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阐释解纷仪式,既要从具体、微观层面梳理象征符号及分层理论,还须关注解纷仪式的场域理论。对此,范根内普、卢因与特纳都有深入研究。若说卢氏社会科学场域理论更具方法论启发,范根内普和特纳分析则鞭辟入里。
范根内普的“过渡仪式”三阶段即分隔仪式(rites preliminaries,separation)、阈限仪式(rites limimaires,margin or liminality)和聚合仪式(rites postiliminaires,aggregation)。第一阶段,仪式主体以某种方式象征性地与先前状态、位置相分离;第二阶段,受礼者处于模棱两可、非此非彼的边缘状态;第三阶段,受礼者重回原初场景,但状态已经改变。行为人的行为、存在方式及状态皆受制于特定场域。[51]在根本意义上,场域根植于相应文化体系。
在范根内普的基础上,特纳提出仪式过程的“阈限—交融”理论。阈限人从固有文化空间结构中脱离,原有身份和位置不复存在;阈限人在先前社会结构中的生命象征性“死去”;主体间形成一种特殊关系,即平等、简单并达精神、灵魂、情感的交融;经历完阈限阶段,阈限人重返阈限前的世界,但生命、人格与地位获得新生。[52]为运用场域理论至具体的解纷仪式,特纳主张运用卢氏提倡的通过“阶梯式逐步增长”方式,从最宽广到最狭窄的重大行为语境中接近象征符号的行动意义。特纳的场域分析要求研究者关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与仪式相关的各种事物,以加深对仪式的理解。这种放宽视野然后逐步接近考察对象的方式,比纯粹文化意义上的场域分析更具体。运用前述方法的情况被描述为:(www.xing528.com)
将仪式发生的社会情景描述为所有参与这种仪式的个人与团体的兴趣、野心、欲望和目标,还包括由于过去历史所造成的人与人、村社与村社、派系与派系之间互动的模式……特别注意对仪式进行更大时空范围内的审视,而不仅仅将目光集中于狭小的时空凝结。[53]
布迪厄以规范意义上的法律运作为例提出“司法场域”的概念。布氏司法场域的初步界定:法律的社会实践事实上是场域运行的产物,该场域的特定逻辑由两个要素决定,一方面乃特定的权力关系,另一方面乃司法运作的内在逻辑。前者为场域提供了结构并安排场域内发生的竞争性斗争;后者一直约束着可能行动的范围并由此限制了特定司法解决办法的领域。[54]布氏理论不侧重文化阐释层面,更多集中在结构主义视角下因社会分工等生就的权力关系及权力运作场域——一种结构化的权力运行界限。布氏理论包含了法庭空间、司法过程和法律文化认同等,其司法场域论也超越了单纯的审判仪式。本文也将关注潜藏在司法场域与解纷仪式背后的社会情景。这与“特纳—卢因式”场域论有所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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