关系和财产关系。“居民……划分为两大阶级,这种划分直接以分工和生产工具为基础。”[24]因为

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分工越发达,积累越增加,这种分裂也就发展得越尖锐。[25]

我们不妨这样来理解上面这段话,即分工本身就是阶级形成的过程。《德意志意识形态》追溯了现代资产阶级如何脱胎于分工的一个又一个环节,尤其关注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城市和乡村、资本和地产、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分离。下面的话明明白白地解释了它们之间的关系:

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城市和乡村的分离还可以看做是资本和地产的分离,看做是资本不依赖于地产而存在和发展的开始,也就是仅仅以劳动和交换为基础的所有制的开始。[26]

我们回到了我早先提到的私有财产的“解放”;它现在一方面相当于不断增加的分工,另一方面相当于阶级的形成。关键在于,对马克思来说,这是同一个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是——此处是要害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所谓“建立在劳动自由之上的现代国家”[27]借以成立的斗争过程。在马克思看来,正是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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