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原本应用于物理学的一个概念,现在也用于社会学研究,布迪厄将其定义为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机构。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些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的得益权——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8]
布迪厄中指出,“场域是由各种不同地位所构成的多维度的空间,是社会关系的构成单位,是一种关系系统”。社会是由各个小场域构成的大场域,各个场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有机社会组成体。布迪厄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小世界构成的,这些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这些空间构成了社会的不同“场域”。[9]作为占里侗寨独特的纠纷解决场域,里面包含着许多小的纠纷场域,诸如族内或族间纠纷解决场域、以村调解员为主的纠纷调解场域、以村干部为主的纠纷调解场域和以寨老为主的纠纷调解场域等。同时和占里侗寨独特的纠纷解决场域有关的场域还有封闭的地理场域、文化场域、语言场域、经济场域、生育场域和婚姻继承场域等。这些场域相互影响,对占里的纠纷解决场域有着深刻的影响。例如,由于占里地理环境封闭,土地有限,经济自足这一独特的地理场域和经济场域,制约了人口的繁衍,产生了奇特的财产继承,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婚姻场域、生育场域和继承场域等场域;同时后几种场域的良性发展又促进了占里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富足,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结构(场域)的良性互动,创造了刑事案件零发生率的客观条件。(www.xing528.com)
在占里侗寨的纠纷解决场域之外,在周围村寨还存在着其他不同的纠纷解决场域,与其他村寨的纠纷解决场域分析比较,我们能够对占里村寨的纠纷解决场域有更深入的了解,对占里侗寨独特的刑事案件零发生率有更理性的认识。此外处于占里侗寨纠纷解决场域的上位,还存在着运用国家法解决纠纷的场域。这些场域组成了相互区别、相互影响的有机社会统一体。占里村寨纠纷解决场域与相关的场域在资本、规则的变动下随时进行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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