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当然并无所谓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或商事法律体系,但在频繁的商业活动中形成了诸多具有规范意义的商业交易惯例、行业习惯、规范商人行为的商事惯例等,有人将其称为“商人法”。[2]“从来行商坐贾,不无规约,百工技艺,各有章程”[3],这些民间商业组织的行规、业规、条规、会规、帮规、规约、规条、规章、章程等在解决商事纠纷、维护商业交易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商品贸易发达的明清时期,民商事习惯法蓬勃发展。如同拉丁谚语所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一般认为传统中国缺乏近现代意义的民商法体系,在国家法制层面盛行的是“民刑合一”体制,民商立法有限,但正因为此却给了民商事习惯法更多的适用领域,民间交易多受习惯法的调整。“吾国向以重农贱商为政策,故于商业上绝少成文之规定。其实商事习惯,各有其相沿之成例,无以名之,名之日不成文之商例而已。且一地有一地之商例,而一业又有一业之商例,颇近于地方单行章程者然。”[4]英国学者何思维也指出:“中国的这个传统法的特点是,如体现在法典里的那样,只涉及公共事务,是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与家庭、贸易和非国家垄断的商业有关的私法,则被置于公共事务当局的管辖之外,而继续被风俗习惯所控制。”[5]民族文化传统是习惯法形成的精神背景,不同国家、民族的商事习惯法也受到该民族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理论所言,“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这就是“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6]。对习惯法而言更是如此。比较中西方商事习惯法的差异可以明显看到中西方不同文化传统的痕迹和烙印。分析中西方商事习惯法与文化传统之间的关联,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中西方文化传统的特性,并为当下商事惯法的发展提供借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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