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进入社会转型的中国,随着价值、利益、主体、观念变迁,对抗性纠纷不断增多,多样化、复合化、群体化特征日益凸显,司法在依法治国理念下应然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似乎成为无可置疑的“最佳途径”和“主流话语”,在这种“高期待”下,大量纠纷涌入法院。[15]由于缺乏现代法治传统与社会治理经验,伴随“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一段时期以来纠纷解决过分集于诉讼,其他解纷方式的作用与功能却处于被忽视的“边缘”地带。这一现状不仅造成有限司法资源难以应对转型期社会矛盾激增的实际需求,无法抑制一些纠纷以非理性、非法治方式“爆发”,更严重的是影响到社会管理创新层面国家治理模式,特别是法治环境的构建。首先,过分强调以诉讼解决纠纷,必然使解纷途径朝单一化方向发展,司法功能被人为过度夸大。在这种“高压”下,法院不得不以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非规范化操作等应对自身面临的问题。而这一“自我调节”一旦超出社会承受,尤其是司法自身运作规律,其应有的功能性设置便无法正常发挥,其制度目的就无法实现,原本粗放型的体制更会失去向现代转型的外在环境。其次,过于强调诉讼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正统性”将加剧社会关系的紧张与对抗,加大经济、生活运行成本。而原先作为调整社会秩序和公众行为的一些规范、价值,如协商、和解、诚信、传统、习惯、公序良俗等在诉讼“万能”思潮推动下逐步衰退,在单纯利益对抗中日渐失落,纠纷解决多元理念与价值自此被忽略。最后,当公众在“法律意识”指引下普遍将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甚或唯一途径,而不是最终途径时,作为公共产品的司法制度,其运作成本便不再是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在我国司法资源短缺、诉讼成本攀升、法律援助支持不足的环境下,如何平衡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个体差异,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便成为在理想与现实之间长久徘徊而难以决断的难题。
面对这一问题,以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为目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必须直面的实践性课题,及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必然选择。社区作为城市发展的基本构成要素,其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尽管绝大多数属于“常规”类型,但鉴于数量庞杂,贴近生活,属性更处于社会管理的“基础面”,加之某些纠纷存在多发、易发以及向过激性转化可能的特征,其不仅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探索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切入点、经济建设的基础保障和条件,更是一种潜在资源和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而“社区一方面乃社会之基础单元,另一方面又是一个个具体的小社会。它不同程度地倒映着整个社会。对转型期中国法律运行的认知需要从关注社区纠纷解决着手,毕竟国人均生活在具体的社区中。”[1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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