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现代的角度上,我们所研究的“藏区”,包括西藏、青海藏区、甘南藏区、四川藏区和云南迪庆藏区。从地理方面看,西藏之外的其他藏区是西藏和内地之间的交错地带,也是汉藏两种文化的交融地带,有论者将这个地带称为“中间夹层地带”。[3]由此,藏区在行政区划方面就体现为西藏和其他藏区的二元化结构。[4]藏区区划的这种二元结构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一是与藏区的祖源有关,即与吐蕃的扩张历史相关。西藏大体相当于吐蕃的本土,其他藏区大体相当于吐蕃扩张征服的地区。吐蕃盛极而衰之后,藏区社会自然演化成三大方言区:卫藏,卫即以拉萨为中心的前藏,藏即以日喀则为中心的后藏;康,即以康定为中心的西康;安多,分布在甘肃、青海、四川等省份。[5]根据史学家的观点,藏人在元代就对自身居住的区域划分有了明确的地理概念,即卫藏法区(藏传佛教兴盛于卫藏,故称法区)、西康人区、阿多马区(因甘青产马,故称马区)。[6]二是藏区纳入中央帝国之后,历代中央政府在治藏方面因势利导、用心谋划的结果。中央政府对各个藏区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导致藏区在制度上隔离开来。
西藏与其他藏区的制度上的区隔从而形成现代五大藏区的格局,是在元朝初步划定而在清朝基本完成的。元朝统一藏区后,在中央设置宣政院总理藏区政事,在宣政院之下设置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即:(1)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吐蕃宣慰司,辖境包括今青海海北、海南藏族自治州和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及甘、青、川连接地;(2)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辖境包括朵甘思,以及黎、雅等处;(3)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乌思藏宣慰司,辖地与今西藏自治区的地域相仿,但不完全相同。“乌思”指前藏,“藏”指后藏,纳里速古鲁孙即今阿里地区。[7]由元代宣政院辖区的行政区划来看,乌斯藏宣慰司大体相当于现代西藏自治区,吐蕃宣慰司与朵甘思宣慰司辖地则与现代甘、青、川藏区大体一致。所以,在元朝,甘、青、川藏区的绝大部分在行政上是与西藏地区分立的。元代实行帝师制度,由帝师总理宣政院事务,帝师来自乌斯藏的萨迦家族。帝师能够控制宣政院并通过宣政院影响吐蕃和朵甘思两大宣慰司的事务,但乌斯藏宣慰司却并不能直接影响和控制这两个地区的事务。由此,西藏和其他藏区之间只有宗教和文化方面的联系,而无行政方面的统属关系。
明朝继承了元朝的做法。朱元璋对甘、青、川藏区采用武力征伐,而对乌斯藏则用怀柔招抚的方式,文武并用从蒙古人手中夺取了藏区的控制权,将藏区纳入明中央政权的版图。1374年,明朝中央政府在前期藏区行政设置的基础上,设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个卫。河州卫管辖今甘肃临夏和甘南藏族地区;朵甘卫包括今西藏昌都地区和四川甘孜、青海南部的藏族地区;乌思藏卫管辖前、后藏。1375年,明政府又设置了俄力思军民元帅府,辖地包括今西藏阿里地区以及拉达克地区。不久,明朝政府将乌思藏卫升为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管辖今西藏的大部分地区,即元朝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使辖区;将朵甘卫升为朵甘行都指挥使司,管辖今青海南部、西藏东部、川西的藏区,即元朝吐蕃等路宣慰使司辖区;设于河州的西安行都指挥使司的管辖范围缩小,仅限于青海东部、甘南、川北的藏族地区,即元朝吐蕃等处宣慰使司辖地。[8]这样,明代完成了对藏区的行政划分,基本保持了元代的格局,将乌斯藏地区与其他地区在行政区划方面隔离开来,互不统属。(www.xing528.com)
清朝对藏区的行政区划是:西藏,分为卫(前藏)、藏(后藏)、阿里三部,归清朝驻藏大臣管辖;宁静山之东为喀木(西康),归四川管辖;甘、青地区的藏区属甘肃,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9]这一行政区划体制历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才大体形成。明末清初,整个藏区实际控制在蒙古和硕特部固始汗手中。顺治十年(1653年),清政府册封达赖五世为西藏宗教领袖,册封固始汗行使藏区行政统治权。这样,藏区在法律上纳入清朝版图,但西藏、康区和安多藏区的行政和军事分别控制在固始汗及其子孙手中。年羹尧在雍正二年(1724年)《奏西海荡平善后事宜折》中说:“查西海、巴尔喀木及藏与卫,此唐古特四大部落也。古什汗(即固始汗)……以西海地面宽广,便于刍牧;喀木居民稠密,饶于糗粮,将其两处,分隶其子孙……洛笼宗以东,凡喀木之地,皆纳添巴于西海诸王;其洛笼宗以西,藏、卫两处,昔日布施于达赖喇嘛与班禅喇嘛,以为香火之地……”[10]在平定罗布藏丹津叛乱后,雍正三年(1725年),清政府设西宁办事大臣,管理青海少数民族事务;雍正五年(1727年),设驻藏大臣,管理西藏事务。同年,清政府决定将康区东部的康定、巴塘、理塘等地划归四川管辖;将康区南部的中甸、阿墩子、维西划归云南管辖,此地改土归流后划归鹤庆府管辖[11];将昌都划归帕巴拉活佛管辖;将后藏和阿里地区划归班禅直接管辖。雍正九年(1731年),清政府把唐古拉山以北玉树地区划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把唐古拉山以南夥尔纳胥三十九族划归驻藏办事大臣管辖。上述措施,成为以后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12]从清代藏区行政区划的演化过程来看,卫藏地区自成一体,四川藏区、云南藏区基本上由康区分化而来,青海甘南藏区隶属于西宁办事大臣而浑然不分。清代仍然沿袭了元明以来西藏与其他藏区在制度上的隔离,西藏在行政架构中对其他藏区并无管辖职权。清朝政府将部分藏区纳入行省体制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藏区区划的二元结构对藏区法制的演化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我们所研究的赔命价等藏区习惯法的演进方式具有决定性意义。历代中央王朝根据对各个藏区的实际控制能力采取不同的治理方略,大体上在西藏地区承认西藏地方政权的合法地位;而在西藏以外的汉藏交错地带则通过土司制度分而治之。在这样一种政治架构下,赔命价制度也呈现出明显不同的演进路径:在西藏地区表现为成文法的地方立法,是西藏地方法典的一个条款;在汉藏交错地带则表现为在土司制度下的部落化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习惯法,突出地表现为土司司法的实践形态。古代赔命价制度经由这两个路径成为当代赔命价习惯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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