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国家法的推广和普及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以及制定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尚不具有完全的适用性,难以有效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梁治平教授说过:“现代的一些民法学家和法典起草人对社会的轻视令人吃惊,这种轻视表现在他们想要用法律去改造甚至再造社会的雄心大志上面,也表现在他们对现实社会的不屑一顾的态度上,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他们很少表现出对民间习惯法的这一类社会实践的同情了解而遑论重视和尊重。”[8]法律来源于生活,法治的力量来源于生生不息的社会本身,区域法治建构尊重和引入民族习惯法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
当前民族地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如经济水平落后、阶层分化、多元价值观念碰撞、敌对势力破坏等引发的矛盾,影响着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尽管国家法在调整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国家法的贡献层面来看,国家法并非万能,习惯法在特定区域尤其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构建区域法治,就是要化解群众在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对立和冲突,减少和缓和各类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治理秩序。由于各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历史境遇的差别,加之各民族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造就其经济生活的方式和行为模式也不尽相同,各民族的习惯法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区域法治构建引入民族习惯法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维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
2.能够降低民族地区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
同样的制度在不同的地区和环境之下会有不同的效度。由于历史和文化因素,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呈现多元化特点,如在解决纠纷方面,很多少数民族群众之间发生纠纷不愿意或不习惯“对簿公堂”,而更愿意由家族长辈或宗教界人士调解。因为如果通过法官判决解决,最后的结果会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朋友或是邻居之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和谐关系,并且由于很多纠纷的标的价值一般较小,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往往会出现赢了官司却输了“本钱”的状况。如徐晓光教授在《小牛的DNA鉴定——黔东南苗族地区特殊案件审理中的证据与民间法参与》一文中列举的贵州省L县Y镇Q村吴某诉韦某返还财产(小牛)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对小牛作DNA鉴定,被告也同意,鉴定的结果是小牛的基因与吴某的母牛相同。此案经二审终审,历时半年,吴某终于胜诉。在这次诉讼中,吴某共花去人民币7000多元;韦某共花去5000多元,主要用于小牛的鉴定费、律师费、打印费、请吃饭、路费等项开支。而该案中小牛的价值就2000元左右。[9]故在区域法治构建过程中,重视民族习惯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保留一些有益于社会和谐的非正式制度和习惯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制度的执行成本,还可以弘扬民族地区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www.xing528.com)
3.有助于化解民族地区纠纷和矛盾
国家法在解决纠纷上有规范详尽、操作性强、有强制力保证执行等优点,但是具体到民族地区,其缺点同样明显,如与民族地区社会实际不符、成本较高、程序复杂和人们对国家法律规范缺乏了解等。这就决定了要想在民族地区实现良好的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单独依靠国家法是难以解决这一问题的。而习惯法因为产生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是民族地区的民众能普遍接受的一种行为规则,建立在社会内在的亲和力基础之上,因而是能够经受得住检验和评判的规范。同时,习惯法具有普适基础,是被民众反复实践过的规则,具有相当的有效性,因此,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加具有灵活性。将习惯法纳入区域法治之中,使其有了法律的根基,司法的执行效果就会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通过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低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程序也更加简便。如甘肃临夏市推行的在清真寺内设立调解委员会,主要由阿訇调解信教群众民事矛盾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民族地区区域法治建设,既要考虑国家法的统一性,又要兼顾习惯法的特殊性,并在正视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生活方式的差异前提下,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4.有利于丰富区域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从本质上说,区域法治本身即蕴含了地域性和特色性,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同样要遵从地域性,不能忽略传统的社会历史文化的现实影响,而是对其加以重视和引导,才能更好地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有着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以及各自不同的观念和信念,在其引导下的行为也有各自的特点,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正是根植于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受到其长期影响而形成的。在某些时候,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非正式制度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其在某些时候会与正式的制度产生一些冲突,但总的来说,它们在规范社会秩序方面与制定法的目标是一致的。完善和改造民族习惯法,并将其纳入区域法治建设,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区域法治建设,进而推动整个国家的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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