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调解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而农村的“熟人社会”背景以及法律本身的“非伦理”气质,使得人民调解更多地依靠人情、乡俗、面子等非法律因素,真正依靠法律解决纠纷的情况仍然少见。造成农村调解法律运用不充分的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时至今日,农村的调解人员依然无法提供可靠的法律资源进行调解。而城市的情况则大大不同,或者城市本身的特质导致调解更需要法律的支持。城市的“陌生人”环境,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难依靠道德伦理、人情、面子等因素来维持、调解,明确而又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更适合解决陌生人之间的纠纷。城市人民调解过程缺乏弹性,当事人之间几乎没有可交换的利益,很容易谈崩,而农村调解的回旋余地要大得多,可以用来置换的利益更多,当事人的顾忌更多。这一方面增加了城市调解成功的难度,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调解对法律规范的依赖。当调解结果更接近依法处理的结果,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意愿才会上升,换言之,人们接受调解结果更多的是考虑调解结果接近司法结果,便捷高效、成本低廉、注重未来等并不是城市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城市人更青睐于选择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城市人民调解注定要更多地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传统的说教劝导很难对疏离陌生的城市人产生作用。而城市调解也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城市拥有更多的法律资源。比较典型的是“社区法官”“社区律师”等创新尝试。比如2013年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成立了社区法官工作室,按照要求,普陀区每个街镇均需配备一名社区法官、一名书记员以及调解室、咨询室等专门设施,使工作室成为一个场所相对固定、人员相对集中、工作职责相对明确的社区矛盾纠纷、矛盾化解平台;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接待、调解指导服务外,社区发生的突发性或群体性纠纷,社区法官应在第一时间获悉并适时介入;工作室集人民调解、诉前调处纠纷、咨询接待、司法确认预收案等各项工作于一体。工作室的设立已经成为法院下沉司法资源、延伸诉调对接工作的窗口和平台,成为法官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纽带和桥梁。[16]近几年来,“社区律师”的介入也促进了城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化倾向。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是以法律专家的身份进入社区,以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帮助群众解决纠纷,调解依据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本身彰显的是法律的权威,调解结果体现的是法律的精神,这与传统意义上的调解已经具有了明显的不同。而农村的法律资源明显是匮乏的、稀缺的,类似于“社区法官”“社区律师”等这样的法律专家是不可能到达农村的基层社会的,起码很难建立长效机制,而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各种模仿与尝试就只能是“昙花一现”式的作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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