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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恩登布人生活中的第二类解纷仪式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卡玛哈萨尼的再度要求,伊黑姆比决定为其举行第二场“伊哈姆巴”仪式。这些解纷方式的效果取决于行为人的仪式认同度。仪式主体的参与性、主动性最为强烈,甚至是赤裸的境地。第二类解纷仪式不明确、直接指向、针对纠纷,却有效作用于纷争。这类仪式不同于前类之处是,被仪式化处理的纠纷没有在仪式举行前和展演中被仪式主体明确为仪式之目的。这类仪式在恩登布人生活中也有典型例证。

挖掘恩登布人生活中的第二类解纷仪式

本文对文献材料予以抽取、归纳、整合[30],并根据纠纷与解纷仪式的关联程度将解纷仪式分成两类。第一类解纷仪式的解纷功能直接指向对应的纠纷。人类学家记载的非洲赞比亚恩登布人(Ndembu)的“卡玛哈萨尼案”是此类典型。

卡玛哈萨尼是一个恩登布人村落中的头领后裔,但社会变迁使其社会地位明显下降,对酋长地位承继的机会也因其他继承人的出众才干而变得无甚可能。其第四个妻子玛丽亚在婚前曾找过一个名叫杰克逊情人,杰克逊受过良好的教育,并极有希望在欧洲公司谋取一个职位。两人婚后,玛丽亚还多次公开与杰克逊在一起。杰克逊在很多公开场合故意、夸张地“避开”迎面而来的玛丽亚的母亲,好像她就是他的丈母娘一般。很多村落中人都说卡玛哈萨尼太窝囊;而从种种迹象来看,他本人对此也多有怨言。即使与杰克逊交往,玛丽亚还是对卡玛哈萨尼履行了很多身为

人妻的义务。她开辟出一大片木薯园,两人因此发达了好长一段日子。但这种忠诚是很脆弱的,纵然在外人面前,她用强有力的意志和能力同丈夫一道努力地践行做头人必备的形象和气度。

由于卡玛哈萨尼身体有疾——心跳过速、肢体剧烈疼痛以及短时劳作后头晕,他觉得“人们总在说他的坏话”。于是,他向“伊哈姆巴”仪式(“伊哈姆巴”原意指一位去世猎人牙齿;在恩登布人观念中,伊哈姆巴可能伤害生存者,而受害者必须通过该治疗仪式进行救治)的主持者伊黑姆比(巫医)求助。之前,卡玛哈萨尼通过占卜师了解到:他受伊哈姆巴困扰,一方面缘于现任酋长之当选不合法,已故头人要通过困扰他而羞辱整个村落中人;另一方面其已故父亲亦因其他原因对他实施了困扰。伊黑姆比为其主持了一场“伊哈姆巴”仪式。[31]仪式结束后,卡玛哈萨尼能参加正常的劳作。经卡玛哈萨尼的再度要求,伊黑姆比决定为其举行第二场“伊哈姆巴”仪式。伊黑姆比指出,除第一次仪式中处理了部分“伊哈姆巴”问题外,卡玛哈萨尼的问题还部分缘于妖术与巫术,这些女巫是玛丽亚和她的母亲;她们派精灵去用锄头把“击打”卡玛哈萨尼;玛丽亚的母亲希望卡玛哈萨尼早点完蛋,以便杰克逊当她女婿。主持者伊黑姆比提前一天一夜住到了受害者村里,以便了解相关情况,为第二次仪式做精心准备,并……[32]

对于这类解纷仪式,较熟悉的有诉讼中的审判仪式。审判仪式是在特定场合依照事先规定的一系列行为规则,通过实施一种展演将现实社会关系置换到拟制状态,从而在建构的场景中达至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改变,而且该展演过程本身被等同于对正义的追求和信仰。审判仪式之解纷意图极其明确,具言之:(1)仪式乃缘于特定解纷意图才导致展演的出现;(2)仪式指向的对象极其明确;(3)解纷过程直接作用于意欲处理的冲突。(www.xing528.com)

还有一些特殊的解纷仪式,其实现了世俗、族群和社区的纠纷向“神”“鬼”等意识体系的转化,表现为巫术、巫术斗争等。在凉山彝族人中,冤家之间通过黑色巫术进行暗斗。[33]人们将现实的不满、紧张和冲突通过仪式单方诉诸“神”“灵”等,请求后者裁断纠纷并予以“执法”,从而伸张不公;通过巫术进行暗斗,表现为纠纷主体通过仪式达到“损害”对方之目的。纠纷主体将“神”“鬼”“灵”等意识层面的产物导入现实解纷,实现情感表达与心理平衡。换言之,巫术是将纠纷向虚无化转换。这些解纷方式的效果取决于行为人的仪式认同度。仪式主体的参与性、主动性最为强烈,甚至是赤裸的境地。

法人类学家青睐且与“神”“鬼”等意识体系关联极近的解纷仪式有神明裁判。人类史上的神明裁判大体有两种。作为规范的司法活动,神明裁判为特定司法机构和人员把持。[34]规范司法活动之外的神明裁判常常又与巫术有重叠,如凉山彝区的打鸡狗、捞油锅、抓开水、嚼生米、捧石子等。有人认为“神判方式无疑是荒唐无据……是强加在人们头上桎梏的枷锁……听天由命的一种心理反应”。[35]通过仪式解决纠纷是特定时空下人类为克服有限的认知能力与无限的“正义追求”间的矛盾,是该文化体系内对正义实现方式的理性选择,因为该时人们所能意识到并且坚信能实现正义的方式正是这些仪式。即使是现代司法也存在通过证明责任等——人为拟制——消除前述矛盾。在评价神判仪式时,泰勒客观地纳入了“时代”和“文化”等因素。[36]有学者指出“法律的存在以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为先决条件”,“如果人们相信符咒和巫术,那么神裁法似乎就是这种情况下最好的证据了”。[37]对南方民族地方的神判,有学者主张将神判置于民族地方固有法的精神基础与历史场域之地位来分析。[38]无论神判是否纳入该时规范法律体系,仪式与神判的生命力及权威性有极大关联。

第二类解纷仪式不明确、直接指向、针对纠纷,却有效作用于纷争。该类仪式含有在有意无意间仪式化祛除纠纷之意味,即解纷乃仪式展演之附带结果(by-product)。在很大程度上,这类仪式的解纷功能是观察者阐释出来的。这类仪式与解纷的联系是观察者基于外部视角观察的产物。这类仪式不同于前类之处是,被仪式化处理的纠纷没有在仪式举行前和展演中被仪式主体明确为仪式之目的。这类仪式在恩登布人生活中也有典型例证。如“穆坎达”中达至化解社会矛盾及紧张关系,但举行仪式却有其他、直接、主要的目标。[39]因此,纠纷主体对仪式的解纷功能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仪式主体对解纷的参与性、主动性不如前类明显。

解纷仪式的前述分类是从外部观之,从仪式本身并从功能视角观之,任一解纷仪式均可区分为纯程式性的仪式组成部分与具有解纷功能的仪式组成部分。前者大多源于习惯、传统而采取的物理摆设及行为方式,本身对解纷没有实质功效;后者在解纷过程中有相应的功能。该解纷功能可能体现在司法技术层面,如中世纪日耳曼人审判仪式中的“誓证”、“神证”及“决斗”等,通过一定的仪式化行为达至对案件事实的涵摄;[40]也可能通过法律文化的意义系统对解纷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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