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自汉代以降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儒家对于“缘法而治”的手段实际上并不绝对排斥。事实上,孔子以后的儒家对于法律的看法,益趋于折衷。[23]如孟子就曾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话,以示二者不可偏废。荀子的著作中也屡次言及礼法关系,认为“隆礼重法则国有常”。[24]此后,经由汉初统治者的改造,治国思想日益呈现出一种“德主刑辅”“外儒内法”的局面。
圣谕宣讲便是一个礼法结合的例子。起先,“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都并不附带律条。最初将“读律”与“讲谕”结合起来的是对“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的诠释作品。这类作品早在康熙年间就已出现,如浙江巡抚陈秉直的《上谕合律注解》,连山县知县李来章的《圣谕图像衍义》;此外较常见的还有同治年间的《圣谕十六条附律易解》以及光绪年间的《圣谕便讲附律》。起初在圣谕的宣讲著作中附律,是为了在正面教育的同时加以警示,使百姓明白不遵守圣谕就要吃苦头的道理,同时让百姓不至于因为不知法,“率情而行”以致触犯法律。如清代叶世倬在《律例须知弁言》中提出:“律例卷帙綦繁,势能尽喻于民,而百姓囿于见闻之陋,锢于习染之污,有明犯爰书而习焉不察者,殊堪悯恻,兹于律例中择其地方易犯各条,略加注释并以律载服制条目附列于后。于宣讲圣谕后并讲一二十条使愚民动色相戒,又令绅耆家购一编,暇日为子弟讲说,庶知遵守,不复误罗法网,则默化潜移藉以保其身家或不无小补。”[25]
但是,雍正皇帝很快就发现了使“愚贱乡民”知法的重要性,于是便在雍正二年(1724年)的上谕中对地方官提出了将法律“遍加晓谕”的要求:
雍正二年(1724年)闰四月戊寅上谕刑部:朕披览奏章,其中人命案件,如故杀、谋杀者尚少而以斗殴伤人者甚多,或因口角相争,或因微物起衅,挥拳操戈,一时殒命,及至抵罪,虽悔何追,此皆由于愚贱乡民不知法律,因一朝之忿,贻身命之忧,言之可为悯恻。古有月吉读法之典,圣祖仁皇帝上谕十六条内有“讲法律以儆愚顽”一则,盖欲使民知法之不可犯、律之无可宽,畏惧猛醒,迁善而远过也。但法律包举甚广,一时难以遍喻,尔部可将《大清律》内所载凡殴杀人命等条逐条摘出,疏解详明,通令各省,令地方有司刊刻散布于大小乡村处张挂,遍加晓谕……[26]
十余年后,将《圣谕广训》与律例条文结合宣讲已经明确成为了一种强行性的规定,足见统治者对律文重要性的认识:
乾隆元年(1736年)议准:“直省各州县于各乡里民中择其素行醇谨、通晓文义者举为约正,不拘名数,令各就所近村镇恭将《圣谕广训》勤为宣读,诚心开导,并摘所犯律条刊布晓谕……”[27]
“圣谕十六条”看似是单纯的道德教化,事实上每一条准则背后都隐含着繁复的、事无巨细的法律规定。一有触犯,便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以“敦孝弟以重人伦”条为例:
《大清律例》:凡子孙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www.xing528.com)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凡弟妹骂同胞兄姊者杖一百。
凡弟妹殴同胞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者绞,死者斩。
凡居父母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居祖父母、兄丧而嫁娶者杖八十。
凡亲丧惑于风水经年不葬者杖八十。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则籍异财者杖八十。[28]
《圣谕十六条附律易解》中罗列得相当详细,几乎涵盖了与孝悌人伦相关的所有法律规定。我们已无从知道在圣谕宣讲中对相关律文的普及对于民众知晓法律和遵守法律起到了多大作用,但毫无疑问,这种读律和讲谕并行的制度,从一个侧面清晰地反映了“礼以刑的强制来维系,刑以礼的原则为依归”[29]的礼刑结合特色。
总而言之,不管是儒家思想抑或是法家思想在“圣谕十六条”中体现得多么淋漓尽致,圣谕宣讲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百姓。无论儒家思想还是法家思想,都既是圣谕宣讲制度的源流,也是治理民众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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