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民”思想在圣谕宣讲中主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颁行途径和官方主导的宣讲模式。圣谕的颁布和宣讲主要通过“皇帝—地方官—民众”的路径来完成,具有一种由上而下“发”“施”“济”的性质。
1.自上而下的颁行途径
对于“圣谕十六条”的颁行,在《清实录》上曾经做过详细的记载。康熙九年(1670年)十月,康熙皇帝颁布十六条圣谕,告诉礼部必须以此十六条为准则督成百姓遵守。一个多月后,礼部向康熙皇帝作出报告并得到批复[34]:
(十一月)乙卯,礼部题:皇上弘敷教化,特颁十六条,以示尚德缓刑、化民成俗至意,应通行晓喻八旗并直隶各省府州县乡村人等切实遵行。从之。
十六条颁行之后,便立即成为了人们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并且在宣讲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于初一、十五由地方官员讲谕的制度。为了将十六条抽象的准则和《圣谕广训》中对平民百姓来说颇为费解的文言讲解得明白如话,地方官员在诠释圣谕和《圣谕广训》时着实花了一番心思。其中最克尽职责的官吏之一便是广东连山县知县李来章。此人在当地颇有文名,在其所编纂的《圣谕图像衍义》中,他不但将每条配以图像,进行通俗化了的解释,而且逐一辅以劝告事项和违反此罪所涉律例;有趣的是,好弄文墨的李知县还特别撰写了“三字歌俗解”和专为辖下瑶族同胞而设的“瑶训”,可谓用心良苦。
由此可见,圣谕的基本颁行途径是:首先由作为教化最高领袖的皇帝通过礼部颁发,经过一些地方官员进行专门的解释使之不艰生晦涩,再由地方官员和军队将领向士绅、百姓与军人进行讲解,最终让老百姓都能明白“万岁爷的意思”,从而达到治理民众的目的。
2.官方主导的宣讲方式
笔者对周振鹤先生在《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一书中所罗列的14种关于圣谕(十六条)解释类著作的著者进行了一个粗略的统计,以期通过考察圣谕阐释者的身份,能够对圣谕的宣讲方式有一个大致的了解:(www.xing528.com)
可以看到,为圣谕作解者多为地方官吏,上至巡抚,下至县令;既有文臣,也有武官。这些注解多是为了方便向百姓进行讲谕而作。自朔望宣讲制度强制性实行之后,皇帝便每每敦促地方官“实力奉行”“化导督率”,唯恐成为具文:
雍正二年(1724年)“御制《圣谕广训》万言,颁发直省督抚、学臣转行该地方文武各官暨教职衙门,晓喻军民生童人等通行讲读”。
雍正七年(1729年)奏准:“直省各州县……至约正、值月果能化导督率,行至三年,著有成效,督抚会同学臣择其学行最优者具题送部引见,其诚实无过者量加旌异以示鼓励,其不能董率、怠惰废弛者即加黜罚。如地方官不实力奉行者,该督抚据实参处。”
到乾隆时,命令变得更为严厉,若官员不认真执行讲约制度,便有丢掉乌纱帽的危险:
乾隆元年(1736年)议准:“直省督抚应严饬各地方官,将约正、值月宣讲圣谕之处实力奉行,不得视为具文。”又议准:“……仍严饬地方官及教官不时巡行讲约之所,实力宣谕,使得人人共知伦常大义,如有虚立约所,视为具文者,该督抚即以怠荒废弛题参,照例议处。”
可见,圣谕宣讲作为一种官方行为,有别于宋代以乡约为核心的民间教化。讲约已不仅仅是老百姓自己的行为,而是一种官吏的政治行为;乡约已经脱离了诸如耆老这样的民间权威,而逐渐成为一种职役化、半官方的权威形式。[35]宣讲的内容由皇帝颁行,由地方官传播,各地方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而达到有效治理民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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