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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命价在其他藏区变为部落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落是藏区,特别是牧区的传统组织形式,而这些部落据以运作的社会规范便被称为部落习惯法。藏族部落制度是藏族习惯法得以产生并获得实质合法性的社会根基;土司制度则是部落习惯法得到中央王朝官方承认从而获得形式合法性的制度途径。因此,我们现在研究的藏区部落,绝大多数都是土司制度之下的部落。三个等级的女性命价分别是男性命价的一半。其他部落的赔命价在内容方面有繁有简,与莫坝部落大同小异。

赔命价在其他藏区变为部落化

部落是藏区,特别是牧区的传统组织形式,而这些部落据以运作的社会规范便被称为部落习惯法。“藏族地区部落法是指藏族各大小部落加以确认或定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大量习惯法规范和寺院法规的集合,它由部落或寺院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内实施,并靠盟誓约定方式调节部落之间某些关系的社会规范。”[24]藏区法制从法典化到部落化的过渡中介,一是部落制度的存在,二是土司制度的存在。藏族部落制度是藏族习惯法得以产生并获得实质合法性的社会根基;土司制度则是部落习惯法得到中央王朝官方承认从而获得形式合法性的制度途径。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解析大大小小的藏区部落,一种相对清晰的社会结构便会进入我们的视野。在古代,只要是中央政府难以实际控制但又有相当程度影响力的地域,便通过地方头人进行间接控制。这种与中原大一统的地方行政组织体系不同的分散的地方组织形式,被论者们称为“部落体制”。[25]部落体制与中央政府人口清查、社会控制[26]的实践相结合呈现出一定的层级结构,这与西方人类学学者所研究的初民社会的部落截然不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层级结构就是部落体制与中央王朝秩序的结合点,而中央王朝对该层级结构的承认在法律上即表达为土司制度。因此,我们现在研究的藏区部落,绝大多数都是土司制度之下的部落。

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实现边疆社会控制的产物,也是中央王朝社会控制能力不足的表现,即土司是地方势力强大、中央政府无法强力约束而进行怀柔、笼络和妥协的产物。设置土司的目的,“其道在于羁”,“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27]。尽管土司不一定都由“夷人”担任,土司与部落之间也不能画等号,但多数土司都是在部落势力强大、扩张、兼并邻近土地和人口之后,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和册封从而获得合法地位。与定期轮换的流官制不同的是,土司职位均为世袭,一旦获得封号往往相传百年,形成牢固的地方权威。当土司控制的人口和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管理达到一定难度,便可能产生“立法”的需求,部落头人于是根据祖先的定制并结合部落的实际情况为属民建章立制,从而形成部落习惯法。藏区部落习惯法往往涉及部落管理的各个方面,赔命价作为处理部落内部和部落之间私人相犯所产生的命案的依据自然也包括其中。

我们以清代果洛地区莫坝部落的赔命价习惯法中的头等命价为例,说明赔命价习惯法的构成状况。莫坝部落赔命价习惯法将命价分为三个等级。头等命价是部落头人及其属下官僚、贵族和嫡系亲属;二等命价是土司的爪牙和生活富裕的牧民;三等命价是贫民。[28]头等命价包括如下要素:

①赔“认罪款”3个元宝;

②赔“绝恶款”5匹马、5支枪;

③向头人缴纳“服法款”15个元宝或者4~5头牛;

④赔偿死者家属“悔罪款”5匹马、5支枪;

⑤罚凶手向死者赔“煞尾费”1头尾巴系扫帚的犏牛;(www.xing528.com)

⑥赔偿命价正额九九制即81只羊,九五制即45头牦牛,九三制即27头犏牛;

⑦给死者兄弟“赔罪款”3个元宝,给死者亲友“赔罪款”1.5个元宝;

⑧赔“寡妇流泪锅”1只,赔“寡妇头巾”1匹;

⑨罚凶手“洗手款”3个元宝;

二等命价的项目与一等命价相同,但数额较少,折合100个元宝或300头牛;三等命价数量更低,折50个元宝或150头牛。三个等级的女性命价分别是男性命价的一半。[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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