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随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兴起以及各国制定法、国际海事安全公约的快速发展,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受到一定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国家或国际社会愈来愈多地重视国际海事安全的制定法或成文法,但由于海事安全所涉内容较为庞杂,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海事条约,都无法实现全面调整的目的,且往往具有滞后性;另外,国内法和国际海事条约所具有的明确性、强制性等有时并非比弹性较强的习惯(法)更具有功效性。因此,在近现代,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仍具有重要地位,只是其生成与发展更注重“成文化”“规范化”,但严格地讲,其仍属于不成文的规范。
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的“成文化”“规范化”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以“成文”的形式得以固化;二是借助制定法或成文法形式实现某种程度上的修改与完善。当然,这两个方面经常是同时进行与存在的。下面以判例法的代表——英国对船舶避碰规则的“成文化”“规范化”为例描述之。
18世纪,海上航行步入“汽船时代”。为适应此科技进步,1840年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Trinity House London)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船舶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化”的船舶避碰操纵规则(steering rules)——《汽船航行规则》(Navigation of Steam Vessel)。该规则没有强制法的效力,但其经常被英国海事法庭视为权威的证据,故其在当时成为海员操船的通常做法。[25]该规则规定了3条已被认可的帆船操纵规则和2条新的汽船操纵规则,规定了“狭水道右行”“两船在交叉相遇局面中均应向右转向、互从对方船的左舷驶过”等每船避碰时采取左舵(向右转向)原则。[26]1846年,英国议会将其以法律形式予以颁布,即《1846年汽船航行规则法令》(Act for the Regulation of Steam Navigation),并提出了在狭水道航行的船舶靠右舷边航行的规则。1848年,该规则纳入了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和一盏白桅灯的规定,即灯号规则(light regulation)。185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船舶避碰规则,即《1851年汽船航行规则法令》,进一步规定船舶航行规则和灯光设备的配置与使用,并开始适用“左舷对左舷原则”,“右舷边原则”只适用于航行于狭水道的汽船。此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英国在船舶灯号(包括型号、信号、发光的强度等具体使用等方面)陆续制定规则,如1852年颁布了船舶在航行时显示灯号的规则,1869年制定了包括舷灯和桅灯在内的《船舶灯号规定》,1895年重新制定了《船舶灯号的规定》,1897年制定了《渔船灯号的规定》,1899年制定的机动船在航行时应给正在捕鱼的渔船让路的规定中同时规定了领港船的灯号、渔船的声号等等[27],但有关避免船舶的操纵规定始终没有太大变化。(www.xing528.com)
通过上述英国船舶避碰国内法的发展演变可以看出,船舶避碰规则尽管实现了“成文化”“规范化”,但这些规则的最早源头为1840年英国伦敦引航公会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船舶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汽船航行规则》(Navigation of Steam Vessel),英国的国内法只是对其予以“成文化”的转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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