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宗教组织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也有自我存在和发展的权利,宗教团体应当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要依靠法律保护、约束和支持实行有限的“自治”。同时,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的“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实行自治也是其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家庭教会虽然作为信仰基督教的团体,并非“一片净土”,有着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的缺憾。谁掌握了教会资源的支配权,谁也就可以操纵教会。规模较大的家庭教会往往拥有许多社会资源,比如信徒的捐款、教会的其他财产收入,但是在财务制度不公开透明,财务管理缺乏规范的操作以及统一问责机制下,许多捐助的募集渠道和运用渠道混乱不堪,人、财、物都是一人说了算,家长制作风严重,缺乏民主的决策和管理机制。[68]
1.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首先,完善教会组织章程和机构。教会组织章程制度、机构的建设与完善对于家庭教会实现自治非常关键,除了有章可循以外,信仰者按照规章制度践行宗教活动才能保障教会的秩序以及合法性。其次,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形成民主的决议机制。以民主、公开、协商的方式处理内部事务,防止教会的家长制作风,大事小事都由长老说了算。防止教会成为成功人士或者乡土精英们获取利益的工具,对牧师、传道的事工有条件的进行资格审查。因为他们的认证资格关系到传道的质量以及异端导向的形成。最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财务制度的透明是树立家庭教会在信徒中公信度的基础。如果没有严格透明的财务制度,家庭教会的廉洁就无法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应有专人负责财务,制订财务报告,及时、定期向信徒公开有关信息,以解释其从事的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信徒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2.积极的交流与对话(www.xing528.com)
当代社会是全球化和现代化并存的时代,交流与对话是当今社会的特征。选择的多元化和世俗化也给宗教团体带来了竞争,教会之间抢夺信徒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部分的新兴家庭教会已经出现了维权政治化的倾向,一味的躲避社会和政府、封闭发展并不可取。笔者认为,家庭教会应当在自治和独立的基础上面对困难,迎接挑战。因此,积极的对话和交流是保持自身活力以及发展下去的必要途径。丁光训主教也曾说过,“基督教要淡化与社会不相适应的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变为服务型和道德型宗教,积极面对现实并服务社会”。
从古至今,我国的宗教组织存在一定的政治化倾向。宗教组织往往是国家政权的附属品,接受国家的行政管控。在这种背景下,宗教是政治的附属物,宗教组织也很难真正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就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应当转变管理理念,从行政管理转为依法管理,赋予宗教团体足够的规范生存发展空间。宗教组织亦应从政治依附转为自律和自治发展,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宗教组织既有自我生存、发展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也就是说,宗教组织应当获得生存和发展权,要依靠法律保护、约束和支持,真正地实现团体自治。[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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