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却天然局限导致的国家法的无力,国家法对民间纠纷的处理结果也颇为严酷。国家法自身的无力性一定导致它无法处理民间纠纷吗?当然不是。民间便有“赶鸭子上架”和“霸王硬上弓”的俗语,国家法如若对其本不能发挥功效的场域强加干预,得到的是更不符人道的处理结果和更得不偿失的成本消耗。无力与严酷这两个国家法特性的内在关系是:国家法天然的局限使其仅能处理一部分的纠纷而对其他纠纷的解决无能为力,而在这一部分原本无能为力的场域强加运用,则会导致其解决结果的严酷。无力性与严酷性,是国家法从静态与动态、内在与对外、诉讼前与诉讼后一体两面的性质表现。也即国家法并非不能对本文中反复出现的“争牛案”作出事实的查明和结果的裁处,只是这种审判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酷而不近人情的,甚至是与全体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愿意完全背道而驰的。由此,国家法的运用增添了一例失败的记录,而民间也随之增加了一场双输的悲剧。
这就涉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的特质——法律所关心的,仅仅是如何去设置一套固定的、普适的、可以严格运行的模式来解决一个法律关系内的纠纷,从具体的物抽象出物权,从具体的争议抽象出诉权,从国家的权威构建起诉讼程序,其他诸多因素在所不问。“法律必须处理不同地点、时间的问题,但是信仰和生活意义却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生活有关。法律给出的价值和意义注定不会和某个具体的个人的信仰和生活意义达成完全的一致。所以,法律作为一种可以随世事时势不断改变的权威,在本质上仅能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预期,而不能提供‘永恒’的价值和意义。”[11]所以,也许我们可以推演:假设没有冲动的当事人、忽悠的律师和无能为力的法官,双输的局面是否能够避免?答曰:还是不能。国家法解决纠纷的严酷性注定了这一切——一头牛在我国的民事司法领域仅仅拥有一个明确但冰冷的代称“诉讼标的”。换言之,法律所关注的,是抽象的人格、抽象的客体和抽象的法律关系,其余一切无法对应、嵌套、贴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是法律的盲区;一切无法启动、顺应、契合我国司法程序的诉求,都是我国诉讼程序不予干涉,或强加干涉也无法导致预期后果的“法外纠纷”——总之,是国家法不去强加过问的东西,而一旦将一辆明明“不适轨”的车硬放到固定的轨道来运行,则往往导致车毁人亡的悲剧。正如苏力所言,法律程序启动时“所有法律纠纷的事实将‘天然’是整齐、明晰、完整的,可以用一套干净、利落、精确的法律语言作出描述,用一套法律核心概念(关键词)组成一个系统……湮灭任何个人感受和社会文化的差别”[12]。而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则会被“一刀切”地强行“适法”,纳入一个规范的流程处理,这种处理忽略了“老栓们”乡间生活的后续状态并湮灭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www.xing528.com)
纠纷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是不同的,而同样是纠纷得以解决,解决的效果如何也总是有差异的。电影中“争牛风波”是得到了平息,也即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显而易见的是这带来了反而更大的矛盾。“权利”、“DNA”,乃至“法律”这些词在事实上都是非自然生长出的词汇,它们并不具有自发生成的土壤。都是“传入”乃至“侵入”人们生活中的,削弱乃至消亡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而统一化地处理,它只不过是裹挟着经济、政治等全方位、全领域的“现代化”而侵入土旮旯村落里的一个现象。老栓必然不会认识到这强势新物件究竟是个怎样的面貌,他依照其地方性知识所能判断的也仅仅是法律带给自己一个“公道”的功能,而根本无法理解这背后效果的冰冷、残酷与非人道。应当说,法律既不是应对万能的,又不是充满怜悯的,它只不过是众多备选工具当中的一种,有自己的优势,也有自己的缺点,它可以成为处理特定问题的合理方案,却未必具有任何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即便用了,也可能带来冰冷、残酷、与预期背道而驰的结果。表面上看,如果有一天村里的人“有文化”了,被普法了,这样的问题便不会再发生,但这个判断是建立在另一个悖谬的判断基础上的,也即“司法是万能的”。但法律反反复复制造出一种非人的、对人伤害很大的结果,不断否定着人们的这样一种判断,当这一论断在西方不断经历着司法的后现代批判时,中国的“老栓们”还在疑惑之中茫然地摸索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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