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湖世界、庙堂体制与民间社会三者关系的语境分析中可知,主导江湖世界秩序的江湖规则天然与国家法制背道而驰并形成尖锐对立:因为江湖世界的存在本身就为庙堂体制所不容,其模仿国家建制的秩序安排与规则运行必然被视为挑战皇权和官僚体制的大逆不道,如上文分析的第七十一回宋江授予各头领兵符印信的行为在国家法制视角中完全缺乏最基础的法理依据——代表国家权力控制的兵符印信只能由国家掌握并授予,而军队也只为朝廷效命,梁山泊的规则体系从主体身份到具体行为均是造反朝廷的鲜明例证。另一方面,江湖规则也为民间社会的规范、习俗所不容:“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根本事实是: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在现代社会到来之前,习惯或‘习惯法’(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视角看,古代世界的‘习惯法’本质上仍旧是习惯)都曾经是占据主导或重要地位的社会生活秩序的构造手段。”[33]这种根植于社会生活的民间规范和习俗具有维护民间社会经济发展与秩序安排的自发性,而无论是山寨对过往商客的打劫,还是游走于民间社会的好汉们的暴力实施,江湖规则的运行表现出对经济资源的掠夺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江湖规则与吴思所提出的“潜规则”概念有所交叉却又本质不同。根据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的描述和概括,可以得出“潜规则”的特征:潜规则以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利益冲突为出发点,为人们私下认可并形成对交易各方的行为约束;由于“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34]通过潜规则特征描述可知,在与国家法制规范和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背离的方面,江湖规则与潜规则的反体制性并无不同。而江湖规则不同于潜规则之处在于二者的作用场域与存在方式:潜规则是根据现实条件需要以利用正式规则漏洞的方式而达成个体利益需求,其应用于王权治下的庙堂体制与民间社会,如官场潜规则之“新官堕落定律”[35]、基层官吏与民众之间的“合法伤害权”[36]、新入狱犯人贿赂营管可免去“杀威棒”等等;而江湖规则适用的场域为江湖世界,即如梁山泊聚义的帮会组织以及民间社会中好汉们交往和行为的时空存在。从存在方式上来说,潜规则附着于显规则而生存,既要规避显规则要求而在主体间呈心照不宣的隐蔽状态,还要借助显规则合法性与权威性地位的遮掩,如贪贿行贿的官场潜规则被国家法所否定,但其行为动机来源于权力合法性身份所能获取利益的可能性;而江湖规则不只在好汉群体中彼此公开倡导并一一遵守,即便是对抗国家体制和侵入民间社会时,这套规则依然“光明正大”,如第三十四回清风山好汉劫去在押途中的宋江与花荣时对镇三山黄进的说辞:“莫说你是上司一个都监,便是赵官家驾过,也要三千贯买路钱。若是没有,且把公事人当在这里,待你取钱来赎。”[37]其对皇权的公然反抗昭然若揭。(www.xing528.com)
通过放置于江湖世界与庙堂体制、民间社会区别的话语情境之中,以及与潜规则异同比较的基础之上,可以为江湖规则进行一番内涵确立:发生并存在于好汉主体间的江湖规则以与国家法制和民间规范彻底背离的面目实现了江湖世界的独立秩序建构;其以意识形态凝聚和具体行为规范的作用方式对内形成了主体成员等级安排和利益划分,对外实现以“替天行道”为口号的风险抵抗和形成与庙堂体制以及民间社会的制衡互动。江湖规则以价值追求的感召力和方式应用的暴力性完成了江湖秩序的自我建构,对此过程的分析是具体理解江湖规则如何作用于江湖世界的基本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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