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在熟人社会会受到更多的排斥,人们一般不与陌生人打交道,因为不知道陌生人的底细,这会给彼此的交往带来很多未知的风险,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避免与陌生人交易就成为一种常态。而“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熟人之间的交往、交易更易让人接受,传统的伦理、道德、人情、面子为彼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比较牢靠的信任保障。而城市的陌生人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交流,劳伦斯·弗里德曼为我们描述的陌生人社会是这样的:“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我们搬进陌生人的——我们希望是精巧地——建造的房子……因此我们的生活也掌握在那些制造和运转机器的陌生人手中。”[7]彼此不了解的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交易不可能依靠道德认同与人情薄面,“由于交往的匿名性,人际交往的心理往往依赖技术权威”,[8]就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来看,理性化的既定法律规则是陌生人之间交往的底线与保障。律法的出现本身就是应对交往中的未知风险,规则的预设、明确、理性、功利很大程度上可以约束陌生人的行为,将其控制在社会可接受范围之内,形成一种法律规制下的契约关系和非伦理秩序。契约的本质就是双方或多方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自觉按照既定规则执行。陌生人社会存在着无数大大小小的或简或繁的各类契约,有些是我们意识得到的,而有些是我们意识不到的,吃饭、坐车、买东西、住院等产生的各种收据、发票其实就是各种契约关系的载体与形式。在城市里,契约关系无处不在。
但是,中国城市的陌生人社会存在的问题是:中国城市有大量的契约关系,但是缺乏足够的契约精神。已经订立的契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违反契约的行为大量发生,纠纷不断,我们还不能像先行的现代西方社会那样理性地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纠纷,各种非法律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普遍存在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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