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库斯“风倒榉木案”最大的冲突点在于,司马库斯居民基于认同族群文化而依据部落议会决策施行的结果,却与根据法治主义所定的政府法律规范有所抵触。与此类似的案件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后仍然层出不穷,例如太鲁阁人与政府公园的对抗、邹人抗议森林管理机关将其传统领域以BOT方式委外经营等等,为何立法之后还存在少数民族习惯规范与政府法体系之间的冲突,原因为何?又该如何解决?本论文希望借由“风倒榉木案”的始末及判决依据,从族群文化认同的角度探讨,为后人研究相关议题时一个参考的方向提供。
法治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观,以政府法律规范来约束政府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自由权利,从而保持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而这和少数民族群体权利观相异。两个不同的思维、体制,产生冲突在所难免。就“风倒榉木案”来说,冲突的原因是森林法、公有林产物处分规则与部落会议、固有传统领域认知不同。
对少数民族来说,土地是少数民族社会的核心,少数民族举凡日常生活、仪式、祭典等皆离不开土地。土地不仅仅是占有物及生产资料,更是人类的精神寄托。土地不是商品,而是可以自由享用的物质元素。司马库斯居民依据部落会议,传统领域内的土地自然资源为各部落族人所共享,其他群族人不得任意侵犯。然而现今却面临着被“晚来的政府”夺走传统领域与规范的诠释、定义权力等问题。有少数民族领导就曾提过:“政府的法律一直都是用汉民族的标准在制定,我们‘原住民’的风俗习惯都一直被抹杀。”[16](www.xing528.com)
在政府的法律与少数民族习惯规范价值观的冲突之下,若依政府法律判决,虽然展现多数人认定的法治主义精神,却伤害了司马库斯居民对于族群的文化认同。但是若以“尊重‘原住民’文化,‘原住民’公有地搬榉木不算窃盗”来判定无罪时,是否对其他守法者反而造成“不平等”的疑虑?如何在政府法治体制之下排除观念冲突造成的差异,保障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让民众认同所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蕴含的“实质平等”的真义?换言之,在“风倒榉木案”中,三位被告认为“自然资源共享”,坚信“我们没有犯罪,搬运榉木的行为是部落集体的意识,而不是三个人的行为,我们是遵从部落会议决议来处理这件事情”;而政府法律则认为公有林属于政府,私人不得任意侵占、取舍。当双方的价值互异,一方认为自然资源不属于任何人,强调资源的循环及共生,整个部落即互助合作的生命共同体,抱持着“自然资源共享”的概念,而另一方则规定公有林区内的自然资源是政府所有,属于公有物,任何人不得侵占、取舍,在此前提之下,“风倒榉木案”就绝对不会是单一案,类似的冲突、纷争将不断重演。在现行台湾地区司法体制及大环境下,为确保少数民族的法院或法庭能有保障少数民族司法权益的功能,应配合提升相关的司法改革,包括从制度建构、法律修改等较为全面的做法,建议后人在选择相关题目时,可朝这个方向作更深入的研究及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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