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可成为某些国际海事安全规则的重要来源,船舶避碰国际规则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英国在通过国内法形式完成船舶避碰习惯(法)的“成文化”“规范化”后,随即开始了国际层面的船舶避碰习惯(法)的“成文化”“规范化”。
1863年,英国和法国经过磋商后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规则,即“1863年规则”。[29]1864年6月,该规则生效。该规则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至1864年年底,该规则被美国、德国等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从而成为第一部具有国际性的船舶避碰规则。[30]1879年和1883年,该规则经过两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航海实践。
为了使船舶避碰规则能广泛吸收世界各海运国家的先进经验与做法,1889年,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在华盛顿召开,英国负责撰写草案。虽然该规则因故未及时在国际上生效,但英、美等少数国家对其作了少量修改后即在各自国家中生效。1910年10月,国际海事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对“1889年规则”进行了少量修改,随后决定立即生效,即《191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10年规则”)。1914年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和1929年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年规则”作了较少变动的修订,但因战争或各国意见不一等原因而未生效。1948年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规则作了一些变动,其中包含了1914年和1929年的修订意见。1954年,该规则生效。1960年,为着重解决“雷达协助碰撞”问题,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会议对规则作了较多修改,并增加了一个附件:关于运用雷达资料协助海上避碰的建议。1965年,该规则生效。[31](www.xing528.com)
1972年10月,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简称《1972年避碰公约》),并于1977年生效。公约条款分为驾驶和航行、号灯和号型以及声响和灯光信号三个部分,同时有四个技术附录,主要涉及号灯和号型及其位置、声响信号设备、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以及国际遇险信号的技术要求。[32]《1972年避碰公约》最重要的特点是承认了分道通航制。[33]截至2010年,《1972年避碰公约》又分别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2007年修订。[34]
通过上述船舶避碰国际海事规则的发展演变可以看出,船舶避碰尽管实现了“成文化”“规范化”,但这些规则的最早源头仍可追溯至1840年英国伦敦引航公会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船舶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汽船航行规则》(Navigation of Steam Vessel),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英国国内法《1946年英国海上避碰规则》。正是这些产生于航海活动中的规则,经过反复实践后成为习惯(法),进而成为国际船舶避碰规则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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