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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制度的主要特征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现实中,社区纠纷体现出诱因的多样性,基于日常生活背景下的多发性、易发性。这使得社区纠纷调解的复杂程度并不亚于诉讼和仲裁案件。

社区调解制度的主要特征

1.纠纷主体的特殊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观念日趋多元,加上生活习惯、居住条件、思想文化、教育水平、道德观念的个体差异,社区矛盾的层面更多体现在成员邻里、家庭之间以及与社区管理方、周边环境相关方之间,主体因社区类型化也各具特点,且在某些具体纠纷中,一旦涉及纠纷关系一方或多方人数众多或者矛盾自身复杂、疑难,对其发展往往无法产生合理预期。

2.纠纷原因的多样性、易发性

社区是人们日常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或者一种生活状态和环境。因此,社区纠纷本身均是常规化、低“烈度”的,如因噪音、水电、污染、装修、婚姻、家庭以及与社区管理相关的收费、服务、售后、维修等。因此,现实中,社区纠纷体现出诱因的多样性,基于日常生活背景下的多发性、易发性。

3.某些纠纷调解的难度大

虽然在性质上,社区纠纷的“烈度”与行政管理或刑事、民事诉讼相较甚远。在影响力上,涉及的地域范围和当事人数量也不是很大。但其直接关乎社区单个家庭甚或个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当事人维护利益的意志往往很强,各执一词,调解难度较大,特别是实际管理中,现有制度环境下人员配置和物质保障使得在时间、精力投入上有时难以达到期望结果,并形成有效的“效用比”。(www.xing528.com)

4.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面广而繁杂

鉴于社区纠纷涉及主体的大众化,类型的日常化、多样化、复杂化,多发、易发的特点,对这类纠纷的调解在法律层面涵盖了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绝大多数民商、经济法领域。而在具体案件调解中,也常常涉及供水、供电、拆迁改造、绿化等各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垄断行业。这使得社区纠纷调解的复杂程度并不亚于诉讼和仲裁案件。

5.某些纠纷呈现激化倾向的可能性

在社区纠纷中,鉴于矛盾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自身“特定利益”维护下内心不切实际的期望值以及现实“维稳”语境下一些社区居民“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信访不如上访快、个访不如群访快”意识指引下的行为选择使得一些社区纠纷在极短时间内有可能在行为模式上出现偏激,并直接转化为突发性“群体事件”或“上访”,导致纠纷解决的彻底失效与矛盾的长期存在,影响到整个社会基础层面良性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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