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揭示这条演变路径,我们已经基本理解了习俗的实践如何在诠释与时间的作用下发生改变。但这只是一种“俯瞰式”的理解,“建构性诠释”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地细致考察。德沃金针对“建构性诠释”的过程划分了三个诠释阶段:“前诠释阶段”(preinterpretive stage)、“诠释阶段”(interpretive stage)与“后诠释阶段”(或者完善阶段)(postinterpretive stage)。他认为,“实际诠释并不像上述分析性结构所设想的那样细致周到而又有明显结构”,但我们需要注意到“社会的内在观点在每个阶段有怎样的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对诠释的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并加以区别”,从而完善建构性诠释“成为同样也能够适用于法律研究的工具”。[23]所以此处在完善“建构性诠释”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它的特性重提之前已经表述过的观点。我们将会在“建构性诠释”的各个阶段中进一步深化对社会实践诠释的认识。
按照德沃金的表述,“前诠释阶段”是“打上了引号的”。这表明在针对特定对象的诠释开始前,有一些观点已经通过之前的诠释凝成了共识,而这种共识已经得到了诠释者的理解。“前诠释”就是一种对此种共识的相似理解。结合前文所述的诠释并非完全的创造或发明,我们不妨将整个诠释过程视为一棵大树或整个山脉,再将“前诠释”视为大树的树干(initial trunk of the tree)和高峰所屹立其上的高原(plateau)。[24]于是便可以设想,在礼貌实践的发展中,必然有一些诠释已经得到了“先行领会”,并为进一步诠释提供着可能:例如,在诠释“礼貌”的寓意之前,共同体中的成员必须对“什么是礼貌的行为”有着相似的看法。因为他们不仅使用同一种语言,而且都相似地实践着礼貌行为,如此他们才有可能根据彼此共同的认识和实践对礼貌的寓意提出各自的理解。除此之外,他们还必须通过这种认识和实践大致理解彼此的意图、信念和动机,这才使得他们之间的交流和争论有意义。但语言和实践的相似性并不要求他们观点完全一致,而只是要求他们能够把对方的话语视为有意义的语言而不是噪音,并且能根据自己理解去正确领会对方的说话意图。这些“先行领会”便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生活形式”(a form of life)。[25]那么这些条件怎样影响进一步的诠释呢?德沃金指出,“建构性诠释”展开的可能在于“生活形式”为社会成员理解彼此的意图提供了相似的利益和信念,而此种相似性又必须“严密得足以容纳真正的不同意见,同时又不能过分严密以致不同意见无法产生”[26]。
接下来便是“诠释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诠释者将针对特定的诠释对象(语言、艺术作品或者社会实践)阐发蕴含在其中的寓意。根据先前有关诠释与意图的讨论,他必须在这个阶段中表达他本人对此种寓意的看法,他还必须说明他为何持有这种观点——他必须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并给出自己的论证。在这个阶段中,诠释者给出的诠释不必尽善尽美,因为他的诠释或许不能符合诠释对象的每一个方面。比如,主张“礼貌代表着尊敬”的诠释者在特定情境下能够很好地说明他对长者使用敬语的问题,但却并不代表着这个判断能够说明礼貌的其他一切情形,更不代表着它将会被其他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其他社会成员可能会对礼貌的寓意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也许不会像这位诠释者一样将礼貌与特定的价值(尊敬)联系起来,而是会站在自己的角度认为礼貌与其他的价值、信念甚至利益相关。但不管怎样,每一位诠释者都要站在自己的角度,说明诠释对象具有怎样的寓意以及为什么会有这种寓意。在“诠释阶段”中,他起码得告诉其他人,我们之所以讲礼貌的原因是礼貌代表着尊敬,因为我们必须尊敬社会地位比我们高的人,而社会阶层的分化作为一种“前诠释”的历史条件已经得到了我们每个人的承认。他会说,尽管这只是他的看法,但这种看法或许最好地描述了礼貌这一习俗的实践。其他人或许不会同意,这意味着认为“礼貌代表着尊敬”的诠释者必须与其他竞争性观点一较高低,所以他必须考察其他人有关礼貌寓意问题的意见,并进一步回应这些异议的主张,论证为何自己的观点比它们好。最后,这种诠释连同相关的论证必须受到“前诠释”的限制,它们应当是“诠释”而并非什么“创造发明”。假如我说,在美国礼貌是一种“多数人决定的议事规则”,那么毫无疑问我的诠释就超越了“前诠释阶段”美国人对“礼貌”形成的基本共识,因为当我这么说的时候,他们想到的是“民主程序”而并非“礼貌”。这表明“前诠释”的限制要求我们在诠释中谈论的是同一个对象,而不是我们天马行空的想象。(www.xing528.com)
最后我们来看看“后诠释阶段”。在这一个阶段中,诠释者必须根据他之前所进行的寓意阐发,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他的诠释。具体而言,他应当说明他所给出的诠释将会要求人们如何行事。在德沃金给出的例子中,诠释者必须回答“什么是礼貌的真正要求”:假设一位诠释者认为礼貌代表着尊敬,而在他的社会中向贵族鞠躬又代表着用礼貌来传达尊敬,那么在“后诠释阶段”,他可能会认为,礼貌不仅要求人们应当尊敬贵族,也应当尊敬从战场凯旋的军人,所以人们也必须向他们鞠躬致以敬意;或者,他可能会认为礼貌的要求存在着例外的情况,所以这些载誉而归的军人将不必向贵族鞠躬,以显示自己的荣誉与地位。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新的诠释提出了新的实践要求,问题一下从“礼貌有什么寓意”变为“根据此种寓意我们应当如何行事”。此外,“前诠释”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后诠释阶段”,因为此种“实践要求”也同样不能随心所欲。假设有人认为“民主代表着人类理性在政治决策领域的运用”,大部分人也许将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粗糙”却“有其依据”的诠释;而此时这人又说,根据这种理性的运用,民主确实要求社会成员共享财富,或者要求他们必须服从暴君的专断恣意。此时我们恐怕会认为,第一个要求和我们所理解的民主“毫无关联”,而第二个则与它真正的要求“恰好相反”。这个例子说明了,诠释提出的实践要求必须与诠释本身和“前诠释”的基础相互联系,不管是诠释,还是它的实践要求都不能走得太远。那么,究竟多远才算远?德沃金认为“只有历史才能告诉我们”。[27]这是个棘手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只需了解,对社会习俗的诠释不必像“前诠释阶段”中的共识那样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可,它和它的实践要求只是有可能成为新“河床”的一部分,而“河床”的每一部分也都曾是水中流沙,在被实践沉淀之前,它们也曾是不确定和争论本身。[2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