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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思:台湾少数民族权益法及相关裁判摘要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处理台湾地区少数民族的基本大法,承认少数民族和汉民族是伙伴关系,少数民族群体权利是少数民族的固有权利,而非汉民族组建的政府所赋予。[7]参见台湾嘉义地方法院2003年度简字第164号刑事判决。[8]参见台湾高等法院2007年度上诉字第2092号刑事判决。[10]台湾高等法院2009年度上更(一)字第565号刑事判决。

省思:台湾少数民族权益法及相关裁判摘要

“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处理台湾地区少数民族的基本大法,承认少数民族和汉民族是伙伴关系,少数民族群体权利是少数民族的固有权利,而非汉民族组建的政府所赋予。因此,“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要求的相关子法或管理法令就算未制定,并不影响少数民族权利的存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关规定的出台,或许能看出尊重多元文化价值观正逐渐地融入生活中。然而,冲突无法避免时,如何保障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可见当权利受损时要能有充分的救济权,权利才是真正存在的。但现今少数民族在法律情境上的弱势,就如学者所指出:“‘原住民族’之法律情境,乃自己的传统规范不被政府司法承认,政府又缺乏专属于‘原住民’的法律,大部分‘原住民’族群被排除在政府立法决策的权利之外,更无执行处理原住民法律的机构与权力,‘原住民’站在远离部落的异族法庭,在欠缺多元文化涵养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之前,只好听天由命。”[17]

少数民族的习惯与政府法律规范的冲突根源是不同的权利观,但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确立了少数民族与政府间为伙伴,那为什么还会有“风倒榉木案”的两极化判决,这是欠缺专门的少数民族审判制度所致。因此,设置少数民族法院或法庭,不失为解决少数民族习惯与政府法律规范冲突的可行之道。“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条规定:“政府处理‘原住民族’事务、制定法律或实施司法与行政救济程序、公证、调解、仲裁或类似程序,应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语、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保障其合法权益,原住民有不谙国语普通话)者,应由通晓其族语之人为传译。政府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权益,得设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那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条规定设置少数民族法院或法庭,以改善少数民族的司法弱势地位,就成为刻不容缓的事。

Research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Ethnic Habits and Law—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entence of“Ju Wood Blew Down by Wind”in Taiwan

Chen Ming-Tsung

Abstract:In the acade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there are various and very important issues about the conflict between ethnic habits and laws.In recent years,this kind of issu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opular to form a research hot spot,giving the empirical reference to the 55 ethnic minorities in mainland,and producing an indelible effect.During the process of its binding,which is inevitable to produce conflict between ethnic habit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ir application.Human legal history shows that law directly associated with human,whether it is folk customary law or official enacted law,is a product of human practical experience.Therefore,this article choose this issue as direction,and select the case“ju wood blew down by wind”,thus analyzing the issue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ethnic habits and laws in-depth.

Key Words:ethnic minorities;habit;conflict of laws;ju wood blew down by wind

【注释】

[1]陈铭聪,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

[2]至2008年4月23日,台湾已确认的少数民族族群为13个。另有未被确认的族群,包括巴布萨人、巴赛振洪雅人、凯达格兰人、雷朗人、马卡道人、巴布拉人、巴宰人、猴猴人、西拉雅人和消卡斯人等。资料来源:新华网,2008年6月12日。2014年10月10日访问。

[3]“森林法”第52条 窃取森林主、副产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赃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四、结伙两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4]陈权欣:《司马库斯埋石立柱,拒绝巡山员》,载《中国时报》2007年5月8日。

[5]《当上帝的部落遇到“国家”》,载http://blog.yam.com/smangus/article/9628931,2014年10月10日访问。

[6]参见台湾新竹地方法院2007(96)年度易字第4号刑事判决。(www.xing528.com)

[7]参见台湾嘉义地方法院2003(92)年度简字第164号刑事判决。

[8]参见台湾高等法院2007(96)年度上诉字第2092号刑事判决。

[9]台湾新竹地方法院2007(96)年度易字第4号刑事判决。

[10]台湾高等法院2009(98)年度上更(一)字第565号刑事判决。

[11]林益仁:《司马库斯榉木事件无罪宣判的启示》,载《环境资讯中心》,http://e-info.org.tw/node/51933,2014年10月10日访问。

[12]林益仁:《司马库斯榉木事件无罪宣判的启示》,载《环境资讯中心》,http://e-info.org.tw/node/51933,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0月10日。

[13]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

[14]邓育浩:《选修公民与社会教师手册上》(初版),台湾南一书局2008年版。

[15]《当上帝的部落遇到“国家”》,载http://blog.yam.com/smangus/article/9628931,2014年10月10日访问。

[16]王泰升:《法律史》,2007年度“教育部”补助法律专业科目教学改进计划。

[17]汪明辉:《“原住民族”传统习惯之调查整理及评估纳入现行法体系之研究——邹族、鲁凯族篇》,2006年少数民族委员会委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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