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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充满行政色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调整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这导致管理模式上,社区调解的管理体系依旧显现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始终被视为主管机关的下属机构,其自身应有的“自治性”无法得以充分体现。[41]可以看到,目前体制下一些“行政化”管理方式使得社区调解制度运作无法顺畅,并影响到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

管理体制充满行政色彩

在调研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一般由当地街道办、乡政府等在指派机构领导之后组成,其往往兼任调解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这一制度构架下,社区调解制度运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看到“行政力”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介入。如在日常管理上,一方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对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划、人员培训、组织建设、资料统计、等级评定、表彰奖励,特别是落实经费保障等工作。[40]而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着包括解答处理社区调解委员会或当事人的请示、咨询和投诉,根据需要协助、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解,对调解协议进行检查,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定期展开纠纷排查,汇总统计等多项职能。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调整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这导致管理模式上,社区调解的管理体系依旧显现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始终被视为主管机关的下属机构,其自身应有的“自治性”无法得以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调研地区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不仅承担着全市3000多个调委会、10000多名民事调解员的业务指导,还要参与乡镇、办事处中心工作,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等诸多活动以及帮扶、教育超过6000人的刑释解教人员,繁重的工作量使其无法投入足够精力切实做好关涉社区调解的诸多工作,往往是“布置任务、指标多,真正落实少”。同时,过于“注重报表数字,轻视对实际情况把握”。如现有管理模式下仅仅根据制作调解卷宗数量拨付相关经费,但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调解成功,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未成功的案例也占一定比重,但对这些“支出”只能由调解员“自费”;而在一些社区(如乡镇社区)的简单纠纷,双方当事人现场就可以解决,实际工作中不需要也无法制作规范化的调解卷宗,而这一部分工作量也无法在现有管理模式下得以体现。对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惯性思维使一些调解员为了获得更多资金拨付,在事后“补充制作”资料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造成很大的工作负担,也滋生弄虚作假。[41]可以看到,目前体制下一些“行政化”管理方式使得社区调解制度运作无法顺畅,并影响到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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