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分析实为文化阐释,解纷仪式的象征分析亦即解纷仪式的文化阐释。强调“仪式”研究并使之成为关键词者乃涂尔干,涂氏将仪式与信仰并列为宗教的两个基本范畴。[16]尔后,范根内普的“过渡仪式”(rites de passage)研究将仪式提升为人类学的基本问题[17],以至特纳尊其为仪式研究之父。对仪式的精细研究当数象征人类学的大家们,他们围绕“符号”等关键词(在文化共同体内,人们赖以表达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情感的交流媒介,如关系、时间等)对仪式展开深入研究。吉尔兹代表作(《文化的解释》[18]、《地方性知识》[19])堪称文化解释之经典,其中涉及对仪式的精辟阐释。
特纳的仪式研究成果甚多,见地深刻。围绕恩登布人仪式,特纳创作了大量开拓性的象征人类学作品。[20]与吉尔兹不同,特纳的大部分研究保留了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的烙印,结构—功能主义思想在相当程度上支撑着其研究。受格拉克曼影响,特纳重视潜藏在现象背后的冲突,关注社会关系的平衡与维持。有文献称,这缘于曼彻斯特学派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之故。[21]范根内普“过渡仪式”理论和卢因“社会场域”理论对特纳产生过重大影响。特纳部分承继“过渡仪式”理论并发展之。特纳表示,受卢因“社会场域”理论的启发,更易理解“过渡仪式”中的行为与事件,也成功将“社会场域”理论导入对“阈限阶段”的分析。[22]特氏仪式研究注重戏剧化、场域化分析事件与研究对象,捕捉研究对象与事件蕴含的象征含义,尤强调个案的动态—场景式关注。(www.xing528.com)
相比之下,审判仪式研究尤其是从象征主义理路展开的系统研究极少。既有研究涉及仪式的个别问题如道具、服饰,且出发点多为助益司法的技术运作。如称作第一部研究审判仪式的历史著作《十八世纪以前的欧洲法庭服饰史》(A History of Legal Dress in Europe until the End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23]论文《清朝法袍与官服的起源》(“Origins of the Court and Official Robes of the Ch’ing Dynasty”)。[24]迄今,尚未将审判仪式作为整体予以法人类学意义上的象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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