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各类纠纷日益增多,并彰显新的变化,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意义巨大。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中国,这一机制首先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参与解纷人员均经选举或聘任产生,受群众委托,任务是着力将矛盾消解在萌芽,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其次,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基于平等、自愿,当事人就解纷程序、人员配置、程序方式、协商内容、协议达成等取得一致,并成为公民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参与社会秩序构建的有效制度设置;再次,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作为接受司法行政指导的群众性组织,其运作主要是说服、教育、规劝、疏导,完全不同于行政、司法凭借公权力介入定纷止争。而作为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社区调解是指在基层社区,以社区管理机构,特别是社区调解组织为依托,以社区成员自愿为基础,以解决常规化社会纠纷为目标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比于其他解纷方式,社区调解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第一,充分体现对常规、易发、多发民间纠纷在自愿协商基础上,于社会管理基础层面及时、就地解决;第二,作为开放体系,可以基于不同动机、意愿,特别是当事人利益需求提供最为合适的运作方式,并实现自我系统更新;第三,与遵循严格规则、程序的司法、行政解纷方式相比,成本支出少,易为民众接受;第四,基于公道正派、群众认可选聘的社区调解员能够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耐心疏导、劝解实现解纷方案在互谅互让中提出和达成,并切实得以履行;第五,运作中更多体现出与特定区域传统的契合,不仅使纠纷双方心理上得到最大满足和尊重,提高对结果的接受度,还使相互间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原有关系,避免矛盾“烈度”向“恶性”转化,保障基层秩序的稳定。(www.xing528.com)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日益加速,因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变迁引发的对抗性纠纷不断增多。在这一背景下,于社会治理层面,社区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以自身特有结构设置和运作模式实现与其他解纷方式相互协调、共同存在,并结成彼此补充、平衡发展,满足社会纠纷解决多样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以实现其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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