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建构性诠释”可以运用于“社会实践”乃至社会习俗领域。上文也曾提及,有人会认为,因为社会实践是一个更加客观的领域,故而带有诠释者意图的“建构性诠释”将难以在该领域获得成功。他们还会说,社会实践领域的真正“诠释”是一种不带个人看法的中立、客观、不偏不倚的报告,“建构性诠释”的方案无论如何都无法做到这点。为了回应这些质疑,现在就让我们回到德沃金所设想的“礼貌共同体”,来审视此种反对意见是否合理。根据前文提及的“诠释性态度”,在这个共同体中,公民们会对礼貌问题持有两种观点:首先,礼貌是有寓意的,它与特定的价值、利益和原则相关联——在德沃金的假设中,共同体的大部分成员都认为礼貌关乎尊敬;其次,因为礼貌具有这种寓意,人们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诠释“由礼貌表达的尊敬究竟要求人们如何行事”,或者他们会反驳“礼貌本来的寓意”,给出自己关于“寓意”的新看法。这个态度的第一个面向是基本的,因为人们可以认为“礼貌表示尊敬”而不试图去修正它的“寓意”或者它的实践要求。但是,上文也曾提到,正是“诠释性态度”的第二个面向导致了社会实践的演变。那么,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如果要正确地描述这种习俗的和它的演变,诠释者应当站在何种角度?
“有一种陈旧的反对意见认为,观察者应当采取一种外部视角,不偏不倚地对这个社会中的礼貌习俗进行描述。”[17]就好像要去重复别人的话语,描述者的目的就是一字不漏地将话语和行为进行拷贝,并且就外部环境对话语和行为的影响给出分析。比如,农民遇见贵族必须鞠躬并使用敬称,这个阶层之所以服从礼貌的要求,是因为他如果不这样做将遭受不利,或者因为礼貌是权威所树立的传统,而他们于历史因袭之中服从此种权威。不难看出,此种观点的说明力是很有限的,因为它仅能说明外部因果关系对习俗的影响,从而可能错误地描述“寓意性质”的礼貌的实践。在我说“我吃饱了”的时候,持有这种观点的观察者会重复我的话语并认为我吃饱的原因是“我吃了早餐”。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我说“礼貌仅仅是个形式问题而无关乎尊敬”,那么他就认为我谈的与客观存在于社会中的礼貌实践毫不相关,因为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而不是客观实践的一部分。按照哈特的观点,它甚至不能解释棋类游戏的实践,因为人们移动棋子并非只是一种物理现象,而是在“有所看法”地实践。[18]
哈特提出了他的替代方案,这个方案更为全面,也更为深刻。他成功地通过象棋游戏的类比发展出“内在观点”的描述手法。他认为,前一种陈旧的观点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没有看到身处于实践之中的实践者会对习俗或者规则采取“内在观点”。我们不能说,棋手正确地移动棋子是因为畏惧某种不利,或者电影爱好者每个星期去看电影是因为受到了政治权威的影响。哈特认为,只要我们站在一个社会的内部,以“参与者”(participant)的视角审视社会成员的看法,就会发现他们既会像陈旧观点所主张的那样对规则或习俗持“外在观点”,还会发现他们并不认为进教堂要脱帽是因为害怕受到神父的斥责。在后一种情况中,持有“内在观点”的脱帽者不仅会自己践行这种习俗,还会对越轨行为提出批评,并要求他们像自己一样行事——这就好像一位棋手对另一位棋手说:“不,你不能那么移动‘王’,你得像我这样。”[19](www.xing528.com)
在德沃金看来,哈特的方案尽管更为全面和深刻,然而还是仅注意到了“诠释性态度”的第一个面向,即习俗的参与者是在有所寓意地行事。哈特忽略了“诠释性态度”的第二个面向:在历史变迁中,习俗的变化并非单纯是一个事实,而是寓意、实践和规则三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哈特的“描述的社会学”(descriptive sociology)旨在以参与者的视角考察诸如习俗一类的社会实践,但其最终描述的却是以一个“局外人”(outsider)的姿态给出的不偏不倚的中立报告。[20]这位“参与者”是一个“站在局内的局外人”,他误解了“参与”一词的意义:诚然,哈特的方案考虑到了蕴含在人们实践之中的意义,但他最后给出的结论,却是在告诉我们“其他”社会成员如何行事以及其行事可能依据的理由。换言之,按照哈特的方式进行描述的观察者,尽管看到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实践理由,却未对此种理由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虽以参与者的身份去“观察”,却未能实现真正的“参与”。让我们进一步咀嚼这种区分:如果成功描述社会习俗实践的目标是“就这个社会当中其他大部分人实践的模式进行概括”,那么也许这位描述者的尝试就获得了成功;但假使我们的目标更为内在和具体地表现为“在这个社会中礼貌本身是什么”,那么这位描述者就不能仅仅是看别人怎么做——他必须参与到礼貌的实践中,然后结合他人对礼貌的看法,提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当然,若这位描述者不肯放弃他原先的立场,辩称他其实已经完成了后面的任务,然后告诉我们,对于他而言,“礼貌是一种在这个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我们就结合其他参与者的观点,来看看他的诠释是否完美地诠释了礼貌本身。这时候其他的参与者可能会认为这位描述者过于片面,因为“礼貌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更关乎尊敬”,那么后者就有可能给出了更好的诠释。[21]
以上的论述旨在表明,对更具“客观性色彩”的社会实践所进行的诠释也必须运用诠释者本人的意图。结合前文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此种将社会实践还原为客观的事实的方法,与那种试图客观重现作者意图的手法如出一辙。因为社会习俗本身是没有具体作者,所以此种手法就试图从每一个“他人”身上找到习俗的共同之处。而“建构性诠释”的问题是“怎样运用意图去进行诠释能够更好地描述习俗本身”,那么那个“貌似内在”的观点就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最终的胜者,它还必须与其他带有不同意图的诠释一争高下,去证明自己才是“更好的”主张。另外,假设有人认为,礼貌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也代表着尊敬,所以我们应当对老人使用敬语来表达尊敬,那么他就站在参与者的立场上展现了“诠释性态度”的两个层面——礼貌的寓意是什么和这种寓意要求我们怎么做。那么此时可能会存在争议:另一个人声称,虽然礼貌关乎尊敬,但尊敬并不要求我们对年长的人使用敬语;或者他说,礼貌无关乎尊敬,但礼貌确实能够避免很多麻烦,它是有助于人际交往的和谐与稳定,所以我们也不是非得对所有老人都使用敬称,要视情况而定。这样,每一个参与者都凭借自己的信念、利益和原则在诠释着“礼貌”,而“礼貌”这个概念也就随着讨论的深入得到了更好的“理解”。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实践”、“意图”和“寓意”三者的相互作用:人们在实践中理解了“寓意”,又带着他们本人的不同意图诠释着“寓意”,而此种被诠释的“寓意”经过深化又提出了新的实践要求进而改变了诠释者之生存周遭,而此种变化反过来经时间流逝又会生成新的实践和它们不同的“寓意”。[22]如此循环、深化和延展。结合礼貌的例证来看,这条脉络便是社会习俗诠释与意图的关系,也是社会习俗在历史洪流中的演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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