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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原住民族的采集行为与石雕创作之关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长引用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区从事非营利的采集行为”。另外,台湾大学人类学系所进行调查研究报告指出,依本案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山中的资源是采取一种开放的财产态度,采集果实、搬运木料等行为是被允许的;再加上证人也证实司马库斯的部落决议将倒木作为雕刻造景之用与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相吻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住民族的采集行为与石雕创作之关系

1.部落观点

在判决书中,三名被告否认有任何窃取榉木的不法意图,一致宣称:该榉木为新竹林区管理处处理后的遗留无主物,他们依部落会议决议,前往现场将榉木载运回部落作为美化环境、雕刻及造景之用,并无窃盗的意图。部落决议在司马库斯居民的心中属于他们的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其地位远比法律来得高,依部落决议对传统领域内森林产物的使用是有其正当性的。主人(司马库斯居民)在自己的院子(传统领域)将被风吹倒的榉木残枝拿回家,还要被客人(森林管理机关)说是窃盗横倒在路边的榉木。另外,台湾地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条规定:“政府承认‘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埋石立柱是部落遵照传统宣示传统领域,证明少数民族与土地依存的固有权利,没有人能夺走。[5]

被告也明确表示,“一开始我们是为了要抢修道路才挖了木头放在路旁。因为木头摆在路边上,回去之后大家讨论那个木头如果不搬回来会被偷走。经部落讨论之后,长老分配我们三个人把树拿回来。我们到了之后,树身就不见了,我们就想小偷已经先拿了,我们就想把树根拿回部落去造景或是雕刻”[6]

2.一、二审法官观点

人类是群居性的社会动物,人与人相处必然会产生各种关系,发生各种冲突。为了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建立一套放诸四海皆准的社会规范。少数民族对于土地的使用,虽然应加以高度尊重,但不能因少数民族为弱势族群,就不受一般法律规范。[7](www.xing528.com)

在审判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榉木位于他们居住的传统领域的土地上,少数民族依“森林法”第15条第4项前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可以依其生活惯俗需要采取野生植物。”但法官认为“森林法”第15条第4项规定,只是将少数民族在公有林区采取杂草、枯枝、落叶的行为合法化,而非无限上纲,此案搬运是体积大且高经济价值之木,与立法所规范之行为态样不同。[8]另外,他人土地的出产物,未经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或据为己有,此普遍的法律常识,尽管被告等人未受高深教育,但是也并非智识低下之人,对于此法规所禁止的事项当有认识,被告等也均坦言知道公有林地不能擅自砍伐,自然不得仅以部落决议或风俗习惯为由免除刑责。[9]

3.高院更审法官观点

高院宣判,从多元文化的观点来看,文化不应有高低之分,每一文化都有其相对的价值,对于少数民族在传统领域从事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应该予以尊重。审判长引用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区从事非营利的采集行为”。第30条第1项,“政府在处理‘原住民’事务、制定法律或实施司法程序等事项,应尊重原住民传统习俗。”另外,台湾大学人类学系所进行调查研究报告指出,依本案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山中的资源是采取一种开放的财产态度,采集果实、搬运木料等行为是被允许的;再加上证人也证实司马库斯的部落决议将倒木作为雕刻造景之用与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相吻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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